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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女子职业技术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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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女子职业技术学院:普通本科 高校类型:综合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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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女子职业技术学院2020年春季高考招生章程

gd070 2020-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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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学校春季高考招生工作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规、国务院和广东省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文件精神以及教育部、省招生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全面落实《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推进高校招生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教学函〔2013〕9 号)的要求,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我校春季高考招生章程。

第二条 学校春季高考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并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以及社会各

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三条 院校名称:广东女子职业技术学院

第四条 学校国标代码:12742;中外合作专业招生代码:72742

第五条 学校地址:广州市番禺区市莲路南浦村段 2 号,邮政编码:511450

第六条 办学层次:专科(高职)

第七条 办学性质:公办普通高等学校

第八条 办学类型:全日制

第九条 学校主管单位:广东省教育厅

第十条 毕(结)业颁证:按国家招生管理规定录取并取得我校正式学籍的学生,在校期间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理论和实践教学环节,成绩合格,获得规定的学分,达到毕(结)业要求者,颁发普通高等学校毕(结)业证书。颁发证书学校名称:广东女子职业技术学院,证书种类:普通高等学校毕(结)业证书。退学者,视具体情况发放肄业证书或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十一条 学校设立由学校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学校教师、学生及校友代表组成的招生委员会,全面负责贯彻执行教育部和广东省招生委员会有关春季高考招生的工作政策,负责制定招生章程、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确定招生规模和调整专业招生计划,领导、监督春季高考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协调处理春季高考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 招生办公室为学校招生委员会的执行机构,其主要职责是根据学校的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编制招生计划,组织招生宣传和录取工作,处理招生的日常事务。招生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招生纪律和有关考试命题的规定及接受纪律监察部门的监督。

第十三条 学校设立由学校领导和纪检监察部门组成的招生监督小组,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在录取期间成立信访组,安排专人负责考生的信访、申诉、投诉处理工作。

第四章 春季高考招生类型及计划公布

第十四条 我校春季高考招生含“依据普通高中学业水平成绩招生录取”(下称“依据学考成绩招生录取”)、“3+专业技能课程证书”招生录取及高职自主招生录取等形式。学校春季高考招生分专业招生计划及有关要求均以专业目录或我校招生网站公布为准。

第五章 春季高考招生报考要求

第十五条 报考我校“依据学考成绩招生录取”的文科类、理科类普通高中考生的 3 门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科目均须获得等级成绩,且至少有 1 门达到 C 级及以上等级。艺术类普通高中考生的 3 门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科目至少有2 门学科成绩达到 D 级及以上等级。文科类(含艺术类文科)考生的 3 门考试科目为物理、化学、生物;理科类(含艺术类理科)考生的考试科目为思想政治、历史、地理。

艺术类普通高中考生须同时参加 2020 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艺术类对应科目的术科统一考试。

第十六条 我校“依据学考成绩招生录取”各招生专业有关要求详见《2020 年普通高校春季高考统一招生专业目录》(高中生版)。

我校“3+专业技能课程证书”招生专业对中职(含中专、职中、技校,下同)考生专业技能课程证书等要求详见《2020年普通高校春季高考统一招生专业目录》(中职生版)。第十七条 报考我校高职自主招生文科类、理科类专业的普通高中考生的 3 门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科目成绩均须获得 D 级及以上等级成绩;报考我校高职自主招生艺术类专业的普通高中考生的 3 门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科目至少有2 门学科成绩达到 D 级及以上等级。

第十八条 我校自主招生高职专业学院招收中职生的各专业对考生职业资格证书不做要求,对考生中职阶段就读专业的要求详见我校招生网站。

第六章 春季高考招生录取办法

第十九条 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招生录取严格遵守教育部、省招生办公室的有关政策和规定,以考生相应成绩为基本依据,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综合衡量德智体美劳,择优录取。

第二十条 在达到省招生委员会规定的有关录取要求,保证完成招生计划的前提下,制定依据学考成绩招生录取、“3+专业技能课程证书”招生录取、高职自主招生录取等招生录取原则,在考生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合格的条件下,依据考生志愿和我校制定的有关录取规则进行分类择优录取。

