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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余学院优秀学生奖学金评定办法

jx027 2018-0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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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第一条  为更好地适应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对应用型、创新型、复合型人才的要求,激励学生奋发向上,刻苦学习,勇于创新,积极实践,提高我校人才培养质量,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优秀学生奖学金(以下简称奖学金)由学校设立并颁发,分为一等奖学金、二等奖学金、三等奖学金。

第三条  凡经注册取得学籍的普通全日制学生,均有资格参加奖学金的评定。

第四条  奖学金的评定,要求严格按照评定条件评定,做到公平、公正、公开,防止弄虚作假。

第五条  奖学金每学年评定一次。

第六条  奖学金获得者的奖励材料载入本人档案。

第二章  评定条件

第七条  奖学金评定基本条件:

1、学年综合素质测评成绩优秀,勤奋学习,成绩优良。

2、学年考试科目成绩总分按同学制、同年级、同专业排序:

一等奖学金进入前20%名次;

二等奖学金进入前40%名次;

三等奖学金进入前60%名次。

考试、考查科目(公共体育、大学英语、计算机基础除外)成绩平均分:

一等奖学金在良好(80分)(含良好)以上;

二等奖学金在中等(70分)(含中等)以上;

三等奖学金在及格(60分)(含及格)以上。

3、积极参加体育锻炼,身心健康,体育达标,学年公共体育课成绩达及格(60分)以上,免考体育者体育成绩不作要求。

4、积极参加社会实践工作、文体活动以及校内外集体活动。

第八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奖学金评定资格:

1、本学年考试违纪者或违反校纪校规并受警告以上处分。

2、本学年有一门以上(含一门)课程考核不及格。

第三章  奖励办法

第九条  奖学金获得者由学校颁发荣誉证书和奖金。

第十条  奖学金数额标准及评定比例。

1、一等奖学金:每人每学年2500元,按注册学生人数的3%评定。

2、二等奖学金:每人每学年1600元,按注册学生人数的6%评定。

3、三等奖学金:每人每学年1000元,按注册学生人数的12%评定。

第四章  评定方法与程序

第十一条  奖学金评定工作由校学生工作处负责组织、教务处协助,学院负责具体实施。

第十二条  奖学金评定根据综合素质测评分数由高到低择优评选。

第十三条  奖学金评定每学年进行一次,在每学年初进行上学年奖学金的评定。一年级学生因无年度综合测评成绩不进行奖学金评定。

第十四条  奖学金评奖名额根据各学院学生总数按规定比例分配到二级各学院,二级学院根据学工处分配的名额和规定比例确定各年级、各班级评奖名额。

第十五条  奖学金评定程序为:二级学院推荐、审查、公示,校学生工作处审核,报学校奖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第五章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校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6年9月1日起实行,原《校内奖学金评定办法即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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