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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工业职业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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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冶金职业技术学院2015年普通高职招生章程

tj044 2018-0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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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国务院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为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依法招生,结合天津冶金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工作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是社会了解天津冶金职业技术学院有关招生政策、规定及相关信息的主要渠道,是天津冶金职业技术学院开展招生咨询和录取工作的主要依据。

  第三条 学院概况

  学院全称:天津冶金职业技术学院

  办学类型:公办全日制普通高职院校

  办学层次:高职

  学院代码:13700

  学院地址:天津市北辰区学海道38号(引河桥北)

  分院地址:河北省邯郸市涉县天铁集团

  基本情况:

  学院设有冶金工程系、机械工程系、电气工程系、电子信息工程系、经济管理工程系5个教学系,开设各类专业19个。学院现任教师中博士、硕士比例为44%,教授、副教授比例达51%,具备“双师”素质教师占专业教师总数的70%。教师自主研发及校企共同开发专利二十余项,发表论文百余篇。2013年我院教师梁国勇被选派参加“中美国际数控机床技能大赛”,获得大赛团体银奖和最佳团队奖。2014年我院王锦源同学参加全国数控技能大赛取得高职组数控车工第四名的优异成绩,并被授予全国青年突击手标兵荣誉称号。

  学院现有金属压力加工实训基地、冶金实训基地、机电实训基地、电气工程实训基地等校内、外实训基地65个,各类实训室、实习车间80个。学院是美国罗克韦尔自动化公司大学项目成员之一,是天津高校中唯一一所与之共建罗克韦尔自动化实训中心的院校。学院与美国通用电气(GE)公司智能平台签订了大学计划战略合作协议,合作共建GE智能平台自动化实训中心。学院与国内知名网络设备生产商杭州华三(H3C)通信技术有限公司共建H3C网络实训室,并成立了H3C网络学院。

  学院高度重视学生综合职业素质和实践技能培养。在全国和天津市举办的各类技能竞赛中,我院先后有百余名学生分获国家级和天津市级一、二、三等奖,其中部分学生被保送到本科院校继续深造。

  学院毕业生深受用人单位欢迎,就业率始终保持高水平。学院与南车(天津)地铁车辆有限公司、天津电力机车有限公司、天津钢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天津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天津中环电子信息集团有限公司等众多百强企业和大型知名企业建立了长期、稳定的就业合作关系,并与南京合荣欣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天津线缆集团、天津光电集团、天津天地伟业数码科技有限公司等多家企业合作开展订单培养。据第三方教育质量评估机构——麦可思公司统计,我院应届毕业生平均专业就业率、月收入、就业现状满意度均高于全国高职院校平均水平。近三年毕业生平均就业率达98.1%,对口率均超过80%。

  第二章 招生机构

  第四条 天津冶金职业技术学院设招生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学院招生工作,制定招生政策和招生计划,讨论、决定招生工作重大事宜。

  第五条 天津冶金职业技术学院设招生办公室,是组织和实施招生及其相关工作的常设机构,负责招生日常工作。学院纪检办对整体的招生过程实施全程监督,严格执行招生工作“八公开”、“六不准”规则,负责监督招生的每一个环节,确保我院招生工作公开、公平、公正。

  第三章 招生计划及收费标准

  第六条 天津冶金职业技术学院根据发展规划、办学条件、专业发展、生源状况和社会需求,制定2015年面向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分专业招生计划。并按照教育部核准下达的具体招生专业、招生人数,在规定时间内寄送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向社会公布;同时还将通过招生简章与学院网站等形式向社会公布。在招生录取过程中,经招生领导小组同意,并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对生源好、志愿足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招生计划作适当调整。分省分专业招生规模以有关省级招办公布的招生计划为准。

  第七条 收费标准:①学费标准:高职普通类专业5000元/生、年;特殊专业5500元/生、年。各专业收费标准详见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办公室公布的招生计划表或学校下发的2015年新生报到须知。②住宿费标准:根据不同的住宿条件,住宿费为6人间700元/生、年;8人间600元/生、年。如政府对本年度收费标准进行调整,以政府规定的标准为准。