第二十一条 我校公共外语教学为英语,请非英语语种考生慎重报考。

第一节 依据学考成绩招生录取规则

第二十二条 我校依据学考成绩招生分文科类、理科类、音乐类、美术类进行录取。文科类及理科类根据考生投档学考成绩总分排序情况、艺术类根据考生投档合成总分排序情况从高到低择优录取。在考生符合专业要求的基础上,按照“专业志愿优先”原则,依据考生所填报专业志愿按考生投档(合成)总分从高分到低分录取。当考生投档(合成)总分相同时,按照考生排位择优录取。当考生排位相同时,优先录取修习相关专业基础知识(模块)的考生。

第二节 “ 3+ 专业技能课程证书 ” 招生录取规则

第二十三条 我校“3+专业技能课程证书”招生根据考生统一文化科目考试合成总分投档排位情况从高到低择优录取。按照“专业志愿优先”原则,依据考生所填报专业志

愿按考生投档(合成)总分从高分到低分录取。当考生投档(合成)总分相同时,按照考生排位择优录取。当考生排位相同时,优先录取中职阶段就读专业相关性较高的考生。

第三节 高职自主招生(普通高中生)招生录取规则

第二十四条 我校自主招生招收普通高中应往届毕业生。报考我校的考生可填报我校 1 个专业志愿。招生专业及相关要求、考核方式、招生计划数等详见我校招生网站。

第二十五条 通过“自主招生”录取的高职院校学生,不得转学。

第二十六条 我校招收普通高中毕业生采用“文化素质+职业技能”的考核方式,并将综合素质评价结果作为重要的参考因素。其中,“文化素质”统一采用广东省 2020 年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的语文、数学、英语三科成绩(以下简称“学考”,满分值为 300 分);职业技能考核主要对考生进行职业适应性测试,采用院校自主命题测试(以下简称“校测”,满分值为 100 分)方式。

第二十七条 4月11日,报考我校的考生到本校参加“校测”。

第二十八条 我校根据报考考生的专业志愿及成绩情况划定各专业最低录取分数线。原则上,拟录取普通高中考生的文化素质考核成绩(即学考成绩)不得低于 100 分,职业技能考核总成绩(即校测成绩)不得低于 40 分。我校按照考生合成总分从高到低择优录取考生。考生总分相同时,按职业技能考核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无普通高考体检结果或体检不合格者不能被录取。

第四节 高职自主招生高职专业学院招生录取规则

第二十九条 高职专业学院实行中高职院校联合培养,教学地点设在协同中职学校。试点班学生符合我校毕业条件和要求的,可获得我校普通专科毕业证书。高职专业学院试点班录取考生不得转专业或转入同专业非试点班。有关协同培养(育人)方式及学籍管理,请考生在填报志愿前向我校咨询。

第三十条 我校高职专业学院招收中职学校应往届毕业生。报考我校的考生可填报我校 1 个专业志愿。招生专业及相关要求、考核方式、招生计划数等详见我校招生网站。

第三十一条 我校招收中职毕业生实行“文化基础(含综合文化知识和专业综合理论)+职业技能”的考核方式,综合文化知识和专业综合理论、职业技能考核的权重比例为4:3:3。中职考生入学测试总分满分值为 500 分,其中综合文化知识考试满分值为 200 分,专业综合理论考试满分值为150 分,职业技能考核满分值为 150 分。

第三十二条 我校面向中职生招生自行组织的文化基础考试统一在 4 月 11 日上午进行,职业技能考核统一在 4月 11 日下午进行。考生到协同中职学校参加考试。中职考生文化基础考试的考试内容涵盖自然科学和人文科学基本知识、职业道德基本要求、人际交往基本常识、汉语言写作基本能力、专业综合理论等技能型人才必备的实用性知识要求。文化基础考试采用笔试的方式,面向中职毕业生的职业技能考核采用面试或实操方式。

第三十三条 我校根据报考考生的专业志愿及成绩情况划定各专业最低录取分数线。原则上,拟录取中职考生的文化基础考核总成绩(含综合文化知识和专业综合理论)不得低于 140 分,商务日语专业职业技能考核成绩不得低于 60分;学前教育专业职业技能考核成绩不得低于 90 分。

我校按照考生合成总分从高到低择优录取考生。考生总分相同时,按职业技能考核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无普通高考体检结果或体检不合格者不能被录取。

第五节 职业技能大赛获奖考生免试录取办法

第三十四条 根据《教育部关于积极推进高等职业教育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教学函〔2013〕3 号)等文件精神,在省级(含)以上行政部门主办的职业技能大赛获奖的学生,经我校核实资格、公示无异议后,符合相关要求的,可免试录取,我校招收免试中职生专业及免试考生获奖要求详见我校招生网站。

