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根据国家规定,学生入学须缴纳学费。具体收费标准以省物价部门批复的收费文件为准。 第二十七条 学校对录取的新生进行复查,凡不符合招生规定的考生,一经核实,将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二十八条 学校评定和发放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学校设立优秀新生奖学金、优秀奖学金、考研奖学金和奖励学生到边远贫困地区就业奖金,师范类学生发放助学金。学校通过办理国家助学贷款、提供勤工助学岗位、募集社会捐助等方式帮助困难学生完成学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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