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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体育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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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体育学院:普通本科 高校类型:体育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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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体育学院2023年学校章程

gd018 2023-10-11
202

序言

广州体育学院(以下简称学校)创建于1956年。1960年,学校从广州二沙岛迁至天河区广州大道中1268号。1963年,华南师范学院(现为华南师范大学)体育系并入学校。1969年,学校并入华南师范学院。1975年,学校复办,恢复校名广州体育学院。学校于1979年开始研究生教育,是华南地区唯一一所独立建制具有本科和研究生教育的体育高等学府。

学校秉承“德厚学博,文精武杰”的校训,弘扬“行胜于言、止于至善,自强不息、拼搏奉献”的学校精神,履行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国际交流合作等职能,服务“一带一路”倡议和粤港澳大湾区建设,致力于建设成为特色鲜明、国内一流、国际知名的体育高校,培养和造就满足社会需要的高素质应用型体育人才。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进依法治校,完善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中文名称为广州体育学院,中文简称为广州体院;学校英文名称为Guangzhou Sport University,英文缩写为GZSU。

学校官方网址是http://www.gzsport.edu.cn。

学校法定住所为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广州大道中1268号。学校可根据办学需要,经举办者及审批机关同意后设立和调整校区。

第三条学校是由广东省人民政府举办的非营利性事业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业务主管部门是广东省教育厅。

第四条学校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全面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教育为人民服务、为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服务、为巩固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服务、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坚守为党育人、为国育才,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五条学校以全日制本科学历教育为主,积极推进研究生学历教育,根据社会需求和自身办学条件开展继续教育。学校依法确定和调整学历教育修业年限。

第六条 学校执行国家学位制度,对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学校授予其相应学位;对促进社会进步或为推动学校事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杰出人士,学校可依法依规授予其名誉学位称号。

第七条学校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制定招生方案,自主调节系科招生比例。

第八条 学校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知识创新和科技进步的需要,统筹规划学科建设和专业设置,形成以体育学科为主,教育学、经济学、文学、管理学、艺术学、医学等多学科门类协调发展的学科专业体系。

第九条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广州体育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实行“党委领导、校长负责、教授治学、民主管理”的治理体制,实行学校、学院两级管理体制。

第十条 学校稳步推进依法治校工作,建设以学校章程为核心的制度体系,全面提升学校治理能力,促进学校治理更加科学、规范、有序,不断提升学校的办学水平。

学校建立法律顾问制度,维护学校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学校实行党务公开、校务公开等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社会发布办学等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学校与举办者

第十二条学校与举办者、业务主管部门之间的关系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执行。

学校举办者对学校进行宏观指导、依法监管,为学校提供稳定的办学资金和相关资源,保障学校办学的基本条件,支持学校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章程自主办学,保护学校的合法权益。学校接受举办者的指导和监督。

第十三条学校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一)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组织开展教育教学活动;

(二)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三)自主确定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评聘教职工的职务职级,实施奖励或者处分,完善内部收入分配机制;

(四)管理和使用学校的设施和经费;

(五)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四条学校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二)维护教职工和学生的合法权益;

(三)执行国家收费规定,公开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四)依法接受监督;

(五)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办学活动

第一节 人才培养

第十五条学校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以人才培养为中心,创新育人模式,健全协同育人机制,打造一流课堂,优化实践教学,加强创新创业教育,改革“第二课堂”,开展卓越体育人才培养,加强教材建设和管理,建立健全教学质量保障机制,努力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第十六条学校依据不同培养层次、培养类型和学科专业的要求,确定、调整选拔学生的标准和条件,依法依规开展招生录取工作。

第十七条学校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不断提高学生思想政治觉悟、道德品质、文化素养。全面推进新时代思政课程改革和课程思政建设,构建体育学专业类思政课程群,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体育精神、体育美学等融入专业课程教学中,打造课程思政品牌。

第十八条学校根据事业发展需要,建设各类教育、教学实验室和校内外实践基地等人才培养基地。人才培养基地的审批和管理依学校规章制度规定执行。

第二节 科学研究

第十九条学校积极开展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建立健全科研创新体系,加强与政府部门、行业、企业等合作共建科研平台,推动科研成果转化。

