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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工商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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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工商大学:普通本科 高校类型:综合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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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工商大学特殊招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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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重庆工商大学成人高等教育本科、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 2015-01-03 点击:[162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国和国学位条例》,根据《中华人民共
    重庆工商大学成人高等教育本科、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 2015-01-03 点击:[162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国和国学位条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及重庆市学位工作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成人高等教育本科和自学考试本科教育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我校成人高等教育培养的本科毕业生,系指通过全国成人高校统一招生考试录取的有正式学籍,并完成本科教学计划规定课程的函授、业余的学生和通过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规定课程的学生。 第三条 我校成人高等教育本科、自学考试本科授予的学士学位分为经济学、管理学、文学、法学、工学、理学、教育学七类。我校成人教育本科、自学考试本科各专业授予学士学位的类别,按《重庆工商大学普通全日制本科学生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重工商大[2012]165号)第三条规定执行。 第四条 做好学位授予工作,对提高教学质量,激发学生的学习热情,培养良好的校风、教风、学风具有重要的意义,学位的授予必须坚持政治、学术标准,坚持科学态度,按照“坚持标准,严格要求,保证质量,公正合理”的原则。认真做好我校成人教育本科、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的学士学位授予工作。 第二章 学位评定的组织领导与管理 第五条 成人高等教育本科、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的学士学位授位工作在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领导下进行。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成立继续教育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和秘书组,分别履行以下职责: 1、继续教育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要职责是根据学士学位授予条件和标准,把握相关专业的教育质量,认真审核申请者的外语、毕业论文(设计)的情况,对申请者逐一进行初审,提出推荐名单。开展成人高等教育学位工作研究,及时总结经验,不断改进工作。 2、秘书组(设在继续教育学院)是继续教育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有关成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日常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机构。主要职责是: (1)处理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2)接受申请者的报名,汇总上报申请者的学位材料,整理学位档案。 (3)办理校、院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的学位工作有关事宜。 第三章 学士学位条件与要求 第六条 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愿意为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服务,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第七条 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含高中起点五年制本科、专科起点两年半制本科)须同时达到以下条件,方具有学士学位的申请资格: 1、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其在学习期间全部课程(不含毕业论文成绩)平均成绩达到75分及其以上。 2、毕业论文(设计)成绩达到80分(良好)及其以上。 3、获得本科毕业证书不超过二年。 第八条 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须同时达到以下条件,方具有学士学位的申请资格: 1、学完本科阶段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其在学习期间课程(不含毕业论文成绩)平均成绩达到65分及其以上。 2、毕业论文(设计)成绩达到80分(良好)及其以上。 3、从本科第一门课程考试合格到全部通过教学计划所规定的课程(含毕业论文),其时间不超过五年。 4、获得自学考试本科毕业证书不超过二年。 第九条 对外语能力须达到以下要求: 1、重庆市内学生参加重庆市学位办组织的学士学位外语水平统一考试,成绩合格。 2、我校市外教学点的学生,必须参加当地省(市)级教委组织的在指定学校参考的学士学位外语水平统一考试,成绩合格。 3、成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学生按本专业培养方案规定语种参加考试。 4、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成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申请学位者,参加学士学位外语水平统一考试必须在本校(或指定学校)报名、考试。凡不在本校(或指定学校)报名考试者,其考试成绩无效。 第十条 身心健康。 第十一条 在学期间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毕业时不授予学士学位: 1、有违反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或行为,经说服教育仍坚持不改者。 2、有违法犯罪行为或品行考核不合格者。 3、有受过记过及其以上处分者。 4、有考试舞弊行为者。 5、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研究决定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其他情形者。 第十二条 凡成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学生在有效期间内申请学士学位经审查未通过者,不再补授学士学位。 第十三条 因第十一条第二款的“品行考核不合格”,第三款内容未获得学士学位授资格者,若在学期间有“突出表现”或“突出成绩”者,毕业时可申请授予学士学位。其“突出表现”或“突出成绩”的具体规定按《重庆工商大学普通全日制本科学生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重工商大[2012]165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学士学位的申请与审议 第十四条 学士学位的申请与审议程序 1、由成人高等教育本科、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本人申请学位。符合条件者,毕业时向继续教育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书面提出申请。 2、继续教育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推荐。 继续教育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本细则,逐一认真审核每位申请者,按照工作程序填报推荐名册,并在规定时间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和秘书处(教务处)提供下列材料: (1)重庆地区普通高校高教自考和成人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登记表。 (2)重庆地区普通高校成人高教本科毕业生课程考试成绩单。 (3)重庆工商大学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申请登记汇总表。 (4)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要求的其他材料。 3、继续教育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一般在每年5月、11月召开会议,初审并上报推荐材料。 第十五条 继续教育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成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名单进行审核后,将初审符合授位条件的申报材料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秘书处审核批准后,再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 第十六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一般于每年6月、12月对列入学士学位申请者的名单进行逐个审核,审核通过者颁发学士学位证书。证书注明学位获得者就读学校、办学形式、所学专业、学制年限等内容。 第十七条 每年授予学士学位的成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名单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秘书处报市学位办备案,并向社会予以公布。 第五章 学士学位证书的领取与颁发 第十八条 继续教育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按照有关规定,根据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决定,领取和颁发我校成人高等教育本科、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证书。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细则于2014年6月30日,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通过,报重庆市学位委员会备案。 第二十条 本细则由学校教务处和继续教育学院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于颁布之日起实施。 重庆工商大学 2014年12月17日 下一条:重庆市学位委员会关于做好《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实施工作的通知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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