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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艺术传媒职业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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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艺术传媒职业学院:民办学校 高校类型:综合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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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艺术传媒职业学院入学须知

bj061 2020-0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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欢迎考生报考北京艺术传媒职业学院!

北京艺术传媒职业学院创建于1994年,是经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教育部备案的一所民办全日制普通高校。北京艺术传媒职业学院着实“公益、特色、诚信、规范”八字办学方针。学院的办学方向是坚持为人民服务;为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服务;为巩固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服务;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学院秉承“以德治教、育人为本”的办学理念和“忠诚无私、坚忍不拔、创新创造”的大学精神并“以老庄为友,以孔孟为友,更以智慧为友”的校训为基石。

北京艺术传媒职业学院以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为责任和使命,在我院所受教育的学生通过学习和实践,都必须具有爱国奉献、诚实守信、礼貌待人、律己宽严、坦荡无私等传统美德。

玉不琢不成器,人不学不知义,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我院致力于培养出睿智、精明、强干的高等优秀人才必须要求严格、规范,凡是报考我校的考生都必须做到无条件的执行、不为自己找借口、以尊师为榜样;善于合作、团队精神强、不断提升自我、全力以赴;永不放弃、理念至上、立即行动的坚强品质。国有国法,校有校规,没有规矩,不成方圆。因此,凡是被我院录取的考生都必须自觉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为了使考生进一步了解学院的管理规定,现将其中部分奖惩的管理规定敬告如下:

第一则 条例

第一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管理制度。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

第二条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学校应当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三条遵守上课时间。不迟到、早退。

第四条学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

第五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或退学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

(四)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

(五)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

(六)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八)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年限内(含休学)未完成学业的。

(九)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十)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十一)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第二则 处分

学生处分分为:

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

第一条对违反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已触犯刑律的学生,移交司法部门惩处,学院给予开除学籍处分。被公安机关收容、审查、处以警告、罚款等处罚者,学院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性质恶劣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条对偷窃、诈骗、抢夺、敲诈勒索他人财物者,除按公安机关有关规定处以罚款外,学院视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作案价值不满100元者,给予警告处分。作案价值在100元以上或多次作案价值不满100元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二)作案行为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社会危害,或曾因偷窃、诈骗受过处分后又重犯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对知情不报、窝赃、销赃者与作案者同论。

第三条对寻衅滋事、打架斗殴者的处分:

(一)用言语侮辱或其他方式触及他人,使矛盾激化,造成他人动手打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二)动手打人,给予留校察看处分;使人致伤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情节严重者,交公安机关处理。

(三)在打架斗殴中,为他人作伪证或提供凶器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造成伤害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策划、怂恿他人打架或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五)在处理打架事件过程中,不通过组织,利用不正当手段私下解决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打架事件终止后,又进行报复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四条对有行为不当、传看污秽物品、吸毒、参与非法传销、进行邪教和封建迷信者的处分:

(一)学生使用计算机网络,应当遵循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传播有害信息。复制、传播、传看污秽录像、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二)对吸毒、参与非法传销、进行邪教和封建迷信活动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五条对组织、参与赌博或为赌博提供条件者的处分:

1、组织或参与赌博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2、为赌博者提供赌场、赌具、赌资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六条对损坏公、私财物者的处分:

1、因过失损坏公、私财物者照价赔偿,严重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2、故意损坏公、私财务者除赔偿经济损失外,价值在100元以下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价值在100元以上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七条服从教师管理,不得顶撞,有不同意见可在课后找教师或有关部门解决。对违反课堂纪律者的处分:

(一)迟到、早退累计三次记旷课一次。上课15分钟进入教室及下课前15分钟前离开教室者,按旷课一节计。每月累计迟到、早退10次以上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每学期累计迟到、早退20次以上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1)每学期旷课达10学时,给予警告处分。

(2)每学期旷课达20学时,给予记过处分。

(3)每学期旷课达30学时,留校察看处分,超过30节者开除学籍。

(二)学生不能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未经批准而缺席者,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三)上课吃东西,随意讲话,嬉笑吵闹,传递纸条,随意走动,做与上课无关的事(如听耳机、看课外书、玩游戏机、不关闭手机等),经劝阻不听者,给予点名批评或警告处分。

(四)不听任课教师(班主任)讲课、指导或无理顶撞任课教师(班主任)致使影响授课者,给予警告以上记过以下处分。

(五)进入课堂和其他教学场所不按规定着装,不听劝阻者,给予点名批评或警告处分。

(六) 关于自习课、班会考勤:

一年级学生必须在教室上早、晚自习,二年级以上学生可以在阅览室、自习室自习。一年级学生早、晚自习,班主任必须跟班并负责对学生的考勤。迟到、早退15分钟按旷自习课一节计算,旷自习课三节按旷课一节计算。