第二十条学校建立健全科研评价体系,调动并激发广大师生从事科学研究的主动性和创造性,扩大和保障科研机构和科研人员享有相应的科研自主权,不断提高科研水平和成果质量。

第二十一条学校倡导求真务实的学术风气,营造良好的学术环境和研究氛围,坚持学术自由和学术规范相统一,坚决反对和抵制学术不端行为。

第三节 社会服务

第二十二条学校立足广州、服务广东、面向全国,主动融入粤港澳大湾区建设,响应“一带一路”倡议,充分发挥学科、专业优势,构建富有特色的创新服务平台和团队,积极为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人才、科技、智力和文化支撑,提高社会服务成效。

第二十三条学校依据国家有关规定,与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签订协议,联合设立相关机构,开展合作办学、合作研究等活动,提供社会服务,促进体育产业和健康服务产业发展。

第四节 文化传承创新

第二十四条学校继承和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努力吸收世界先进文化,积极开展地方特色文化研究,推动中华优秀传统体育文化和岭南体育文化的传承创新,促进国(境)内外文化交流互通。

第二十五条学校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铸魂育人,坚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发挥校园文化育人功能。

第五节 国际交流合作

第二十六条学校积极开展与国(境)外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和其他组织的交流与合作,提高教育和科学研究的质量水平。

第二十七条学校依法设立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和办学机构,招收培养国际和港澳台学生,举办国际学术会议,不断提升学校国际影响力和竞争力。

第四章学生

第二十八条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二十九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公平接受学校教育,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按照规定程序和条件自主选择专业、跨学科选修课程,公平获得国(境)内外交流、学习和深造的机会;

(三)参加学校组织的素质拓展、社会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四)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五)按照国家及学校规定的程序和标准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六)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

(七)公平获得各种奖励及荣誉称号;

(八)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依法提起诉讼;

(九)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

(三)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助学贷款、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爱护并合理使用学校的教育设备和生活设施;

(六)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一条学校引导学生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为学生提供心理健康教育和文化体育设施及相关服务。

第三十二条学校建立学生奖惩制度,对品学兼优、取得突出成绩或为学校赢得荣誉的学生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对有违反法律法规以及学校规章制度行为的学生进行批评教育,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三十三条学校建立学生权益保护机制,依法设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及其工作机构,依法按相关程序受理学生提出的申诉,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依其章程履行职责,开展工作。

第三十四条 学校依法建立家庭困难学生救助制度,对在学习生活中遇到特殊困难的学生提供必要的指导和帮助;鼓励和支持学生利用业余时间参加社会服务和勤工助学服务。

第三十五条在学校接受非学历继续教育、不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依照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规定以及教育服务协议约定,享有相应权利,履行相应义务。

第五章教职工

第三十六条学校教职工由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

第三十七条教职工依法享有下列基本权利:

(一)按工作职责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开展岗位工作;

(二)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其他涉及个人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公平地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相应工作和学习机会,领取相应薪酬;

(四)在品德、工作业绩、工作能力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公平获得各级各类奖励及各种荣誉称号;

(五)对职务职级、职称、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涉及切身利益的相关决定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对学校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依法提起诉讼;

(六)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规定以及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八条教职工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忠诚教育事业,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恪尽职守,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三)尊重和爱护学生,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抵制和制止有害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和行为;

(四)珍惜爱护学校声誉,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五)遵守职业道德和学术规范,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六)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以及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九条学校依法依规聘用教职工,对其实行分类管理。学校对纳入事业编制的教职工按照事业单位岗位聘用制度进行管理,对非事业编制教职工按照学校相关制度及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进行管理。

第四十条学校对教职工定期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对教职工聘用、晋升、奖惩、解聘的依据。

第四十一条学校建立教职工奖惩制度,对在办学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教职工集体或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违纪、违法的教职工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第四十二条学校建立教职工发展制度,重视教职工职业生涯发展规划,支持教职工进修和培训。

第四十三条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学校实际,制定教职工工资及福利待遇,建立与学校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收入分配机制。

第四十四条学校建立教职工权益保护和救助机制,设立教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及其工作机构,依法按相关程序处理教职工提出的申诉,保障教职工合法权益。

第四十五条学校实行教师资格制度,重视师德师风建设,将师德师风作为第一标准,纳入教师考核评价体系,建立师德师风档案,作为教师绩效评价、聘用和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四十六条学校对离退休教职工依照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进行管理,给予关心和关爱。

