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监督及申诉
1.学校将遵循“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健全工作机制,接受社会监督,严防权力寻租,切实保障各环节按程序有序实施。考生或者其法定监护人认为学校的招生录取行为违反教育部相关规定的,可向学校招生办公室提出异议、申诉或者举报,学校纪检监察部门进行监督,及时处置违规违纪方面的信访问题;反映情况和问题必须实事求是,凡是以单位名义反映的必须加盖公章,以个人名义反映的必须署真实姓名、所在单位和联系方式。
2.对弄虚作假、违规违纪的相关人员,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教育部令第36号)等相关规定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3.学校严格按照国家招生政策规定和学籍管理规定,认真开展新生入学资格复查。凡属替考、违规录取、冒名顶替入学等违规情况以及不符合实施区域和学籍、户籍等要求的新生,一经查实,取消录取资格、不予学籍电子注册,并报告有关部门倒查追责。
八、联系方式
九、其他
1、本简章内容若与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相悖,则按上级文件精神执行。
2、学费、住宿费按江苏省有关部门核准的标准执行。
3、我校未委托其他任何机构或个人进行相关工作。若发现以我校名义进行非法活动的中介或个人,学校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4、本招生简章由苏州大学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苏州大学招生办公室
2020年5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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