(七) 学生必须按时参加由班主任组织的班会。班会的内容:总结上周班级情况,表扬好人好事,对违纪学生进行批评教育;安排本周工作,传达学校布置的工作;学习文件、法规、制度、时事;组织班级学习、学术活动及班主任认为需要的其他内容。班会的考勤由班主任负责,无故不参加班会者按旷课一节对待,迟到、早退15分钟按旷课一节计算。

第八条对违反考场纪律者的处分:

(一)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由学校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在毕业前对该课程可以给予补考或者重修机会

(二)在考试(考查)时违纪或作弊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作弊三次以上、请人代考或代人考试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九条对品行、举止不端者的处分:

(一)侮辱、谩骂、威吓、造谣、诬陷、诽谤、打击报复他人造成不良后果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在校园内、课堂、图书馆、计算机房等教学场所,男女搂抱、接吻、勾肩搭背等有伤风俗行为,影响教学秩序或管理秩序且不听劝阻者,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处分.

(三)在校园内及课堂、图书馆、计算机房等公共场所吹口哨、哄闹、起嘘声、鼓倒掌等影响公共秩序,不听劝阻者,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处分。

(四)在餐馆、学生宿舍酗酒不听劝阻者,给予警告处分,因酗酒滋事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五)隐匿、毁弃或私拆他人信件,造成不良影响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六)在建筑物、公用设施上随意张贴、涂写,劝阻不听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七)践踏校园草坪、摘折校园花木者,不听劝阻者除处以罚款外,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八)在校园和公共场所乱扔废物、摔瓶子,经劝告不听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条关于参加升国旗仪式、校系集会等集体活动的考勤

学生必须按规定参加升国旗仪式、参加校系集会等集体活动。未经批准不参加集体活动者记旷课1—2节,每节按1分计算,在德育积分中扣减。集体活动考勤由班主任指导学生干部负责记载,并在班会上讲评。

第十一条对违反学生宿舍管理规定的处分:

(一)未经批准随意调换、私自占用学生宿舍,劝阻不听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未经公寓管理员允许,进入异性宿舍,造成影响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三)在学生宿舍留宿非本院人员,给予严重警告处分。留宿异性或到异性宿舍留宿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隐情不报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四)在学生宿舍使用电炉、加热器、电热杯、电饭煲、电熨斗和其他电热设备者,除处以没收罚款外,给予通报批评。多次使用电热设备,私接电源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追究刑事责任。

(五)在学生宿舍吸烟、焚烧纸张等易燃物经批评教学不改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造成火灾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六)在学生宿舍或走廊踢球、蹦跳等活动影响他人休息,不听劝阻影响公共秩序者,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处分。由此损坏房屋设施和公物者除赔偿损失外,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七)在规定休息时间内进行吹、拉、弹、唱、打闹、喧哗及放高音量收音、电视等影响他人休息、影响公共秩序,不听劝阻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八)未经允许,夜不归宿1次、2次或熄灯后无故晚归三次以上者,批评教育;夜不归宿3次以上给予警告处分;夜不归宿5次以上给予记过处分;夜不归宿7次以上退学等。

第三则 奖励办法

(一)学校、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家有关部门应当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锻炼身体及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

(二)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可以采取授予“三好学生”称号或者其他荣誉称号、颁发奖学金等多种形式,给予相应的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

(三)每学期获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称号的学生,登光荣榜并记入学生个人档案,一学年连续两次被评为优秀学生或优秀学生干部的由学校发给荣誉证书和奖金。在校期间5次被评为优秀生或优秀大学生干部的,发给优秀毕业大学生荣誉证书。

(四)各社团会长、副会长可参与校“优秀团干部”、“优秀团员”、“优秀学生干部”的评选。社团活动团支部可参与“五四红旗团支部”的评选。(五)国家助学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入学后可申请国家助学金,解决在校学习期间的生活费,平均每人每年3000元,学生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人指定申请表》于每年9月向高校提出申请,学院每学年评定一次。

(六)国家奖学金,特别优秀的学生,从二年起可申请获得国家奖学金,每人每年8000元。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荣誉证书,并记入学生的学籍档案。

(七)国家励志奖学金,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从二年级起可申请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每人每年5000元,高校奖获奖情况记入学生的学籍档案。

(八)学院品学兼优的学生在校期间三年无旷课记录,学业成绩突出优良的,可在三年级提交申请专升本资格。

北京艺术传媒职业学院《学生守则》条例多达525条,每一项条例都是为学生的自我约束与个人成长发展息息相关。十年种树,百年育人,北京艺术传媒职业学院培养的是合格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学院培养的是德才兼备的优秀青年英才而不是慵懒少年,因此,凡是报考我院的考生都要具有严格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和管理规定的高度自觉,如确实无法做到自觉约束,遵章守纪的考生,建议选择填报其他同等类院校。效利于国家、奉献社会的栋梁之才必须磨练铁一般的意志,严格遵守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制度。

特此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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