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对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行为,被侵害人及其监护人或者其他组织和个人有权向有关部门投诉、举报,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学校处分未成年学生,应当听取未成年学生及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申辩,并对申辩的内容予以答复,未成年学生受到处分后有改正表现的,学校应当在其毕业前将处分记录从个人档案中消除。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工,应当遵守职业道德规范,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体罚、变相体罚或者侮辱、诽谤、歧视未成个人,不得用罚款等手段惩罚未成年人,不得侵犯未成年人的隐私权。
将从2009年6月1日起施行的这一办法还规定,学校、幼儿园应当对未成年人进行交通、消防、卫生等安全教育和防灾避险教育,制定突发性事件应急预案,定期组织演练。提高未成年人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能力。学校、幼儿园组织未成年人参加集会、文化娱乐、社会实践等集体活动,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发生人身安全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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