  第四章 录取原则

  第八条 天津冶金职业技术学院录取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开选拔的原则。执行国家教育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制定的录取政策以及本章程公布的有关规定,以考生填报的志愿和高考文化课成绩为主要录取依据,根据考生志愿,参考考生的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和综合素质评价结果,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录取过程中,自觉接受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九条 院校志愿录取以志愿优先为原则,即按考生填报的院校志愿顺序,从高分到低分录取第一志愿报考天津冶金职业技术学院的考生,只有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布的同批次最低控制线上第一志愿报考天津冶金职业技术学院的人数少于招生计划时,才录取第二志愿报考我校的考生,依次类推。实行平行志愿省份,录取以所在地省级招生主管部门规定的录取规则为准。

  第十条 专业志愿录取以分数优先为原则,即先按高分到低分排队,依次按照考生填报的专业志愿顺序录取。如考生分数未达到第一专业志愿录取分数,即看是否达到第二专业志愿录取分数,依次类推,直到最后一个专业志愿。在考生所报专业志愿均未被录取情况下,对服从专业调剂者,可调到未录满专业;对不服从调剂者,作退档处理。专业志愿不设分数级差。内蒙古自治区按照该区实行动态排名精确定位填报志愿的办法,在录取中执行“专业志愿清”的原则。我校2017年在浙江招生专业(类)对考试科目要求、综合素质档案的使用办法以当地教育考试部门及我校官方网站公示为准。

  第十一条 对天津市考生,依据教育部和天津市教育招生考试院有关招生工作的文件精神,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以高考成绩为基础,参照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和综合素质评价,择优录取。

  安排专业时,在高考分数相同的条件下,可优先安排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较佳的考生,如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相同,则可依据综合素质评价结果安排专业。比较考生的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时,先比较获得A等第的个数,如A等第个数相同,再比较获得B等第的个数,以此类推。评价考生的综合素质时,依据考生的学业类和非学业类两方面情况综合比较,进行评价。

  如考生分数未达到第一专业志愿录取分数段,即看是否达到第二专业志愿录取分数段,依次类推,直到最后一个专业志愿。在考生所报专业志愿均未被录取情况下,对服从专业调剂者,可调到未录满专业;对不服从调剂者,作退档处理。

  退档处理时,在高考分数相同的条件下,可先对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较差的考生做出退档处理,如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相同,则可依据综合素质评价结果做出退档处理。

  第十二条 对政策加分考生的录取,按照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减少和规范高考加分项目和分值的意见》的要求,实行属地化管理的原则,执行考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制定的加分政策和录取规定。

  第十三条 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获得省级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三好学生等荣誉称号以及英语、数学单科分数较高的考生,天津市考生执行本章程第十一条之有关规定。(如考生省份有相关规定,执行该省份要求)

  第十四条 依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进行审查和复查。对不符合标准的,按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 各专业录取均无男女生比例要求。

  第十六条 各专业公共外语课程均为英语,其他语种考生慎报。

  第十七条 录取工作结束后,我院将以特快专递的方式寄发录取通知书。同时,考生可通过我院校园网、咨询电话查询录取结果。

  第五章 后续管理

  第十八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依据《天津冶金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管理细则》、《天津冶金职业技术学院学籍管理规定》等规章制度进行管理,按教学计划对学生进行培养。

  第十九条 凡报考钢铁冶炼技术、电气工程技术、机械制造工艺及设备3个专业的考生,录取后到河北省邯郸市涉县天铁集团分院就读。其余专业均在天津市校本部就读。

  第二十条 我院实行双证书培养,学生完成规定学业,且成绩合格者颁发国家承认的学历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

  第二十一条 我院设立了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天津市政府奖学金、学院奖学金、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国家助学贷款、“绿色通道”和勤工俭学等多种方式的奖助贷体系,鼓励品学兼优的优秀生,帮助经济困难的贫困生。

  第二十二条 学生完成规定学业经审查达到毕业标准的颁发天津冶金职业技术学院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专科毕业证书。

  第二十三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学校请假。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仅适用于2015年天津冶金职业技术学院高职招生工作。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经天津冶金职业技术学院高职招生领导小组审查通过,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核。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自公布起开始执行。凡以前天津冶金职业技术学院有关高职招生工作的政策、规定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一律废止,均以本章程规定为准。

  第二十七条 在招生咨询过程中天津冶金职业技术学院咨询人员的意见、建议仅作为考生填报志愿的参考,不属学校录取承诺。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由天津冶金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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