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发的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一般对考生的体检结论分为四种:“合格”“有关专业可不录取”“不宜就读专业”和“学校可不录取”。
其中“有关专业可不录取”是指考生身体健康状况从总体来看是合格的,但患有某些专业可不录取的疾病,如患有色弱、色盲的考生,化工、医药类等专业可不录取;裸眼视力任何一眼低于5.0者,飞行技术、航海技术、消防工程等专业可不录取。
“不宜就读专业”是指考生身体健康状况从总体来看是合格的,但患有不宜就读某些专业的疾病,如嗅觉迟钝或口吃者,不宜就读教育学类、公安学类各专业以及外交学、法学、新闻学等专业。
“学校可不录取”是指考生患有学校可不录取的疾病,如心肌病、高血压病、重症支气管扩张、哮喘、恶性肿瘤、慢性肾炎、尿毒症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