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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科技学院2013年普通本科招生章程

阳光高考 2013-0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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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招生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2010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以及教育主管部门有关政策和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2013年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工作。
第三条  学校招生实施“阳光工程”,接受广大考生及其家长和社会各方面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四条  学校名称:浙江科技学院;学校代码:11057。
第五条  招生代码:0015(普通本科),0181(中外合作办学:中美班和中法班)。
第六条  办学层次:经国家教育部批准设立的浙江省省属全日制公办普通高等院校,以本科教育为主,积极发展研究生教育。
第七条  办学地点:杭州市西湖区留和路318号(浙江省杭州市小和山高教园区内)。
第八条  颁发毕业证书及学位证书的学校名称:浙江科技学院
第九条  学校简介:学校创建于1980年,是一所以工科为主,集工、理、文、经济、管理、教育等多学科协调发展的省属全日制本科院校。学校秉承“崇德、尚用、求真、创新”校训,坚持以育人为根本、以教学为中心,全面学习借鉴德国应用科学大学人才培养模式,致力于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实践能力和国际素养的高素质应用型专门人才。2009年,学校被增列为立项建设的硕士学位授予单位。学校位于杭州国家西溪湿地公园西南面的浙江省小和山高等教育园区,校园环境优美、办学设施齐全,是修身治学的理想场所。
第十条  二级学院设置:学校设有机械与汽车工程学院、自动化与电气工程学院、 信息与电子工程学院、建筑工程学院、生物与化学工程学院、轻工学院、艺术设计学院/服装学院、经济管理学院、语言文学学院、理学院、中德学院、国际教育学院、中德工程师学院(筹)等13个二级学院。
第十一条 专业设置:学校设有机械设计制造及其自动化、材料成型及控制工程、车辆工程、汽车服务工程、测控技术与仪器、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建筑电气与智能化、自动化、通信工程、计算机科学与技术、软件工程、数字媒体技术、电子信息工程、电子信息科学与技术、教育技术学、物联网工程、建筑学、土木工程、交通工程、给水排水工程、城市规划、化学工程与工艺、生物工程、食品科学与工程、制药工程、材料科学与工程、包装工程、轻化工程、印刷工程、能源与环境系统工程、动画、服装设计与工程、工业设计、艺术设计、国际经济与贸易、经济学、物流工程、工业工程、市场营销、财务管理、信息管理与信息系统、金融工程、信息与计算科学、应用物理学、汉语言文学、英语、德语等50个本科专业。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二条 学校成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工作,研究、制定学校招生政策,并对重大事项作出决策。
第十三条 学校招生办公室是组织和实施招生及相关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普通本科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十四条 学校监察处对学校招生工作实施全程监督,监督电话:0571-85070100。
                                                                第四章  录取
第十五条 录取原则:学校严格执行教育部的有关政策规定,坚持德、智、体全面衡量,以文化考试成绩作为主要录取依据,择优录取的原则。学校优先录取第一院校志愿(或者平行志愿)的考生,执行考生所在省(市、自治区)招生办公室(教育考试院)关于志愿投档顺序的有关规定。如第一院校志愿(或者平行志愿)不能满足招生计划时,则按照考生所在省(市、自治区)招生办公室(教育考试院)规定依次进行后续志愿(或者征求志愿)录取。投档过程中我校原则上按1:1.05的比例进行投档,若上级主管部门有另外要求,则依其规定执行。
学校在浙江省实行的“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按照《浙江科技学院2013年“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简章》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专业确定方法:浙江省根据学校生源及学生志愿情况,采用“分数优先,平行志愿专业,无专业级差”的方式录取。省外如有建议推荐的专业确定方式,按建议的方式执行;若无,则按浙江省内的方式执行。当专业志愿报考不平衡时,对“服从专业志愿” 的考生按高考成绩和德、智、体综合表现进行校内择优调剂。
第十七条 体检要求:参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其中 “学校可以不予录取”的,则不予录取;“学校有关专业可不予录取”的,学校相关专业不予录取。
