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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都医科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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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都医科大学:普通本科 高校类型:医科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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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都医科大学章程

bj019 2017-11-16
377

(本章程经2010年4月9日首都医科大学第五届教职工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2010年4月24日中共首都医科大学第八次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前    言

首都医科大学(以下简称学校),曾经的北京第二医学院和首都医学院,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批准建立,由北京市人民政府举办,于1960年9月12日举行第一届开学典礼。首任校长为吴阶平先生。

学校开创迄今,秉承“敬畏生命,珍重健康”的价值取向,奠定“扶伤济世、敬德修业”的立校之本,确立“爱国奉献、艰苦奋斗、救死扶伤、严谨求实”的治校原则,凝练“勤学、博思、求精、创新”的治学理念。学校自强不息,精勤以进,历经50年风雨,形成了稳固的学科基础,建设了优秀的教师队伍,培养了成功的医学人才,提供了出色的临床服务,获得了优异的科研成果,积淀了丰厚的学校文化,确立了领先的社会地位,已经成为国家医药卫生教育和服务事业中一支不可或缺的力量。

学校立足首都、面向全国、走向世界,以开放的理念和宽广的胸怀办学;学校强化学科、教科并重、服务社会,以学术的目标和社会的需要办学;学校师生为本、教授治学、校长治校,以人本的原则和科学的智慧办学;学校敬畏生命、珍重健康、救死扶伤,以医学的文化和天使的职责办学。

事业发展,任重道远;民众健康,责任在肩。首都医科大学是首医人的“首医”,是首都人民的“首医”,是中华民族的“首医”。首医的历史肯定着“首医”,首医的现实推动着“首医”,首医的未来激励着“首医”,一代代首医人以开拓创新的百倍努力,追求并实现着学校发展的一个个新的目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传承学校文化,规范治校治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为学校治校治学的基本制度,指导并规范学校的理念和行为。

第三条  本章程的基本要求适用于学校系统整体范围,包括校本部和临床医(学)院;本章程的主要要求适用于学校校本部,也可为临床医(学)院参照执行。

 

第二章  学  校

第四条  学校名称:首都医科大学,简称“首医”或“首医大”;英文名称:Capital Medical University,英文缩写为:CMU。

第五条 学校构成:学校由校本部、附属医院暨临床医学院、临床教学医院与专业教学基地构成;学校附属医院暨临床医学院是学校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学校临床教学医院与专业教学基地是学校重要的组成部分。

学校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在虚拟空间构成数字首都医科大学。

第六条  学校位置:学校本部有五个校区,主校区位于北京市丰台区右安门外西头条10号,邮政编码:100069。网络域名:www.ccmu.edu.cn;其他校区包括顺义校区、万寿路校区、和平里校区和东四十条校区。学校附属医院暨临床医学院、临床教学医院和专业教学基地分布于北京市。

第七条  学校是国家批准、北京市人民政府举办的全日制公立普通高等学校,学校行政主管部门是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学校卫生行业领导部门是北京市卫生局。

第八条  学校依法取得事业单位法人资格,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学校校长为学校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学校的定位是北京市重点研究教学型医学多科性大学。

第十条  学校根据首都以及国家医药卫生事业发展的需要,履行医学及医学相关学科建设、医学及医学相关人才全层次多序列培养、医学及医学相关项目科学研究及科技成果开发应用、医学与医学相关领域社会服务、以及医学及医学相关内容国际国内的合作与交流等方面的职责,同时体现着北京市属医疗卫生资源的学科学术水平。

 

第三章  治  校

第十一条  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遵循高等医学院校的办学规律,实施国家高等医学教育标准。

第十二条  学校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统筹学校建设发展,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遵循高等医学学科与教育规律,以国家和社会需求为导向,依法推动学校改革建设,保证学校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第十三条  学校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学校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党委会及其常委会为学校决策机构。学院实行党政共同负责制,院务会议为学院决策组织形式。

