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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邮电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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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邮电大学:普通本科 高校类型:理工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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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邮电大学-2017年本科招生章程

cq002 2017-1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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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招生工作,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确保学校招生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重庆邮电大学章程》和教育主管部门有关政策和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概况

 

1.学校全称:重庆邮电大学

 

2.学校代码:10617

 

3.办学地址:重庆市南岸区南山街道崇文路2号

 

4.办学类型及层次:重庆邮电大学是由重庆市人民政府举办、 工业和信息化部与重庆 市人民政府 共建 、重庆市教育委员主管的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培养本科生、研究生学历层次的专业人才,具有学士、硕士、博士学位授予权。

 

5.办学条件: 重庆邮电大学始建于 1950 年, 1959 年由国务院批准为重庆邮电学院; 1965 年开始招收研究生; 2006 年更名为重庆邮电大学; 2013 年被批准为博士学位授予单位。 学校办学条件优良,现占地3859亩,校舍建筑面积68.3万平方米,学校现有各类图书240余万册, 教学科研仪器设备 总价值 3 .9 亿元 ,基本设施齐备。学校现有各类在校学生2.2万余人,在职教职工1700余人, 其中教授等正高级职称230余人,副教授等副高职称460余人,博士生导师和硕士生导师700余位。

 

6.颁发证书:对在规定年限内达到所读专业毕业要求者,颁发国家承认、经教育部电子注册的重庆邮电大学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颁发重庆邮电大学学士学位证书。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   学校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成立重庆邮电大学招生委员会, 审议学校招生政策、招生规模等涉及招生工作的重大事宜,对学校招生录取工作进行民主监督、管理和检查。

 

第四条   重庆邮电大学招生委员会下设重庆邮电大学招生办公室,负责招生工作各项政策和规定的落实,组织和实施本科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五条   学校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对招生各项工作进行监督。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六条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招生政策,在国家核定的年度招生规模内,统筹考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生源数量、生源质量、人才需求、毕业生就业等情况,结合自身办学条件,合理编制学校招生计划。招生计划报教育部审批后,由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招生专业(类)及招生计划、录取批次以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公布的信息为准。学校将本科招生计划的1%作为预留计划,用于调节各地统考上线生源的不平衡。

 

第四章  录取原则

 

第七条   重庆邮电大学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八条   男女比例:各专业录取无 男女比例限制。

 

第九条   外语语种:根据专业培养要求, 英语、翻译专业及中外合作办学专业只招收英语语种考生。其余专业 不限制外语语种,但 校后均以英语为第一外语安排教学 ,建议 非英语语种考生慎重填报

 

第十条   体检要求: 执行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 教育部、卫生部 联合制定的 有关补充规定 。此外,我校对报考美术类专业的考生还要求无色盲;对报考体育专业的考生要求:男生身高168cm及其以上,女生身高158cm及其以上。

 

第十一条   调档比例:学校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源情况确定提档比例,按照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20%以内;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05%以内。艺术类、体育类提档比例按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学校执行国家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加、降分政策,按照加、降分以后形成的投档成绩进行录取和安排专业。对四川考生我校认可的加分分值上限为20分。

 

第十三条   按照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学校优先录取第一志愿考生,在第一志愿生源不足的情况下,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及投档顺序,在相应批次控制线上从高分到低分录取非第一志愿的考生。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按相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专业录取

 

1.对进档考生的专业安排采取“分数优先”原则(内蒙古、江苏除外),按投档分数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2.对内蒙古自治区考生的专业录取实行“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的原则择优录取。

 

3.对江苏省考生,学业水平测试选测科目成绩等级组合最低要求为 B + B ,必测科目等级为4C1合格,进档后对考生采用等级级差法进行录取(A + 5分,A=3分)。

 

4.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录取中,考生的投档分数相同时,理工类考生依次参考数学、英语和理综成绩,文史类考生依次参考语文、英语和文综成绩。

 

5. 软件工程专业,仅录取填报了该专业志愿的考生。

 

6.我校中外合作办学专业有以下两个:电子信息工程(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教育部批准书编号MOE50US2A20131449N,专业代码080701H;软件工程(中外合作办学项目) 教育部批准书编号 MOE50US2A201 5 1 763 N ,专业代码 080902H 上述中外合作办学项目 只招收填报了相应专业志愿的考生,具体 招生代码、招生 计划最终以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公布的信息为准。 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录取的学生入校后不得转入其它专业学习。

