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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海关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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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海关学院:普通本科 高校类型:财经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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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海关学院2013年招生章程

sh018 2017-1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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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院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工作,保证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教育部、海关总署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学院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章   校名、校址

第二条  学院全称:上海海关学院(国标代码10274)

第三条  学院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华夏西路5677号(邮政编码 201204)

 

第三章   办学性质、办学层次

第四条  上海海关学院是经教育部批准的具有高等学历教育招生资格的公办普通高等学校,具有全日制本科生(学制四年)的招生资格。

第五条  学院的上级主管部门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第四章   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六条  学院设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其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国家和海关总署的招生政策、规定;研究、制订学院招生工作规定和招生方案;全面负责本院招生工作;讨论决定招生重大问题。

第七条  学院设招生工作监察小组,其主要职责是全程参与、全面监督学院招生工作,严把阳光公示关、录取审核关,确保录取工作公开、公平和公正;受理招生录取方面的投诉。

第八条  学院设招生办公室,在学院招生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具体负责学院招生日常工作、贯彻执行本院招生工作规定、章程和招生方案;编制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组织开展招生宣传咨询工作;组织实施招生录取工作。

 

第五章   招生专业

第九条  学院本科招生专业:海关管理、物流管理、审计学、国际商务、税收学、法学、英语。

第十条  学生毕业后面向社会自主择业。海关管理专业的学生毕业后如报考公务员招考职位,必须严格遵循报考当年的国家公务员考试录用政策和规定。

 

第六章   招生计划

第十一条  学院面向全国招生,文理兼收,本科招生计划数583人(2012年在新疆招收的5名少数民族预科班考生按规定预科转入2013年本科计划)。

第十二条  学院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招生计划及相关要求以各省级招办统一向社会公布的招生计划为准。

 

第七章   报考条件

第十三条  学院全日制普通本科招收对象为: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的考生。

第十四条  学校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以英语教学为主,请非英语语种的考生谨慎填报。

第十五条  考生的身体条件按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其中报考海关管理专业的考生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男性身高不低于168厘米,女性身高不低于158厘米,体型匀称;

(二)双眼矫正视力均不低于0.6(标准对数视力4.8),无明显视功能损害眼病;

(三)五官端正,面部无疤痕等明显特征和缺陷,无各种残疾;

(四)无各类急慢性传染病。

 

第八章   录取规则

    第十六条  学院本科各专业录取批次以各省级招办公布的录取批次为准。

第十七条  根据教育部和海关总署的有关规定,海关管理专业录取的女生比例不超过30%。

第十八条  学院实行计算机远程网上录取,在省级招办投档考生范围内,按高考分数从高到低的顺序,根据考生填报的专业志愿录取。

(一)考生所填报的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根据考生成绩调剂到招生计划未完成的专业;若不服从或未填报专业调剂者,作退档处理;

(二)专业调剂和退档时,均不再征求考生意见。

 第十九条  总分相同的情况下,录取单科分数较高的考生。

 (一)文科考生先看语文成绩,若语文同分,则看英语成绩,若英语同分,再看数学成绩,若再同分,则看文科选考科目;

 (二)理科考生先看数学成绩,若数学同分,则看英语成绩,若英语同分,再看语文成绩,若再同分,则看理科选考科目。

 

第九章   学历(学位)证书颁发

第二十条  本科毕业生在规定的学制内完成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内容,经审查达到毕业标准的,按照国家规定颁发上海海关学院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本科毕业生,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第十章   收费标准

第二十一条  学院执行上海市教委、物价局核准的收费标准:学费5000元/学年(不包括教材费等),住宿费1200元/学年。

 

第十一章  新生入学及助学贷款

第二十二条  新生入学后,学院在三个月内依据有关规定对其进行全面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学院将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其入学资格。凡发现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即取消其学籍。

第二十三条  学院承诺,绝不让一位学生因家庭经济困难而辍学,新生入学设有“绿色通道”。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新生,持乡(镇)以上人民政府证明申请办理学费缓交手续;取得学籍后,根据学习成绩和家庭经济情况可享受奖学金、勤工助学、特困补助和国家助学贷款等优惠政策。

 

第十二章  监督措施

第二十四条  学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监察小组、招生办公室根据招生章程,各司其职。

第二十五条  学院进一步完善“阳光高考”信息管理与服务,维护考生合法权益和学院的社会信誉。

第二十六条  全体招生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招生工作有关规定,认真负责,作风正派,秉公办事。凡违反录取原则和纪律的,一经查实,将予以严肃处理,并立即纠正。

第二十七条  学院招生工作接受社会监督,并保护举报者。招生工作监察小组负责接待考生投诉、信(电)访。

(一)学院接待地点:学院南大门招生信访接待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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