第十四条  学校坚持依法办学。学校校长履行事业单位法人代表职责,校长办公会议为学校实行行政集体领导和法人决定的基本形式。校长依法具有管理学校的权力并履行相关义务,依据法律和相关规定组织实施学校的改革建设发展和日常管理运行工作。

第十五条  学校实行学校、学院、学系三级建制,实行学校和学院两级管理。在学校统筹协调管理的基础上,强调管理重心下移,充分发挥学院和学系作为学科载体在学校改革建设发展中的作用。

第十六条  学校实行民主管理、民主参与和民主监督制度,其基本形式是教职工代表大会。

第十七条  学校提倡利益相关方多方参与学校事务。社会与学校相关各方面参与学校事务的基本形式是学校校务委员会。

第十八条  学校依据医学或医学相关一级学科或学科群设置学院,依据医学或医学相关二级学科或学科群设置学系,学科与教育发展需要时可设置教研室或教学中心。学校依据医学或医学相关学科研究领域设置研究所、研究室或研究中心。学校依据临床学科建设发展的需要建立临床专科学院或专科学系。

第十九条  学校依据行政职能事务的需要建立各级行政职能部门。学校依据学科建设和教育发展的需要,建立专业技术支持部门和后勤服务保障部门。学校建立各有关委员会、领导小组和工作小组完成相关工作的决定、协调和落实。

第二十条  学校依法建立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体系并有效发挥作用;学校依法建立教育工会基层组织和共青团基层组织并有效发挥作用。学校各民主党派基层组织活动要遵守国家法律和各党派协商确定的原则。

第二十一条  学校强调以人为本、依法治校理念。学校以本章程为基础,建设完善学校政策体系,实现学校和谐管理;建设完善学校规章制度体系,实现学校规范管理;建设完善学校信息统计制度体系,实现学校科学管理。通过管理并有效使用学校各类资源支持学科及各方面建设发展。学校坚持以改革精神和创新意识推动学科及各方面的发展,不断提高学校办学水平、质量、效率和效益。

第二十二条  学校依据国家法律与相关政策,履行依法办学、推动学校发展与学科建设、培养合格人才、努力服务社会、保障师生员工及医务人员合法权益、保证各类资源合理运用、接受依法监督等方面的义务。

第二十三条  学校依据国家法律与相关政策,具有争取各项改革建设发展资源、聘用和解聘教职员工、考核并奖励与处罚教职员工、管理教育过程和准予学生毕业并授予学位、录取学生和解除学生学籍、奖励和处理处分学生、管理和运用办学资源、推动学校建设发展和保证学校安全稳定环境等方面的各项权利。

第二十四条  学校坚持依据发展战略规划及其各项建设发展规划实施学校的改革建设发展。学校发展战略规划及其各项建设发展规划要具有前瞻性、全面性、科学性、可行性和可持续性。

第二十五条  学校的建设目标是建设一所立足首都、面向全国、走向世界,国内一流、国际知名的医科大学。形成学科结构合理、学术水平一流、教育规模适度、培养质量高、创新能力强、社会影响大,并具有较强核心竞争力的办学优势。成为具有国内一流水平和特色的医药卫生人才培养基地、科学研究与科技成果开发基地、临床医疗预防康复保健服务基地、卫生政策研究与咨询基地。

 

第四章  治  学

第二十六条  学校弘扬科学精神和人文精神,强调实事求是和勇于创新的理念,坚持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价值导向,传承中华民族的优秀文化传统,建设以“首医精神”为核心的学校文化。

第二十七条  学校坚持学科建设是学校各项改革建设发展的基础,并且以人才培养和科学研究为学校的两个工作重心。学校明确学科的定位和分类,以学科建设为基础,以人才培养为中心,坚持教科并重,全面推动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内部管理体制改革与其它各项建设不断进步。学校坚持学科建设意识是学校发展的基础理念,学科建设的关键是人才队伍的建设,要把人才队伍建设提到学校可持续发展战略高度来认识,并切实落实在建设过程中。