第十八条 语种限制及要求:我校只招收英语、德语语种的考生(英语专业、全英文授课国际班专业只招收英语语种考生)。艺术类专业,外语高考成绩要求达到60分(报考我校中德学院中德联合培养本科生项目(简称‘2+3’项目)的艺术类考生外语单科成绩要求达到80分);外语专业(英语、德语)、全英文授课国际班专业,外语单科成绩要求达到110分;中外合作办学、中德联合培养(2+3项目)、双学位专业、其他有外语单科限制的专业(经济学、国际经济与贸易、金融工程)等外语单科成绩要求达到100分。在实际录取中,学校可根据生源总体情况适当调整单科成绩要求。
第十九条 艺术类专业录取规则:专业分达到我校专业合格线(浙江省的专业合格线即为省联考分数线);文化分上各省的艺术类本科线(外语单科成绩一般要求达到60分,江苏省48分)。录取时按文化分和专业分各占50%的比例折合成的综合分从高到低进行排序,择优录取(综合分=文化总分×50%+专业成绩×7.5×50%,文化分均按照750分制折算)。参加非美术类招生考试的服装与服饰设计(服装表演与形象设计方向)其录取原则按专业成绩从高到低顺序录取。
第二十条 为更好地适应社会对人才的需求,增加学生选择专业的机会,2013年首次在信息与电子工程学院实行大类招生,按电子信息类名称录取。在完成一年的基础学习后,学生可在信息与电子工程学院的计算机科学与技术、软件工程、通信工程、电子信息工程、物联网工程和数字媒体技术6个专业中按有关规定选择专业。
第二十一条  报考建筑学专业的考生应有一定的绘画基础。
第二十二条  学制要求:中德联合培养本科生培养项目的录取学生条件将根据德国高校入学资格做出限定,即只招收小学至高中十二年制基础教育的学生。
第二十三条  录取工作结束后,学校以各省招生办公室(教育考试院)录取名册为依据,寄发录取通知书;通过各省招生办公室(教育考试院)及学校网站等渠道向社会公布各批次录取名单;浙江省考生档案由学校统一提取,省外考生档案根据各省招生公办室(教育考试院)规定办理。
                                                                第五章  奖学金及资助
第二十四条  设有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优秀学生奖学金、国际交流奖学金、特别荣誉奖学金、学生体育运动奖学金等。
第二十五条  学校设有经济困难学生专项资助经费。新生报到现场专门设置经济困难学生入学“绿色通道”(需持家庭所在地县/区级民政部门出具的家庭经济困难证明)。入学后,根据《浙江科技学院学生资助工作管理办法》,对经济困难学生进行资格认定,经学校认定的经济困难学生可以通过国家助学贷款、勤工助学、学费减免、困难补助和社会资助等多种渠道获得资助,以帮助其顺利完成学业。
                                                                第六章  其他
第二十六条  被我校录取的新生,应在学校规定的期限内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向学校教务处请假。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视为放弃入学资格。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十七条   学校收费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浙江省物价局审批后执行。具体收费标准如下:
1、艺术类专业:7000元/学年;
2、土木工程(中法班):暂定22000元/学年(以物价部门审批通过为准);
3、经济学(中美班):暂定23000元/学年(以物价部门审批通过为准);
4、其它专业:3960元/学年;
5、住宿费每人1000——1200元/学年。
(以上各类收费标准届时按浙江省有关部门文件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学校招生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新闻媒体、考生、考生家长及社会各界的监督。学校负责处理和协助处理招生遗留问题。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由浙江科技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本章程若与上级有关政策和规定不一致的,以上级政策和规定为准。
第三十条  招生咨询联系方式:
1.学校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留和路318号(小和山校区),邮编:310023
2.招生热线:0571-85070165(兼传真)、85070164、85070169
3.学校网址:http://www.zust.edu.cn
4.招生信息网:http://zsb.zust.edu.cn
5.招生咨询邮箱:zsb165@zust.edu.cn


                                                                                                                                                                                                 浙江科技学院
                                                                                                                                                                                                二O一三年五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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