第四十七条学校外聘、返聘、特聘以及柔性引进的其他教育工作者,在学校从事教学、科研、进修活动期间,依据法律规定、政策规定、学校规章制度规定和合同约定,享受相应权利,履行相应义务。

第六章管理体制和组织机构

第一节 学校党委

第四十八条学校党委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对学校工作实行全面领导,承担管党治党、办学治校主体责任,发挥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的领导作用,履行党章等规定的各项职责,支持校长依法积极主动、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保证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各项任务的完成。学校党委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业务知识和科学、历史、文化、法律等各方面知识;

(三)审议确定学校基本管理制度,讨论决定学校改革发展稳定以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四)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

(五)按照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学校党组织建设。落实基层党建工作责任制,发挥学校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六)履行学校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领导、支持内设纪检组织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接受同级纪检组织和上级纪委监委及其派驻纪检监察机构的监督;

(七)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八)领导学校群团组织、学术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九)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对学校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其依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支持无党派人士等统一战线成员参加统一战线相关活动,发挥积极作用。加强党外知识分子工作和党外代表人士队伍建设。加强民族和宗教工作,深入开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坚决防范和抵御各类非法传教、渗透活动。

(十)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第四十九条学校党委实行民主集中制,健全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都应当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学校党委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学校党委成员应当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职责。

第五十条 学校党委书记主持学校党委全面工作,负责组织学校党委重要活动,协调学校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工作,督促检查学校党委决议贯彻落实,主动协调学校党委与校长之间的工作关系,支持校长依法依规开展工作。

第五十一条学校党委由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5年。学校党委对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五十二条 学校党委会议研究决定学校党的建设、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重要干部任免、重要人才使用、重大发展规划、重大项目安排、大额资金使用、重大评价评奖活动等学校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学校党委会议由学校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学校党委书记不能参加会议的,可以委托1名学校党委副书记召集并主持。会议议题由学校党委书记提出,也可以由学校党委其他委员或学校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提出,学校党委书记确定。集体决定重大事项前,学校党委书记、校长和有关领导班子成员应当个别酝酿、充分沟通。

学校党委会议一般每周召开1次,遇有重要情况经学校党委书记同意可以临时召开。会议必须有1/2以上党委委员到会方能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项时,应有2/3以上党委委员到会方能召开。表决事项时,以超过应到会党委委员人数的1/2同意为通过。不是党委委员的学校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可列席会议。

学校党委会议依其议事规则履行职责。

第五十三条中国共产党广州体育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纪委)是学校的党内监督专责机关,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双重领导下进行工作,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其主要任务是:

(一)维护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协助学校党委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

(二)经常对党员进行遵守纪律的教育,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

(三)对党的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履行职责、行使权力进行监督,受理处置党员群众检举举报,开展谈话提醒、约谈函询;

(四)检查和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比较重要或者复杂的案件,决定或者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进行问责或者提出责任追究的建议;

(五)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保障党员权利不受侵犯。

学校纪委应当严格按照职责权限和工作程序处理违反党纪的线索和案件,把处理特别重要或者复杂案件中的问题和处理结果,向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报告。

学校纪委依据党章和党内法规履行职责,履行全面从严治党监督责任,保障学校事业健康发展。

第二节 校长

第五十四条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产生和任命。校长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校党委有关决议,依法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校长的主要职权是: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年度工作计划等,按程序决定后组织实施;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校长人选。根据学校党委决定,依法按权限和程序代表学校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法依规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校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六)组织开展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学生社会实践、招生就业和创新创业等工作;

(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国(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学校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五十五条 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学校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学校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决定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校长办公会议原则上每周举行1次,如遇重大或紧急事项经校长同意可随时召开。校长办公会议由校长召集并主持。校长因故不能出席,可委托1名副校长代为召集并主持。会议成员一般为学校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学校党委书记、副书记、学校纪委书记等可视议题情况参加会议。会议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校长确定。会议必须有1/2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集体决定重大事项前,学校党委书记、校长和有关学校领导班子成员应当个别酝酿、充分沟通。

校长办公会议依其议事规则履行职责。

第三节 学术委员会

第五十六条学术委员会是学校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咨询、审议、评定和决策等职权,依据《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及学校学术委员会章程组建、运行并履行职责。