第二十八条  学校在学科活动中始终追求学术目标,追求学术是学校行为的最高境界,表达着学校发展事业的愿望。对学术的追求体现科学与人文的态度,体现实事求是和勇于创新的精神,体现学校事业建设发展的责任。学校建立学术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学科建设工作委员会、人才建设工作委员会、教育教学委员会、继续教育委员会等专门机构,以保证追求学术的氛围和强化追求学术的机制。

第二十九条  学校以人才培养为中心,明确人才培养为学校两个重心之一。学校人才培养包括本专科学历教育、学位与研究生教育、毕业后与继续教育和博士后人员培训,人才培养涉及范围包括普通高等教育、成人高等教育、社会教育和海外教育。学校坚持在人才培养中,以本专科教育为基础、学位与研究生教育为提高、毕业后与继续教育为保障和责任。学校以医药卫生事业发展需求为依据,保证人才培养满足社会和学科的需要,在人才培养过程中实行学科带头人负责制、课程负责人制和导师制,以保障教育教学的水平和质量。

第三十条  学校以科学研究求发展,明确科学研究为学校两个重心之一。学校科学研究包括:基础性科学研究、应用性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及新技术引进。学校科学研究涉及到基础学科和临床学科的全部范围,学校科学研究应遵循科学规律、坚持诚信原则、强化创新意识、建设学科梯队、追求学术目标、实现学术业绩。学校明确科学研究由学科统筹规划,在确定学科方向的基础上实行科研项目课题负责人制,以提高科学研究的水平、效率和效益。

第三十一条  学校以服务回报社会为义不容辞的责任。作为医学院校,社会服务首先是高质量的临床医疗卫生康复保健服务;同时学校强调科技成果开发应用,以推动医药科技进步与发展;强调政策研究与咨询,以促进医疗卫生改革与建设。

第三十二条  学校始终坚持强化学术道德、教师道德和医务道德建设。学术道德建设的核心是学术诚信品质,以学术诚信保证崇高的学术追求。教师道德建设的核心是育人天职意识,在关爱学生的基础上,坚持认真履行传道、授业、解惑的职责。医务道德建设的核心是对病人的爱心,在以病人为本的基础上,以高超的医术和深度的关心解除病人的痛苦。学校以切实的规定、政策和措施推动学术道德、教师道德和医务道德的建设,让教师更可敬。

第三十三条  学校特别注重学生的思想政治与道德品质教育。学校强调全面提升学生综合素质,加强学生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秉持科学与人文的精神,强化社会责任价值理念,培养 “健康所系、性命相托”的职业责任,确立“敬畏生命、珍重健康”的医学终极价值观,使学生懂得做人、做事、做学问的道理,增强学生为社会服务和自主学习的能力,让学生更可爱。

学校鼓励并支持学校内合法学生社团活动。学校不允许在校园内和学生中传教或开展宗教活动。

第三十四条  学校注重学校的文化建设,强调文化建设具有战略意义,文化应在学校建设发展中发挥核心动力的作用。学校文化以“首医精神”为核心,“首医精神”集中凝练在学校文化标识和释义中:

建校日:1960年9月12日;

庆典日:每年10月份第四周的星期六;

校训:“扶伤济世  敬德修业”;

校风:“爱国奉献  艰苦奋斗  救死扶伤  严谨求实”;

学风:“勤学  博思  求精  创新”;

校歌:“首医之歌”;

校标:中心故宫华表双圆形图案;

校旗:以校色为基准色,近侧上角为校标,校名为彭真体字样;

校色:宝石蓝色。

学校要求在组织或参与各项重大活动过程中,应该认真凝练有特色的“首医精神”,形成学校文化的积淀,推进首医文化在不断演进和传承中发展。

 

第五章  人  员

第三十五条  学校人员包括全体教职员工和学生。教职员工队伍即学校系统内的专业教师、医务人员、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后勤服务保障人员;学生队伍即各级各类在校就学的学生。学校全体人员共同构成了“首医人”群体。全体“首医人”是学校的共同主人,共同负有建设发展学校的责任和义务,共同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和要求,同时依法依规合理享有学校相关资源和相关待遇。