 

第十五条   学校对部分专业实行大类招生、大类培养;对部分专业按专业招生、大类培养;部分专业按专业招生、专业培养。具体情况见学校 2017年报考指南 其中大类招生专业如下:电子信息类( 通信信息类) 含通信工程、电子信息工程、信息工程专业 计算机类(计算机与智能科学类) :含计算机科学与技术、网络工程、智能科学与技术、空间信息与数字技术专业;机械类(先进制造类):含机械设计制造及其自动化、机械电子工程专业;电子信息类( 电子工程类) 含光电信息科学与工程 电子科学与技术 电磁场与无线技术 电子信息科学与技术专业 ;电子信息类( 集成电路工程类) 含微电子科学与工程 集成电路设计与集成系统专业 工商管理类 含工商管理、会计学、市场营销专业 法学类 含法学、知识产权专业 ;外国语言文学类( 英语类) 含英语、翻译专业 ;数学类( 数理科学与信息技术类) 含信息与计算科学 数学与应用数学专业 ;设计学类( 艺术设计类 ): 含视觉传达设计、环境设计、产品设计专业

 

第十六条   艺术类考生录取原则

 

1.体检合格、专业成绩及文化成绩达到该省(自治区、直辖市)控制分数线。在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按其投档原则投档后,我校根据考生填报志愿情况和我校各类别录取原则择优录取。

 

2. 广播电视编导专业: 若考生所在省招生主管部门组织了统考,考生须参加统考且合格,专业成绩认定我校广播电视编导专业校考成绩。四川、重庆、安徽考生的专业成绩认定该省 (直辖市) 招生主管部门组织的广播电视编导专业统考成绩。录取时 按考生的综合分(专业考试成绩+高考文化成绩)排序,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综合分相同时比较专业课成绩。

 

3.美术 类专业:考生须参加该省级招生主管部门组织的美术专业统考且合格,专业成绩认定我校美术专业校考成绩。四川、重庆、安徽考生的专业成绩认定该省 (直辖市) 招生主管部门组织的美术专业统考成绩。录取时, 按考生的综合分[(专业考试成绩÷专业考试满分×100)×60% + (高考文化成绩÷高考文化考试满分×100)×40%]排序,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综合分相同时比较专业课成绩。

 

第十七条   体育类考生录取原则

 

体检合格、专业成绩及文化成绩分别达到该省(自治区、直辖市)控制分数线,并按照该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的投档原则投档后,我校根据考生填报志愿情况按照考生的综合分[(文化成绩×30%)+(体育专业成绩×70%)] 排序,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综合分相同时比较专业课成绩。

 

第五章  收费标准及学生资助

 

第十八条   各专业学费按照重庆市价格主管部门核定标准执行(具体详见学校2017年报考指南),并通过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公布。

 

第十九条   根据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电子信息工程(中外合作办学项目)专业学费标准为:四年期间每生每年 28000 元,国外修读期间还需按外方学费标准另缴外方学校学费;软件工程(中外合作办学项目)专业学费标准为:四年期间每生每年 30000 元,国外修读期间还需按外方学费标准另缴外方学校学费。

 

第二十条   新生住宿费为800元~1200元/每生每年。

 

第二十一条   学生发生退学、转学的情况,按实际发生的月份数和每学年在校10个月的时间计算向学生退还专业学费,不足一个月的按一个月收取专业学费,学分学费按实际所修学分结算;住宿费按实际住宿的月份数和每学年在校10个月的时间计算住宿费,不足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算。

 

二十二   学校建立了“奖、助、勤、贷、补、免”六位一体和 “绿色通道”入学 的学生 资助管理服务体系。设有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新生奖学金、学业奖学金、科创文体奖学金、郭长波奖学金、春华秋实奖学金和企业奖学金等多种奖学金,获奖学金学生比例占学生总人数30%以上;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国家助学金、企业助学金、临时困难补助及勤工助学等,国家助学金和企业助学金受助学生占学生总人数28%以上。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学校对高水平运动队、“国家专项”、“地方专项”、内地西藏班、内地新疆班等招生事宜,依据教育部有关规定,按本校当年相关类别的招生简章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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