学术委员会由学校不同学科、专业的教授以及具有正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并有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人数为不低于15人的单数。其中,担任学校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得超过委员总数的1/4;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及学院(部、中心、所)主要负责人的专任教授,不得少于委员总人数的1/2。学校根据需要聘请校外专家及有关方面代表,担任专门学术事项的特邀委员。

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由校长提名,全体委员选举产生,设副主任委员若干名。学术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由校长聘任,每届任期为4年,可连选连任,但连任最长不超过2届。学术委员会每次换届,连任委员人数不得超过委员总数的2/3。

第五十七条学术委员会可以就学科建设、教师聘任、教学指导、科学研究、学术道德等事项设立专门委员会,具体承担相关职责和学术事务;根据需要,在学院(部、中心、所)设置或者按照学科领域设置学术分委员会,承担相应职责。

各专门委员会和学术分委员会根据法律法规、学术委员会的授权及各自章程开展工作,向学术委员会报告工作,接受学术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

各专门委员会和学术分委员会的组成人员、运行程序、职责由学术委员会规定。

第五十八条学术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每学期至少召开1次全体会议。会议须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能召开,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必要时,可以委托副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会议。会议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重大事项须经到会委员2/3以上同意,方可通过并形成决议。

第五十九条学术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审议学科建设、专业设置,教学、科学研究计划方案;

(二)评定教学、科学研究成果;

(三)调查、处理学术纠纷;

(四)调查、认定学术不端行为;

(五)按照章程审议、决定有关学术发展、学术评价、学术规范的其他事项。

第四节 学位评定委员会

第六十条学校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产生和行使职权,依法决定学校学位和名誉学位的授予及撤销,学位授权学科的设置、变更和撤销,研究处理学位授予中有争议的问题及其他有关问题。学位评定委员会按学科或跨学科设置分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处理日常工作。

第六十一条学位评定委员会由学校负责人、各分委员会主席、教学和研究人员、与学位授予有关部门的负责人等组成,设主席1名、副主席若干名。校长担任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

学位评定委员会及分委员会依各自章程履行职责。

第五节 职称评审委员会

第六十二条职称评审委员会是学校负责评议、认定专业技术人才学术技术水平和专业能力的机构,按照规定的评审权限、范围、程序,依据职称评价标准条件,评审专业技术人才的职称。

职称评审委员会下设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经学校申报,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准备案后组建成立。

职称评审委员会按照职称系列或者专业及相关规定组建,并按照相关规定组建相应的评审委员专家库,由校内外同行专家组成。

职称评审委员会下设职称评审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评委会办公室),负责职称评审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六十三条职称评审委员会及评审委员专家库实行核准备案管理制度,备案有效期届满后应当按照规定重新核准备案。

第六十四条职称评审委员会组成人员为单数,根据工作需要设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职称评审委员会可下设学科(专业)技术资格评议专家组,分为学科组和术科组,负责对学科专业技术人员和术科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技术水平进行评审。

第六十五条评委会办公室负责组织召集职称评审会议。评审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因故不能参加,可委托副主任委员主持。

职称评审会议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通过无记名投票表决,同意票数达到出席评审会议的评审专家总数2/3以上即为通过。未出席评审会议的评审专家不得委托他人投票或补充投票。

职称评审委员会依其章程履行职责。

第六节 校务委员会

第六十六条学校设置校务委员会,作为学校工作的咨询机构,就学校事业的发展规划、重大发展战略、重大改革措施、学科建设、师资队伍建设、人才培养等重大事项和重大决策提出参考意见和建议。

第六十七条校务委员会由学校有关领导、学校党政管理机构、教学机构、教辅机构主要负责人组成。校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

校务委员会每届任期4年,委员可连选连任,连任人数不得多于总人数的2/3。

校务委员会依其章程履行职责。

第七节 民主管理

第六十八条学校实行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制度。教代会是教职工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学校依法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

教代会代表由各基层单位的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教代会代表以教师为主体,并保证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和女教师代表。

教代会每学年至少召开1次全体会议,遇有重大事项,经学校、学校工会或1/3以上教代会代表提议,可临时召开教代会。教代会每5年为一届,期满应当进行换届选举。教职工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出席方能举行。教代会的选举和表决,须经教代会代表总数1/2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六十九条 教代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代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做

出。

第七十条学校工会是学校党委和上级工会领导下的教职工自愿结合的群团组织,在教代会闭会期间,负责教代会的日常工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履行职责。

