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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理工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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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理工学院2020年专升本招生章程

fj057 2020-0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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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贯彻依法治校和实施招生“阳光工程”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规定,依据教育部和福建省的有关文件的精神,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福州理工学院(国标代码:13773)

教学地址:福建省福州市连江县西江滨大道8号

主管部门:福建省教育厅

办学性质:民办全日制普通本科院校

招生层次:专升本

第二章   招生计划

第三条  学校2020年具体分专业招生计划及收费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校招生主管部门统一向社会公布。

第三章   录取工作

第四条  学校成立以校长为组长的招生工作委员会,统一领导2020年录取工作,学校招生办公室负责处理日常具体工作;成立以学校党委分管纪检的校领导为组长的纪检监察小组,负责监督招生录取的各项工作和处理各类招生投诉。

第五条  招生性别比例不限。

第六条  学校要求考生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合格。

第四章   录取原则

第七条  坚持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以福建省普通高校专升本考试成绩为主要依据,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第八条  专升本录取实行专业志愿平行投档,投档比例为专业招生计划的1:1。在投档时,总分相同的,按相应单科成绩从高分到低分进行排序,以此确定出每一个考生在其报考类别中的位次。单科成绩的排列顺序:专业基础课、公共基础课1(包括大学英语、专业基础英语)、公共基础课2(包括高等数学、大学语文、无机与分析化学、植物学、人体解剖学与生理学);退役士兵专升本单科成绩排列的先后顺序为:大学英语、高等数学(或大学语文)。

第九条  根据福建省教育考试院有关降分录取的规定,学校在录取时出现生源不足情况下,填报学校的考生可享受最低录取控制线降分录取政策。

第十条  其他照顾政策按照国家教育部及各省招生工作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各招生专业对男女生比例无任何限制。

第十二条  具体的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以当地招生主管部门公布的为准。

第五章   体检及身体健康状况要求

第十三条  考生身体健康状况要求按教育部、卫生部、残疾人联合会印发《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附件和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的要求执行。

第六章   收费标准

第十四条   根据规定,学生入学须缴纳学费、住宿费及其他有关费用方能注册。各专业具体收费标准按照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教育厅《关于我省民办本科高校学历教育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闽价费〔2017〕46号)文件要求执行,具体标准将向学生公示,主动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的监督。

学生注册后,因故转学、退学以及其他原因终止学业的退学办法,按照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教育厅、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福建省财政厅关于《福建省民办教育收费管理实施细则》(闽价费〔2013〕41)文中规定的退学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奖、贷学金制度

第十五条  学校实行奖学金制度,设有国家奖学金、励志奖学金、学院奖学金以及企业或个人奖学金,奖励品学兼优的学生。对贫困生实行国家助学贷款制度,提供国家 助学金、困难补助及校内外勤工助学岗位,帮助贫困学生完成学业。

第八章   毕业生学历、学位证书

第十六条  按教育部有关规定,符合毕业条件的学生,将取得国家承认学历并经教育部电子注册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颁发证书学校名称:福州理工学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列》,本科毕业生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授予相应的学士学位。

第九章   录取结果公布渠道

第十七条  录取结束后,录取结果在福建省教育考试院网站和学校网站上公布,录取通知书于录取结果公布后统一寄出。

第十章   新生入学

第十八条  经录取的考生,应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报到时间到校办理入学手续,报到之日起两周内不报到且无正当理由的,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招生办公室请假。在新生报到后,学校将对新生进行复查,凡发现不合格者,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直至取消其入学资格;对徇私舞弊者,无论何时,一经查实,即取消学籍并将其退回户口所在地。情节恶劣的,交有关部门查处。

第十一章   其它

第十九条  招生录取过程严格执行国家招生政策、规定,自觉维护公平竞争、公正选拔的录取原则,自觉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和社会监督,维护考生利益。招生工作在学院监察部门的监督下进行。考生及其家长和其他人员如对录取过程和结果有疑议或意见,可向学校招生监察办公室申诉、举报。

第二十条  咨询和联系方式

招生办通讯地址:福建省福州市连江县西江滨大道8号

邮编:350506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若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招生政策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招生政策为准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由学校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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