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八条 根据江西省教育厅批准的招生计划录取(招生计划数见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公布的招生计划)。
第九条 按教育部要求,我校预留计划不超过本校本科招生计划总数的1%。预留计划的使用遵循按考生成绩和志愿顺序的录取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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