学校建立健全学校、学院两级工会组织,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经费保障。

第七十一条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广州体育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团委)在学校党委和上级团委领导下,发挥思想政治教育、校园文化建设、维护学生合法权益、提高学生素质等方面的组织、引导作用,按照《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开展工作。

第七十二条学生会在学校党委领导和学校团委指导下,以全心全意为学生服务为宗旨,在政治引领、学业发展、身心健康、社会融入、权益维护等方面服务学生,发挥学校联系广大学生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学生会按照民主集中制的组织原则,依照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及其章程开展工作。

第七十三条学生代表大会(以下简称学代会)是学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重要组织形式,在学校党委领导和学校团委指导下,依照《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章程》《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研究生)代表大会工作规定》等相关规定开展工作。

学代会委员会由学代会选举产生。

第七十四条学代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或修订学代会章程,听取、审议学代会章程及修改草案,监督章程实施;

(二)听取、审议上一届学代会委员会工作报告;

(三)选举产生新一届学代会委员会委员;

(四)选举产生出席上级学联代表大会的代表;

(五)征求学生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合理有序表达和维护学生正当权益,及时反馈处理情况;

(六)讨论决定应当由学代会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七十五条学校各民主党派和工会、团委等群团组织,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在学校党委领导下依据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及其章程开展活动,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学校为其开展活动提供保障。

第八节 内设机构

第七十六条学校根据实际需要和精简、效能的原则,依法自主设置党政管理机构、教学机构、教辅机构、科研机构等内设机构,确定各机构职权、人员配置与运行规则。各内设机构在学校授权下履行教学、科研、管理和服务等职责,保障学校办学正常运行。

第七十七条学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单位,依据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实行相对独立管理。

第七十八条学校根据人才培养、学科建设和专业发展的需要设置若干学院(含部、中心、所,下同),可根据发展需要适当予以调整。

学院可根据学校整体发展目标和办学思路,提出设立下属教研室、实验室等机构方案,经校长办公会议、学校党委会议审定,予以设立。

第七十九条学院作为学校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国际交流合作的具体组织实施单位,在学校授权范围内依法依规实行自主管理。学院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制定学院管理制度;

(二)制定学院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组织实施学科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课程建设以及教学、训练计划;

(三)开展教育教学、训练活动,探索专业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创新,规范教学过程管理,加强实践教学设施建设,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四)组织实施科学研究和学术交流,积极开展社会服务;

(五)根据学校总体规划,提出学院年度招生计划建议,指导毕业生就业工作;

(六)管理学院学生,提出学生奖惩意见;

(七)组织实施学院教职工业绩考核、岗位聘用、奖励及分配方案;

(八)推荐学院教师申报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教学科研项目、成果奖励,提出建议;

(九)按预算支配和管理学院经费;

(十)学校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八十条院长是学院的行政负责人。副院长按照职责分工,协助院长开展工作。

第八十一条学院根据工作需要和党员人数,经学校党委批准,设立党的基层委员会或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学院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学院党组织每届任期一般为5年。

第八十二条学院党组织在学校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保证教学科研管理等各项任务完成,支持本单位行政领导班子和负责人开展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并为其贯彻落实发挥保证监督作用;

(二)通过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和决定本单位重要事项。召开党组织会议研究决定干部任用、党员队伍建设等党的建设工作。涉及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事项的,应当经党组织研究讨论后,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

(三)加强党组织自身建设,建立健全党支部书记工作例会等制度,具体指导党支部开展工作;

(四)领导本单位思想政治工作,加强师德师风建设,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把好教师引进、课程建设、教材选用、学术活动等重要工作的政治关;

(五)做好本单位党员、干部的教育管理工作,做好人才的教育引导和联系服务工作;

(六)领导本单位群团组织、学术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第八十三条 学院实行党组织会议和党政联席会议制度。学院党组织会议和党政联席会议坚持民主集中制,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集体讨论决定重大问题。有关党的建设,包括干部选拔任用、基层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等工作,由学院党组织会议研究决定;涉及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由党组织会议先行把关,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

学院党组织会议、党政联席会议其他具体事项,依据其会议制度和议事规则执行。

第八十四条学校在学院以下单位设立党支部,与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机构相对应。

教职工党支部围绕本单位改革发展稳定等开展工作,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发挥教育管理监督党员和组织宣传凝聚服务师生员工的作用;参与本单位重大问题决策,支持本单位行政负责人开展工作,对教职工职称评定、岗位晋升、考核评价等进行政治把关。

