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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助学生政策

gd013 2017-1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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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助学生政策

  第三十二条 国家助学贷款、奖学金、助学金等助学措施按照教育部、广东省教育厅和我校相关规定执行。

  1.国家助学贷款:由国家开发银行广东分行经办,每人每学年不超过8000元。

  2.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按国家相关文件规定执行,名额由省教育厅分配。

  3.国家励志奖学金:奖励标准按国家相关文件规定执行,名额由省教育厅分配。

  4.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按国家相关文件规定执行,名额由省教育厅分配。

  5.特别困难学生学费减免:减免标准按省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6.学校奖学金

  (1)设一、二等奖及单项奖,奖励名额、标准按学校相关文件执行。

  (2)针对当年毕业生设置成功考研奖和优秀毕业生奖,奖励名额、标准按学校相关文件执行。

  (3)针对科技创新、出国留学和成功考取高级职业资格证书的学生,学校将给予一定奖励,奖励名额、标准按学校相关文件执行。

  7.企业奖助学金

  (1)奖学金:设有“TCL集团”励志奖学金、“少康”奖学金、“旭日”奖学金、“中国移动”奖学金、“金融成长计划”奖学金、“安东尼”奖助学金,奖励名额、标准按学校与企业签订的合作协议执行。

  (2)助学金:真维斯助学金、“奖门人”助学金、“鸿升实业”助学金、“佳雅实业”助学金、“金通”助学金等,资助名额、标准按学校与企业签订的合作协议执行。

  8.助困措施

  (1)优先安排勤工助学岗位;

  (2)发放特别困难学生资助金;

  (3)发放临时困难补助及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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