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职业技术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认定管理办法(修订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切实保证国家和自治区各项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落到实处,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07】8号)、《自治区教育厅、财政厅关于认真做好我区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宁教贷【2007】232号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学生适用我校具有正式学籍的全日制高职学生。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第四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坚持实事求是、标准统一、公开公正、阳光操作操、程序规范的原则,做到认定和资助工作与对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有机结合。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五条 学校学生工作部(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组织和管理全校的认定工作。
第六条 各系成立相应的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学生工作的系书记担任组长,学办主任、辅导员、学生代表等担任成员,具体负责本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组织实施。工作领导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系范围内公示。
第七条 班级成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小组,小组成员必须由辅导员和熟悉学生情况的班干部、宿舍长和同学代表组成,负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初步认定和民主评议工作,人数不少于5人。认定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予以公示。
第三章 认定标准
第八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出个申请后,认定标准以宁夏当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作参考,并结合学生日常消费情况予以综合评定。
第九条 根据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程度,可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分别认定为:特殊困难和一般困难两个档次。
(一)完全无力支付本人的学习费用、生活费用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认定为特殊困难学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作为特殊困难学生的认定条件:
1.孤儿、烈士子女家庭持有《孤儿证》、《革命烈士证明书》的学生;
2. 家庭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有《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并以半年内银行发放低保金记录为凭)的学生;
3.扶贫办“建档立卡”贫困农户家庭学生;
(二)能勉强支付个人学习费用,但无力支付生活费用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认定为一般困难学生。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作为一般困难学生的认定条件:
1.递交《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并持该表到家庭所在地村(居)委会、乡镇 (街道)和县(区)民政局盖章,能证明其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同时认定过程中应从与学生接触的老师、同学中对其贫困情况的真实性进行甄别,对有弄虚作假情况的学生,一律取消认定。
2.因自然灾害(以政府正式发布的受灾区域为准),发生临时经济困难,仅靠自身或家庭能力难于克服的学生。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十条 学生根据本人家庭经济困难情况和学校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等级认定标准,向所在班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小组提出书面申请,递交《宁夏职业技术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符合认定条件的学生填写《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学校每年向新生寄送录取通知书时,同时寄送《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并持该表到家庭所在地村(居)委会、乡镇 (街道)和县(区)民政局盖章,以证明其家庭经济状况。学生携带《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及相关证明材料原件交辅导员审核,审核无误后留证明材料复印件,原件由学生带回。
第十一条 辅导员召集班级认定小组成员以学生家庭人均收入为基础,对照学校确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标准,并结合学生日常消费行为,以及影响其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情况,讨论提出本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初步名单和困难等级。认定小组成员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以及对同学负责的态度认真、细致的做好该项工作。
第十二条 班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小组初审后将《宁夏职业技术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以及相关证明材料报系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核,组长签字、盖系章,各系将审核通过的《宁夏职业技术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以及本系《201x年xxx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调查汇总表》报学生处审批。
第十三条 学生处根据各系上报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有关信息将录入《201x年宁夏职业技术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调查汇总表》(电子档案(EXCEL 格式),并导入宁夏职业技术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数据库中。《调查表》、《申请表》、《名单汇总表》学生处与系部各留存建档。
第五章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信息建档
第十四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信息档案是围绕高校助学扶困工作建立的一种新型的工作档案,其工作宗旨是为了全面了解、准确掌握在校贫困生的学习、生活状况,有利于学校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工作。
第十五条 建档原则:客观性、全面性、发展性、保密性。
第十六条 在确保学生个人隐私不受侵犯的前提下,建立学校与系部两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对其基本情况和资助情况实施信息化管理。档案包括电子文档和纸质两类。
第十七条 如有学生因家境好转不再需要资助,或因突发事件(如家庭变故、天灾人祸等)而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各系要及时上报学生处。学生处每年11月将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进行维护和更新。
第十八条 档案内容:
1.《宁夏职业技术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2.《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3.贫困生在校获得资助(包括各种补助、勤工助学经历及收入、国家助学贷款)、奖惩情况记录;
4.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调查汇总表》(含电子版);
5. 相关证明材料,含身份证、《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残疾人证》和贫困证明等。
第六章 认定工作的管理、教育和监督
第十九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一般在每年9月至10底完成,认定结果作为学校各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的依据,无特殊情况不予补报。
第二十条 一年级学生认定依据认定程序进行。二年学生认定采取学校表现认定、家庭走访和证件复查的方式进行复查。学校表现认定、家庭走访在二年级一般困难学生中进行,如无法提供有效的贫困依据,要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数据库中删除。二年级特困生以《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认定的,要递交银行半年内发放低保金凭证,“建档立卡”贫困农户家庭学生要递交《扶贫手册》复印件。以上复查中有不符合认定标准的学生要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调查汇总表》删除,不再享受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相关政策。
第二十一条 学校开通家庭经济困难新生入学“绿色通道”。在每年新生报到时,确实因家庭经济困难难以交纳学费的学生,应主动向所在系部说明情况并出示相关证明,学校将通过“绿色通道”先行办理入学手续,待入学后按程序进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
第二十二条 《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是学校确认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主要依据,是学校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施资助的凭据,凡是没有家庭经济困难证明或有困难证明但有造假行为的学生,不得列为资助对象。
第二十三条 《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必须要经当地村(居)委会、乡镇(街道)和县(区)民政部门盖章,凡手续不齐全或盖章不符合要求的困难证明,视为无效。
第二十四条 各系在确认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时,除查看《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及相关证明材料外,须考察学生在校期间的学习、生活表现和平时消费情况。有高消费行为或不当消费行为的学生不能列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范围,已认定的可取消其资格。被取消当学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者,将不能享受当学年学校的各项资助政策。
第二十五条 在审核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工作的过程中,既要关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困难,更要关注他们的成长,了解他们的思想和心理状态。对因家庭经济困难可能引发的心理和思想问题,要事先做好防范教育和心理疏导。要教育学生直面困难和挫折,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切实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和教育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