第三十六条  教职员工队伍是学校人员队伍中最重要的组成部分,教职员工队伍建设是学校最重要的建设任务。学校建立多种编制条件下的全员合同聘用制和全员岗位聘任制的人力资源管理体制,建立以合理分配制度为基础的岗位待遇与激励机制,建立有效的人员岗位考核监督管理制度,调动和激发学校教职员工的主人翁精神。

第三十七条  教师(包括医务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学生构成学校主体,是学校学科功能的主要承载者,是教育过程的最活跃因素,要认真关心、支持和建设主体队伍,并充分发挥其主体作用。

第三十八条  以教授为核心的学科学术带头人和以部门负责人为领导的管理团队,是学校改革建设发展的骨干力量。骨干力量的水平、素质和责任意识直接关系到学校发展的状态,要不断地加强骨干队伍的建设并充分发挥骨干队伍的作用。

第三十九条  教授治学是学校学科发展的根本保证,也是学校治学的最优境界。教授享有治学的权利,同时也承担相应的义务和责任。教授治学的重要内涵是,以教授的修养带出学校的风格,以教授的学识推动学科的建设,以教授的责任实现学校的发展。

第四十条  学校作为事业法人,在人力资源管理中,依据法律政策和规章制度,对学校本部教职员工实行全员合同聘用和全员岗位聘任;对学校临床教师实行教学岗位聘任。

第四十一条  根据国家法律政策和学校规章制度,学校教职员工享有应有的权利,同时履行相应的义务。

教职员工享有的权利:

(一)具有相应资格、必要条件和相应岗位时申请聘用和聘任;

(二)依法根据自身意愿放弃或拒绝聘用和聘任;

(三)在岗工作时得到相应条件和资源支持;

(四)在岗工作时享受相应待遇和福利,创造业绩和申请奖励;

(五)在岗工作时要求学习培训提高;

(六)了解学校相关事务、提出建议并参与学校民主管理;

(七)受到学校处罚时提出申诉。

教职员工应履行的义务:

(一)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政策要求;

(二)根据工作需要和自身意愿履行聘用和聘任的应聘责任;

(三)在岗工作时尽最大可能有效履行自身的岗位职责;

(四)以实事求是和勇于创新精神主动推进岗位工作的建设;

(五)认真履行教书育人、管理育人和服务育人的责任;

(六)在岗工作中主动学习不断提高自身履职水平和能力;

(七)切实遵守学术道德、师德、医德和岗位职业道德的要求;

(八)接受学校考核评价监督及合理的奖励和处理处罚。

第四十二条  学生队伍是学校人员构成中最生动活泼的组成部分,也是学校主体中最具有生命力的部分。学校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加强学生队伍的建设,要稳步提高生源质量,不断提升人才培养水平,加强学生骨干队伍建设,提高学生队伍整体素质,在学校事务中体现学生的参与性,在校园环境中展示学生的青春活力。

要指导学生积极适应社会并争取充分就业。

第四十三条  学校作为教育事业单位,在学生就学管理中,依据法律政策和规章制度,实行考核录取、过程教育管理和毕业与学位资格核准制度。

第四十四条  根据国家法律政策和学校规章制度,学生在就学过程中依法享有应有的权利,同时履行相应的义务。

学生享有的权利:

(一)参与相关学习培养活动和获取相关学习培养机会;

(二)在校学习时充分使用学校用于学习生活的相关条件;

(三)在校学习时依照相关政策规定获取学校的助学支持;

(四)经过学习努力达到规定要求并申请毕业与学位;

(五)在校学习过程中获取公正公平待遇和评价及申请奖励;

(六)对学校事务提出建议并参与学校事务管理;

(七)参加校内合法学生社团并在其中发挥作用;

(八)对于学校依据法律和规定进行的处理处分提出申诉。

学生应履行的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与学校规章制度政策;

