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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音乐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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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音乐学院:普通本科 高校类型:艺术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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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音乐学院2021年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章程

hb034 2021-0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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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招生工作严格遵守公开、公正、公平原则,选拔优秀人才。

第三条学校招生工作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及社会的监督。

第二章学校概况

第四条学校名称:武汉音乐学院。学校代码:11524。学校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张之洞路1号,邮政编码:430060。法人代表:胡志平。

第五条办学层次、类型:本科、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

第六条学校主管单位:湖北省教育厅

第三章组织机构

第七条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学校成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设立招生委员会,学校招生工作办公室是学校组织和实施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

第八条学校设立招生工作监督委员会对招生工作全程实施监督。

第四章招生计划

第九条学校在核定的招生规模内,根据发展规划、办学条件、生源状况、人才需求、学科专业建设等因素,科学、合理地编制年度招生来源计划。学校2021年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计划经主管部门下达后将在学校招生信息网公布。

第五章录取规则

第十条我校高考文化课录取分数线均按照750分制标准划定。高考文化课满分非750分制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需先按750分制折算(高考文化课成绩÷高考文化课满分×750 )。海南省高考文化课成绩按照原始分750分制标准执行。

第十一条2021年我校招生各专业录取办法:
 

专业

录取办法

音乐学(音乐学理论、音乐管理、音乐心理与治疗、钢琴调律)

湖北省考生按照艺术本科(一)统考音乐学类选择平行志愿模块填报志愿,根据公布的招生计划,对进档考生按照投档成绩从高到低录取。

非湖北省考生:高考文化课成绩达到我校划定的分数线;根据公布的招生计划,按总结构成绩从高到低录取(总结构成绩=专业结构成绩×60%+高考文化课成绩÷750×100×40%)。

音乐学(戏曲音乐)

高考文化课成绩达到我校划定的分数线;根据公布的招生计划,按总结构成绩从高到低录取(总结构成绩=专业结构成绩×60%+高考文化课成绩÷750×100×40%)。

音乐学(音乐教育)

高考文化课成绩达到我校划定的分数线;根据公布的招生计划,按总结构成绩从高到低录取(总结构成绩=专业结构成绩×70%+高考文化课成绩÷750×100×30%)。

作曲与作曲技术理论

高考文化课成绩达到我校划定的分数线;根据公布的招生计划,按专业结构成绩从高到低录取。

录音艺术(音乐音响导演、音乐编辑与制作)

高考文化课成绩达到我校划定的分数线;根据公布的招生计划,按总结构成绩从高到低录取(总结构成绩=专业结构成绩×70%+高考文化课成绩÷750×100×30%)。

音乐表演

高考文化课成绩达到我校划定的分数线;根据公布的招生计划,按专业结构成绩从高到低录取。

舞蹈表演

高考文化课成绩达到我校划定的分数线;根据公布的招生计划,按专业结构成绩从高到低录取。

舞蹈学

湖北省考生按照艺术本科(一)统考舞蹈学类选择平行志愿模块填报志愿,根据公布的招生计划,对进档考生按照投档成绩从高到低录取。

非湖北省考生:高考文化课成绩达到我校划定的分数线;根据公布的招生计划,按专业结构成绩从高到低录取。

舞蹈编导

高考文化课成绩达到我校划定的分数线;根据公布的招生计划,按总结构成绩从高到低录取(总结构成绩=专业结构成绩×80%+高考文化课成绩÷750×100×20%)。

第十二条成绩同分的录取办法:

(1)湖北省考生报考音乐学(音乐学理论、音乐管理、音乐心理与治疗、钢琴调律)、舞蹈学专业:投档成绩相同,依次按照高考文化课成绩、省统考成绩从高到低录取。

(2)音乐学(音乐教育、戏曲音乐)、录音艺术、舞蹈编导专业、非湖北省考生报考音乐学(音乐学理论、音乐管理、音乐心理与治疗、钢琴调律):总结构成绩相同,依次按照高考文化课成绩、专业结构成绩从高到低录取。

(3)作曲与作曲技术理论、音乐表演、舞蹈表演、非湖北省考生报考舞蹈学专业:专业结构成绩相同,则按专业结构成绩中分值比例最高的科目的成绩从高到低录取,如上述成绩仍相同,则按高考文化课成绩从高到低录取。

第十三条学校执行教育部、湖北省教育厅公布的2021年度高考加分政策。高考加分项目及分值仅适用于湖北省考生报考公布了在湖北省招生计划的招生专业(方向)。招生专业(方向)和计划以《湖北省招生考试》公布的为准。高考加分项目及分值不适用于其他不安排分省招生计划的专业(方向)。

第十四条学校各招考方向文理科兼收,外语不限语种,学生入校后统一实施英语语种教学。

第十五条在2021年学校组织的校考中,有缺考科目或违纪作弊的考生一律不予录取。

第十六条学校对考生身体状况要求执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

第十七条新生入学三个月内,学校将按照《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对录取新生进行入学资格复查,复查不合格的考生,学校将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十八条奖学金、助学金、勤工助学、国家助学贷款等助学措施按照教育部、湖北省教育厅和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收费标准

第十九条音乐学(音乐教育、音乐心理与治疗、音乐学理论、戏曲音乐、钢琴调律)、作曲与作曲技术理论、录音艺术、音乐表演、舞蹈表演、舞蹈编导、舞蹈学专业学费每生15000元/学年,音乐学(音乐管理)学费每生11000元/学年;住宿费每生1320元/学年。具体收费标准以当年湖北省物价局核定为准。

第七章学历、学位证书

第二十条学生学业期满,成绩合格,颁发国家承认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毕业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授予艺术学学士学位并颁发学位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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