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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理工学院2010年招生章程

福建高考招生信息网 2010-0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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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学校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广东省有关规定并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及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三条 学校全称:东莞理工学院

第四条 学校国标代码:11819

第五条 学校地址:广东省东莞市松山湖区大学路1号,邮政编码:523808

第六条 办学层次:本科

第七条 办学性质:公办普通高等学校

第八条 办学类型:全日制

第九条 学校隶属单位:东莞市人民政府;业务主管单位:广东省教育厅

第十条 毕业颁证:凡具有我校正式学籍的学生,在允许的修业期限内获得规定的学分,达到毕业生基本要求时,准予毕业并颁发东莞理工学院毕业证书;对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毕业生,授予东莞理工学院学士学位并颁发学位证书。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十一条 学校设立由学校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贯彻执行教育部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的有关招生工作政策,负责制定招生章程、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确定招生规模和调整学科招生计划,领导、监督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协调处理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 招生办公室为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执行机构,主要职责是根据学校的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编制招生计划,组织招生宣传和录取工作,处理普通全日制本科招生的日常事务。

第十三条 学校设立由学校领导和纪检监察部门组成的招生监督小组,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录取期间成立信访组,安排专人负责处理考生的信访、申诉和投诉。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十四条 学校分专业招生计划及有关要求详见生源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布的专业目录。

第十五条 学校在广东省本科招生批次为第二批本科A线。广东省以外招生批次详见生源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六条  执行教育部“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招生录取严格遵守教育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办公室的有关政策和规定,以考生高考成绩为基本依据,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综合衡量德智体美,择优录取。

第十七条 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划定的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上,在严格执行招生计划的前提下,制定具体录取标准,按照文科类、理科类、体育类、音乐类分类录取。

第十八条 实行平行院校志愿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文科类、理科类专业投档比例,原则上按照该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计划的100%提档,视生源情况而定,最高比例不超过105%。

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文科类、理科类专业按招生计划的100%-120%提档;

体育类、美术类、音乐类的提档比例根据生源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确定。

第十九条 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合格、统考成绩达到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符合学校提档要求的情况下,学校依据考生志愿,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择优录取。

第二十条 实行平行院校志愿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按“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投档原则处理。

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实行学校志愿优先的录取原则;同等志愿,择优录取。即优先录取第一志愿考生,在第一院校志愿生源不足的情况下,按考生第二院校志愿录取,依次类推,不设置院校志愿级差。

第二十一条 专业录取时不设专业志愿分数级差,以分数优先为原则,即先按高分到低分排序,按照考生填报的专业志愿顺序依次录取。如考生分数未达到第一专业志愿录取分数,即看是否达到第二专业志愿录取分数,依次类推,直至最后一个专业志愿。

第二十二条 考生所有专业志愿都未被录取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根据考生总成绩并兼顾单科成绩,调剂到招生计划有空额的专业录取,否则,作退档处理。

第二十三条 依照广东省教育厅有关文件,今年我校继续在广东省生源中招收各专项的体育尖子考生。

第二十四条 加试、外语语种及相关科目的要求:

广东省考生英语加试:英语、热能与动力工程专业须加试英语口试,成绩要求C级以上;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须加试英语口试,成绩要求D级以上。

本校公共外语教学为英语,请非英语语种考生慎重报考。

第二十五条 美术类、音乐类、体育类专业投档后,在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上,按术科分从高分到低分分档。

第二十六条 对享受加分政策的考生,可按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办的规定加分提档,但录取专业时以实际分数为准。在高考成绩总分相当的情况下,优先录取政策照顾的加分考生。

第二十七条 录取时对学业水平测试等级有排序要求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进档后排序规则:先分数后等级。

在广东省,报考我校文科类、理科类本科层次的高中应届毕业生,三门学业水平考试均须获得等级成绩,且至少有两门达到C级及其以上等级。当考生考试成绩(或排序)相同时,综合素质评价及学业水平考试成绩优秀的考生可优先录取。专业录取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修习相关专业基础知识(模块)的考生。