(二)在校期间努力学习认真实践争取优良的成绩;

(三)遵守医学生誓言在学习实践中不辱医务工作者的天职;

(四)遵守学生守则培养优秀道德品质和行为作风;

(五)尊重教师、医务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 

(六)按时交纳培养费用和依法应缴纳的相关费用;

(七)接受学校教育、管理、奖励和处理处分。

 

第六章  资  源

第四十五条  学校资源包括无形资源、人力资源、财力资源、物力资源、空间资源、政策资源和社会资源。学校资源是学校改革建设发展的重要支撑,要强化努力获取资源、优化配置资源、合理管理资源、有效利用资源的意识。

第四十六条  学校无形资产系指学校名称与标识、学校学术地位、学校社会地位和学校影响力,要形成对学校无形资产的法律保护和有效应用。

第四十七条  学校实行积极稳妥的财务政策。学校多渠道筹措办学经费,充分争取政府对学校的财力支持,依法充分利用学校资源创造经济效益,努力争取社会与校友的捐助,共同形成学校财力支撑。

第四十八条  学校实行严格的预决算管理制度。学校预算管辖范围包括:基本经费、项目经费、基建经费、科研经费和经营费用的所有收入和支出。学校建立两级预算一级管理的体制,实施全面财务代理制,建立系统的审计制度,形成有效的财力资源应用、管理和监督体制。

第四十九条  学校预算管理资金投资建设和购置的一切建筑、设施、设备和物资均属学校国有资产,学校国有资产受法律保护。学校建立严格的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充分利用并合理有效节约使用国有资产来支持学校的改革建设发展。

第五十条  学校要努力建设能源和物源节约型学校。通过有效的宣传教育形成能源和物源节约意识,通过技术措施和管理措施实现对水、电、气、油等能源物源的节约和有效使用。

第五十一条  学校校园空间和建筑空间均为学校的国有资产,任何群体和任何人不得据为己有。学校校园空间和建筑空间是学校不可再生的财富,应确保校园空间的科学规划与建设,合理、安全有效利用,保障校园功能区的合理划分,要充分利用可能的机会争取扩大校园空间。要尽全力做好校园基本建设工作,使建筑空间满足学校发展的需要,确保各项建筑功能合理和安全。要认真做好学校校园基本建设规划,包括建筑布局规划、地下管线规划、地面道路规划、校园绿化美化规划,并确保规划的落实,实现校园更美丽。

第五十二条  学校获取的各项政策使学校改革建设发展能够具有所需要的拓展空间。要强化利用一切机遇充分争取政策资源的意识和勇气,为学校发展获取必需的政策支撑。

第五十三条  学校校友和各类社会关系是学校重要的社会资源,社会资源是学校改革建设发展的重要支持力量,应该有意识地充分发挥学校社会资源在学校发展中的作用。

 

第七章  程  序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草案由校长办公会议制定,经法律论证后,由校党委会或党委常委会讨论同意,提交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经学校党员代表大会审议批准,并报上级主管机关核准后,由校长签字颁布生效。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由学校校长办公会负责监督执行。本章程作为学校基本制度具有高于本校其它一切规章制度的效力。

第五十六条  遇有以下情形之一时章程应当修改:

(一)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政策修改或废止时;

(二)学校改革建设发展形势必须时;

(三)学校文化建设进程要求时。

章程修改不实行补充修改案形式,无论修改内容多少均形成新版章程。

第五十七条  为保障章程的稳定性,章程修改必须履行以下程序:

(一)由校长办公会议提出章程修改稿及说明报告;

(二)经法律论证后提交学校党委会或党委常委会讨论同意;

(三)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并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同意;

(四)经学校党员代表大会审议并三分之二以上代表批准;

(五)报上级主管机关核准;

(六)由校长签字颁布新版章程并执行。

第五十八条  学校不存续时本章程自行废止。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九条  学校章程由校长办公会议负责解释。学校对学校章程的释义与学校章程具有同等效力。

    第六十条  本章程于颁布之日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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