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指出,各类中小企业、非公有制企业招聘非本地户籍普通高校专科以上毕业生,一律取消落户限制。毕业生可凭教育部门签发的《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报到证》等相关证件,到公安部门办理落户手续。除物价部门批准收费项目外,不得收取任何户籍管理费用。企业招用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可按规定享受相应就业扶持政策。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招用登记失业或家庭困难毕业生的,每招用1人给予5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并按规定给予财政贴息。
除了鼓励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招聘毕业生外,政府还要对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进行就业援助。他们从事个体经营或实现灵活就业的,给予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在公益性岗位就业或被企业招用就业的,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初次参加职业技能鉴定的,给予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每年9月1日后还没有就业的毕业生,纳入公共就业服务范围,享受失业登记后相应就业扶持政策。《意见》积极鼓励毕业生到基层就业。到农村基层和城市社区从事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工作的,符合公益性岗位就业条件并在公益性岗位就业的,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和公益性岗位补贴;到农村基层和城市社区其他社区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就业的,给予薪酬或生活补助;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农村基层就业、并履行一定服务期限的高校毕业生,以及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高校毕业生,由政府补偿学费、代偿助学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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