第六节 考生成绩公示及录取备案

第三十五条 考生文化素质基础及职业技能考核成绩,报我校招生委员会审核后,在我校招生网站公示,公示期 3天。

第三十六条 考生考核成绩公示无异议后,拟录取的考生名单报省招生办公室审核备案,经省招生办公室审核通过的考生方可确认为正式录取。学校根据省招生办公室审核通过后的名单发放录取通知书,并在学校网站上公示。根据广东省高职自主招生有关工作规定,考生录取后不得放弃录取资格。录取考生可报考普通高考参加本科层次院校录取,但不得参加普通高考专科层次院校的录取。

第七章 录取体检标准

第三十七条 学校录取考生的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 号)和《教育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 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对残障的考生,若其生活能够自理、符合所报专业要求,且达到有关录取标准,则予正常录取。

第三十八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以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育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为依据,对新生进行身体健康状况复查,对经复查不符合体检要求或不宜就读已录取专业者,按有关学籍管理规定办理,予以转专业或取消入学资格。

第八章 组织保障及时间安排

第三十九条 我校按照“省厅牵头、院校负责、自我约束、社会监督”的实施原则,精心组织,妥善安排好 2020年春季春季高考招生工作。我校根据招收对象、特点和要求,明确工作目标,理清工作思路,落实工作任务,理顺工作流程,有条不紊地实施好组考工作。认真做好报名、资格审查、命题、考试安全保密、录取等各个环节的工作,确保按计划、高质量完成分类考试招生试点工作。加强考务工作过程管理和监控,严格考务实施,严肃考风考纪,规范技能考试和面试考核环节,自觉接受教育纪检监察部门及社会的监督。

第四十条 我校深入实施高校招生春季高考“阳光工程”,构建公开透明的自主招生信息公开体系,将招生政策、考生报考资格和报考条件、招生计划、文化素质考试(或文化基础考试)成绩、职业技能考核成绩、录取信息、考生咨询及申诉渠道和重大违规事件处理结果予以公开,让广大考生和社会及时获取招生信息,切实维护广大考生的合法权益,确保我校春季高考招生工作健康有序进行。

第九章 新生注册和复查

第四十一条 经我校春季高考招生所录取的考生,须在规定时间内办理缴交学费注册手续,逾期未注册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十二条 新生入学三个月内,将对学生进行政治、文化、健康等方面的复查。对在报名和考试过程中有弄虚作假或其他违纪违规行为者,将按规定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章 收费标准

第四十三条 我校收费标准按《关于调整公办普通高校学费的通知》(粤发改价格〔2016〕367 号)和《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广东省教育厅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广东省普通高校学分制收费的管理办法》(粤发改价格〔2016〕366 号)公布的标准执行。

学费:文科类专业 5250 元/生·学年;理科类专业6410-10000 元/生·学年;艺术类专业 8000-10000 元/生·学年;中外合作办学专业 16000 元/生·学年;

住宿费:非电梯楼学生公寓 6 人间 1400 元/生·学年,8人间 900 元/生·学年,10 人间 600 元/生·学年;电梯楼学生公寓 1500 元/生·学年。

第十一章 资助学生政策

第四十四条 国家助学贷款、奖学金、助学金、勤工助学等助学措施按照教育部、广东省教育厅和我校相关规定执行。

优秀新生奖 :奖励广东省普通高考第一组志愿报考我校的高考成绩前 7 名新生,其中一等奖奖金 5000 元/人,二等奖奖金 3000 元/人;奖励依据广东省学考成绩录取第一次投档成绩前 5 名新生,其中一等奖奖金 5000 元/人,二等奖奖金 3000 元/人。

奖助学金:国家和省设有国家奖学金(8000 元/人/学年)、国家励志奖学金(5000 元/人/学年)、国家助学金(2000-4000 元/人/学年)、大学新生资助金(减免广东省户籍家庭经济特别困难新生当年学费,最高减免 6000 元)、建档立卡助学金(广东生源免学费)等专项奖助学金,用于奖励成绩优秀学生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此外学校还设立优秀学生奖学金,奖励德智体全面发展的优秀学生,每学年评选一次,最高奖励金额为 3000 元/人/学年。

勤工助学 :学校每年拨付 200 多万元专款,设立 500 多个勤工助学岗位提供给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社会助学金 :学校还通过社会捐赠设有多个助学基金项目,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助学贷款:帮助经济困难学生向银行申请国家助学贷款,每年最高可贷款 8000 元/人/学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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