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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华大学2022年第二学士学位招生简章

hns020 2022-0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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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第二学士教育有关工作的通知》(教高厅函[2021]8号)文件精神,学校决定2022年继续开展第二学士学位招生,具体安排如下:

一、招生专业、计划及学制

专业名称

招生计划

学制(全日制)

授予学位

英语

40

2年

文学

软件工程

40

2年

工学

安全工程

40

2年

工学

二、招生对象和报名条件

面向近三年(2020.06-2022.06)获得南华大学、南华大学船山学院学士学位的本科毕业生。

考生身体健康要求符合《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且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思想品德好,遵纪守法。

下列人员不能报考:因触犯刑律已被有关部门采取强制措施或正在服刑者,以及在校期间受到学校记过以上处分者。

三、招生办法

第二学士学位招生采取“申请-考核制”。

(一)报名工作事项

1.报名时间:2022年6月16日至7月10日

2.提交材料:

zs@usc.edu.cn

申请人将以下材料按顺序扫描成PDF或JPG文档发送至邮箱,文件命名格式为姓名+申请专业。考生不需寄送纸质材料。

(1)填写《南华大学2022年第二学士学位招生报名表》;申请人在“学生本人承诺”栏签字,“思想政治表现”由申请人原毕业院(系)填写其现实表现,“学校毕业生就业部门意见”栏由学校就业指导中心综合考察学生思想品德等是否符合报考条件,填写同意报考意见并盖章;

(2)身份证扫描件;

(3)考生本人近期(一般为报名年度内)正面免冠彩色头像的数字化图像文件。数字化图像文件规格为宽480像素*高640像素,分辨率300dpi,24位真彩色。应符合JPEG标准,压缩品质系数不低于60,压缩后文件大小一般在20KB至40KB。文件扩展名应为JPG。

(二)材料审核及公示

1.报名截止后,招生专业所在学院组织相关学科专家对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核,依据综合学业成绩、计算机能力水平、英语水平、省级(含)以上获奖情况、本科就读期间学术创新表现等情况择优确定面试申请人名单。面试申请人名单须在招生专业所在学院网站上进行公示。

(三)面试

面试时间以申请人接到的面试通知为准。

1.面试材料准备

面试时请提供以下材料核验:

(1)毕业证和学位证原件;

(2)本科期间各学年学习成绩总表(须加盖学校教务部门公章);

(3)计算机能力水平证书;

(4)英语(CET4/6级)水平证书;

(5)省级(含)以上获奖证书;

(6)学生本科就读期间获奖及学术创新表现等其他证明材料(须学生本科就读学院盖章);

2.招生专业所在学院组成面试专家组,对面试申请人进行考核。考核采取综合面试的方式,对学生的思想政治素质、学科背景、专业素质、操作技能、外语水平、思维能力、创新能力以及心理素质等方面进行考察。

(四)拟录取名单公示

面试考核结束后,学校将按工作程序,以“择优录取”的原则确定第二学士学位拟录取考生名单,并在南华大学本科生招生网公示。申请人可访问南华大学本科生招生网(http://zsw.usc.edu.cn/)查阅。

(五)体检

申请人在确认拟录取后1个星期内,将个人有效体检报告(三甲及以上医院,面试前三个月内均可)邮寄至录取学院,未按时邮寄体检报告或体检不合格者,将取消其录取资格。体检要求按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等文件要求执行。

四、收费标准

学校严格按照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湖南省财政厅和湖南省教育厅核定的标准执行收费。软件工程、安全工程专业学费标准为5900元/人/学年、英语专业学费标准为4500元/人/学年。如有变化以上级有关部门批准的标准执行。

五、住宿

第二学士学位招生录取新生统一由学校安排住宿。住宿费按上级物价部门当年核定的标准执行。

六、毕业和就业派遣

(一)凡在修业年限内,修完规定课程,达到毕业和授予学士学位要求的,颁发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达不到毕业要求的,不再延长学习时间,亦不实行留级制度,可发结业证书。对退学学生,学校应当发给肄业证书或写实性学习证明。

(二)第二学士学位的毕业证书上注明第二学士学位的专业名称、学习时间等内容;学位证书上明确标识“第二学士学位”字样。

(三)第二学士学位毕业学生按当年应届生身份派遣并办理相关就业手续。学生如中途退学,对于以应届毕业生身份入学的,按退学当年应届本科毕业生身份派遣;以往届毕业生身份入学的,按现行相关规定办理手续。

七、监督管理

(一)在学校本科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按照“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开展第二学士学位招生工作。

(二)各招生学院制定第二学士学位招生录取面试实施细则,报学校教务部备案,经同意后公布并实施。

(三)学校监察处负责对第二学士学位招生工作进行监督。经查属实的招生违规行为,属于申请人问题的(如提供虚假材料、考试作弊等),取消其录取资格;属于招生工作问题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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