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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警官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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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警官学院:普通本科 高校类型:政法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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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警官学院2018年招生章程

hb032 2020-1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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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证湖北警官学院普通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规范招生行为,提高生源质量,维护学院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公安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暂行办法》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院招生工作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三条学院招生工作接受教育招生主管部门、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学校概况

第四条学校全称:湖北警官学院

第五条学校国标代码:11332

第六条学校地址:

北校区: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南泥湾大道99号

南校区: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解放大道86号

第七条办学层次:大学本科

第八条办学性质:公办普通高等学校

第九条办学类型:全日制

第三章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十条学院成立以院领导、有关部门负责人、校友、教师代表组成的招生工作委员会,全面负责贯彻执行教育部、公安部、省招生委员会和省公安厅的有关招生政策,负责组织制定招生章程、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研究决定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宜。

第十一条招生工作委员会办公室为学院招生工作委员会的执行机构,其主要职责是根据学院的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编制招生计划,组织招生宣传,处理招生工作日常事务,保证录取工作顺利进行。

第十二条学院纪检监察部门对招生工作实行全程监督,招生工作同时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检查监督。

第四章招生计划及录取批次

第十三条招生计划:学院分专业招生计划及有关要求详见生源省公布的专业目录。

第十四条录取批次:

(一)本科提前批:治安学、侦查学、经济犯罪侦查、刑事科学技术、警务指挥与战术、网络安全与执法、涉外警务等公安专业。

(二)本科第二批:法学、计算机科学与技术、信息安全等非公安专业专业。

(三)省外各专业的录取批次按照生源省公布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报考条件

第十五条各专业报考条件按照《教育部关于做好2018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的要求执行。报考我院本科提前批公安专业的考生还须参加我院统一组织的面试(体检、综合测试、体能测试),且符合以下条件:

(一)报考条件:必须是今年高考并具有湖北省户籍的应往届高中毕业生,年龄不超过22岁(1996年8月31日以后出生),未婚。

(二)政治条件、身体条件、体能条件:根据湖北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与湖北公安厅联合下发有关文件执行。

(三)报考涉外警务专业的考生,高考外语成绩不低于120分。

第六章录取规则

第十六条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省级招办监督”的原则实施新生录取工作。

(一)本科提前批(公安专业)

政审、面试(体检、综合测试、体测)合格,考试成绩达到第二批本科录取控制分数线的考生,学院将根据生源计划、考生志愿和人民警察录用男女比例要求,综合评价,从高分到低分录取。

(二)本科第二批(非公安专业)

成绩达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录取控制分数线的考生,学院将根据生源计划,考生志愿从高分到低分录取。

(三)确定考生录取专业时,实行“专业志愿清”的规则。投档分数达到录取要求的考生,其所填报的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根据考生成绩调剂到其它专业录取;若不服从专业调剂,作退档处理。

第十七条对符合国家加分投档的考生,我院予以承认。

第十八条高考外语语种不限,但新生入学后外语课程教学只安排英语语种。

第七章录取体检标准

第十九条我院录取法学专业、计算机科学与技术专业和信息安全专业考生的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和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我院录取提前批公安专业考生的体检标准按照第五章的报考条件及要求执行。

第二十一条新生入学后3个月内,我院要对学生进行体检复查,凡不符合条件或有舞弊行为的,将按照教育部、公安部有关规定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第八章收费标准

第二十二条学生学费、住宿费的收费标准,按照湖北省教育厅、湖北省物价局有关文件执行。

第九章资助政策

第二十三条学院建立奖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困难补助、勤工俭学“四位一体、联动助学”的激励和保障机制,鼓励品学兼优学生和资助经济困难学生。凡被录取的特困学生,根据国家政策,可在入学前向户籍所在县(市、区)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或教育局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第十章毕业和就业

第二十四条在校期间,学生着统一制式服装,实行警务化管理。学生修读完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考核合格,达到毕业要求,颁发湖北警官学院本科毕业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授予学士学位并颁发学位证书。

第二十五条 根据《关于公安院校公安专业人才招录培养制度改革的意见》(人社部发〔2015〕106号)精神,公安院校公安专业招生规模要与公安机关招警需求相衔接,提高公安院校公安专业毕业生入警比例,确保公安院校公安专业毕业生成为公安队伍补充警力的主要渠道。我校公安专业应届毕业生参加由国家公务员局、公安部组织的公安机关面向公安院校公安专业毕业生的统一招警考试,经笔试、面试、体检、体能测评、考察合格后,按规定选择录用岗位。非公安专业毕业生实行双向选择、自主择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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