(四)志愿填报
46.志愿实行网上填报,“浙江教育考试”网为唯一填报志愿的网站,网址为:www.zjzs.net。
47.考生在填报志愿时须认真阅读有关高校招生章程、了解高校的各项具体要求和奖贷学金等方面的规定,根据省教育考试院统一公布的招生计划,按有关规定和学校的要求慎重填报学校、专业志愿。
凡填报独立学院和民办高校本、专科专业志愿的考生,应充分考虑经济承受能力。
48.文理科第一批和第一批的提前录取院校、艺术第一批和第二批本科、体育类本科,高职单考单招的院校同时填报志愿,网上填报时间为6月26日至6月27日。网上志愿填报后不进行现场确认。
49.文理科第二批和艺术、体育类专科批同时填报志愿,文理科第三批单独填报,具体网上填报时间由省教育考试院公布。
50.各批视情征求志愿与降分征求志愿的填报时间由省教育考试院公布。
51.除已被复旦大学、上海交通大学面向上海与我省自主选拔改革试验预录取的考生外,普通高校自主选拔合格考生(包括复旦大学、上海交通大学其它自主选拔入选考生)及艺术特长合格生,均须单独于5月15日前到报名确认地招生考试机构填报志愿,志愿信息由省教育考试院反馈给有关高校确认。
从2013年起,复旦大学、上海交通大学面向上海与我省自主选拔改革试验预录取的考生须参加我省统一的自主选拔志愿填报。
52.已填报自主选拔、艺术特长生院校志愿但又放弃的考生,该批只能通过填报征求志愿参加录取。
53.平行志愿、征求志愿和降分征求志愿网上填报时间截止后一律不得改动。考生务必保管好自己的密码信息。因考生本人原因致使密码信息外泄以及填报志愿失误造成的后果,由考生本人承担责任。各级招生考试机构要加强对考生填报志愿的指导工作。
网上填报志愿具体办法另行公布。
(五)录取
54.录取工作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
55.实行计算机远程网上录取。各高校采取远程异地录取方式开展录取工作。录取期间,高校和省教育考试院要保证相互通讯联络的畅通。
56.实行“院校负责、省教育考试院监督”的录取体制。高校应按向社会公布的招生章程中的录取规则进行录取。省教育考试院组织实施向高校投放合格生源电子档案,并监督高校执行国家招生政策、招生计划的情况,纠正违反国家招生政策、规定的行为。对综合素质和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合格、身体状况符合相关专业培养要求、统考成绩达到同批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并符合高校投档要求的考生,由学校综合评价、全面考核、择优录取。考生录取与否及所录专业由高校自行确定;对已投档未被录取考生的原因解释由高校负责。
57.录取工作于7月上旬开始。
58.平行志愿投档办法。
按科类及考试类别,根据考生总分(文化总分加政策加分)从高到低依次对考生所填报的平行志愿从A院校到E院校的顺序逐个检索,被检索的志愿中一旦出现符合投档条件的院校,即向该院校投档。
考生总分相同时,则按文化总分高低,文化总分仍相同时再按单科顺序及分数高低依次投档。单科顺序排列:一类考试科目文科为语文、文科综合、数学、外语、自选模块;理科类为数学、理科综合、语文、外语、自选模块。二类考试科目排序,剔除自选模块,其他科目排列与一类相同。三类考试科目文科为语文、数学、外语、技术;理科为数学、语文、外语、技术。
同一学校总分、文化总分和单科成绩均相同的考生全部投档。
各批平行志愿和征求志愿均实行一轮投档。考生每次填报的5个志愿最多只有一次投档机会,一旦被投档到其中一个院校,其余4个志愿即失效。若投档后被退档,其他志愿也不能再投档。
平行志愿和征求志愿的退档考生和档案未能投出考生可参加后续的征求志愿填报。
59.对高校自主选拔、高水平运动员、艺术特长生等特殊类考生,按有关政策规定,分别单独提前投档。其中自主选拔、艺术特长生按招生院校高考前确定的相应录取标准投档。
60.高校录取新生要按规定程序、规定时间,完成调档、阅档、审核、预录、退档等各环节工作,保证考生电子档案的正常周转和录取工作的顺利进行;对超过时间或不按规定进行录取的高校,省教育考试院按照教育部文件规定代为预录取,同时书面通知有关高校并将有关情况上报教育部备案。
61.高校在录取新生时,要正确处理志愿与分数的关系,正确对待平行志愿及征求志愿的考生。
62.未经教育部批准,高校不得规定男女生比例,不得对报考非外国语言文学类专业的考生作统考外语语种限制。
63.肢体残疾考生的录取工作按国家和省有关残疾考生录取工作的规定执行。除患有传染性疾病、无法完成学业的疾病及学习不能自理者以外,对身体状况不影响所报专业学习和其他学生、且高考成绩达到要求的考生,高校不得以身体状况为由拒绝录取或加以专业限制。
6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届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考生,可在其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10分投档,由高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
(1)高级中等教育阶段思想政治品德方面有突出事迹受到省级及以上党委、政府表彰者;
(2)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得下列全国中学生学科奥林匹克竞赛全国决赛一、二、三等奖或2010年12月31日前获得省赛区一等奖的考生:
①省赛区竞赛
(a)全国高中数学联赛;
(b)全国中学生物理竞赛(省级赛区);
(c)全国高中学生化学竞赛(省级赛区);
(d)全国青少年信息学奥林匹克联赛;
(e)全国中学生生物学联赛。
②全国决赛
(a)中国数学奥林匹克;
(b)全国中学生物理竞赛决赛;
(c)全国高中学生化学竞赛;
(d)全国青少年信息学奥林匹克竞赛;
(e)全国中学生生物学竞赛。
(3)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得全国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含全国青少年生物和环境科学实践活动)或“明天小小科学家”奖励活动或全国中小学电脑制作活动一、二等奖者;2010年12月31日后集体项目获奖者须是第一作者。
(4)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在国际科学与工程大奖赛或国际环境科研项目奥林匹克竞赛中获奖者。
(5)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参加体育比赛获奖获证者,按《浙江省高校招生委员会、浙江省教育厅、浙江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浙江省公安厅、浙江省体育局、浙江省科学技术协会关于调整高考加分政策的通知》(浙高招委〔2010〕5号)规定执行。
其中“三模三电”和定向比赛项目2010年1月6日至12月31日获奖获证者,限定在《浙江省教育厅、浙江省体育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管理“三模三电”和定向比赛高考加分项目的通知》(浙教考〔2010〕1号)规定的项目和赛事范围内;2010年12月31日后获奖获证者不再加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