学生党支部应当加强思想政治引领,筑牢学生理想信念根基,引导学生刻苦学习、全面发展、健康成长。

教职工党支部、学生党支部的主要职责,按照《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相关要求执行。

第七章保障体系

第八十五条学校办学经费来源以财政拨款为主,其他多种渠道筹措为辅,主要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捐赠收入和其他收入。

学校积极拓展办学经费来源渠道,开发办学资源,改善办学条件。

第八十六条学校资产为国有资产,是指学校占用、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其表现形式为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在建工程、对外投资、无形资产等。

第八十七条学校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优化资源配置,提高资产使用效益。

第八十八条学校依法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经济责任制和内部审计制度,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规范学校及校内各部门(单位)的经济行为,合理编制和严格执行财务预算,确保资金安全运行。

第八十九条学校建立健全后勤保障体系,为师生员工的学习、工作和生活提供优质、安全、便捷的后勤保障服务。

第九十条学校加强基础设施、教育装备、图书资料、文献档案、网络信息技术设施以及校园自然人文景观设施建设,建设数字化、人文、法治、文明、和谐、绿色校园。

第九十一条学校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依法预防和处理各类突发事件,维护学校安全稳定。

第八章 学校与社会

第九十二条学校设立基金会,依法吸收、接纳国(境)内外企业、社会团体、个人等的捐赠和资助,拓宽学校办学资源。

基金会依据法律法规及其章程开展工作。

第九十三条学校根据发展需要依法设立理事会。理事会作为学校面向社会、开放办学的咨询、协商、审议与监督机构,是学校与社会联系合作的纽带,由关心和支持学校发展的各级政府、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代表、杰出校友和社会各界人士组成。

理事会主要职责是推动社会合作交流、集聚办学资源、扩大决策民主、支持和促进学校事业发展。

理事会依照法律法规及其章程履行职责、开展活动。

第九十四条校友是指曾在学校办学各个时期学习、进修、培训过的受教育者,在学校工作过的教职工,学校理事会理事,被学校聘任的客座教授、兼职教授等人士。

第九十五条广东省广州体育学院校友会(以下简称校友会)是学校依法注册成立的、由校友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是学校与社会联系的桥梁和纽带。校友会下设办公室,负责协调校友相关事务。

第九十六条学校定期向校友通报学校发展情况,听取校友的意见和建议,鼓励校友关心学校发展、支持和参与学校建设,传承和弘扬学校文化,增进友谊,加强交流,促进合作。

校友会依照法律法规及其章程开展活动、履行职责。

第九章学校标识

第九十七条学校校训是“德厚学博,文精武杰”。

第九十八条学校校徽主要包括徽志和徽章。徽志为“羊头”盾牌形状,由“广(G)体(S)”基本形,学校中、英文名称组成;徽章为印有学校徽志的圆形证章和题有学校中、英文名称的长方形证章,校徽主色调为蓝色(#0075c2)。图示:

徽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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徽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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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九条学校校旗为白色长方形旗帜,长宽比例为3:2。校旗图案由校徽和学校中、英文名称组成,居于旗面中间。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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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条学校校歌为《广体之歌》,由肖沛雄作词、李志刚作曲。

第一百零一条学校校庆日为每年11月第3个星期六。

第十章附则

第一百零二条本章程是学校依法自主办学、实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职能的基本准则和基本规范。学校其他规章制度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

第一百零三条本章程的制定和修改须广泛征求师生员工和社会各界意见,经教代会讨论、校长办公会议审议、学校党委会议审定,报广东省教育厅核准。

第一百零四条学校发生分立、合并、终止,或者名称、类别层次、办学宗旨、发展目标、举办与管理体制变化等重大事项的,应当对本章程进行修订。

本章程的修订可以由以下任何一方提议:

(一)校长;

(二)学校党委1/3以上委员;

(三)教代会1/3以上代表。

本章程的修订决定由学校党委会议以超过应到会委员1/2以上同意作出。

第一百零五条学校党校办负责监督本章程的执行情况,依据本章程审查学校内部规章制度、规范性文件,受理对违反本章程的管理行为、办学活动的举报和投诉。

第一百零六条本章程由学校党委负责解释。

第一百零七条本章程自广东省教育厅核准后,由学校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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