在广东省,报考我校音乐类、美术类、体育类的高中应届毕业生,三门学业水平考试并均获得等级成绩,且至少有两门达到D级及其以上等级。当考生考试成绩(或排序)相同时,综合素质评价及学业水平考试成绩优秀的考生可优先录取。专业录取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修习相关专业基础知识(模块)的考生。

 

第六章  录取体检标准

第二十八条 我校录取考生的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育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对残障的考生,若其生活能够自理、符合所报专业要求,且高考成绩达到录取标准,则予以录取。

第二十九条 报考音乐学专业的男性身高168CM以下,女性身高160CM以下的考生请慎重报考。社会体育专业体检按广东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以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育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为依据,对新生进行身体健康状况复查,对经复查不符合体检要求或不宜就读的已录取专业者,按有关学籍管理规定办理,予以转专业或取消入学资格。

 

第七章  收费标准

第三十一条 学校的学费和住宿费按省市有关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学费标准:每生每年普通理科专业4300元,普通文科专业3800元,外语专业4300元,体育专业4300元,艺术专业8000元,软件工程专业5500元。住宿费:每生每年1500元。

 

第八章  奖助学金

第三十二条 国家助学贷款、奖学金、助学金等助学措施按照教育部、广东省教育厅和我校相关规定执行。

1. 新生奖学金:(1)凡第二批第一志愿填报我校,被我校录取且正常报到的广东省文科类、理科类新生:若总分在广东省第一批录取线20分以上的(含20分),按总分排序,文理科各取前10名,给予甲等奖学金,奖励每生人民币4万元,分四年发放,每年1万元;若总分在广东省第一批录取线以上的,按总分排序,文理科各取前20名给予乙等奖学金,每生一次性奖励人民币1万元(享受甲等奖学金者,不再享受乙等奖学金)。(2)凡第二批第一志愿填报我校,被我校录取且正常报到的省外文科类、理科类新生:若总分在该省(市、区)第一批录取线以上的,按总分排序,文理科各取前2名给予乙等奖学金,每生一次性奖励人民币1万元。

2. 教育发展基金会奖学金:东莞理工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设立杨振宁奖学金、光大奖学金、康华奖学金、新世纪奖学金等。

3. 优秀学生奖学金:(1)学校优秀学生奖学金:由300元到5000元不等;(2)企业奖学金:东穗奖学金、驰鹏奖学金、东莞外商协会奖学金、东莞得利钟表奖学金、新维思奖学金、高铁科技奖学金等。

4. 国家助学贷款: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可向学校申请在校期间由财政贴息的国家助学贷款,贷款最高金额为每年6000元。

5.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奖学金8000元/人/年,国家励志奖学金5000元/人/年。

6. 助学金:(1)国家助学金:按照国家下发名额发放国家助学金2000元/人/年;(2)企业助学金:阿克苏诺贝尔涂料(东莞)有限公司、东莞市环顺环保器材有限公司、东莞时报社等单位在我校设立助学金,帮助家庭贫困且学习成绩优秀的学生完成学业。

7. 其它:学校还通过勤工助学、困难补助等措施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完成学业。

 

第九章  招生工作的咨询、监督与申诉

第三十三条 招生工作的监督与申诉

接受纪律监督与申诉的联系部门:校审计监察处

联系人:刘家昌

监督电话:0769-22861331

传    真:0769-22861983

电子邮箱:sjc@dgut.edu.cn

第三十四条 招生咨询及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0769-22861919

传    真:0769-22861918

电子邮箱:zsjy@dgut.edu.cn

学校网址:http://www.dgut.edu.cn

招生网址:http://xsc.dgut.edu.cn/recruit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于2009年12月29日由东莞理工学院第23次校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适用于东莞理工学院2010年招生工作,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后逐年修订。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由东莞理工学院授权东莞理工学院招生办公室解释。本章程若有与国家和省的政策、规定不一致之处,以国家和省的政策、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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