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10年福建省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
第十二章 仅适用于在闽高校的照顾政策
第五十八条 下列考生可享受加5分的照顾,由学校择优录取:
1.设区市表彰的见义勇为先进分子或其子女;?
2.应届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考生,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得省级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省赛区一等奖者。?
第五十九条 下列考生可享受加10分的照顾,由学校择优录取:
1.福建省省级见义勇为先进分子或其子女;
2.全国和省部级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
第六十条 下列考生可享受一定的加分照顾,由学校择优录取:
平行志愿填报在闽高校农学、园艺、植物保护、茶学、草业科学、林学、水土保持与荒漠化防治、农业资源与环境、蚕学、蜂学、动物科学、动物医学、农村区域发展、森林资源保护与游憩等本科专业,以及园艺、园艺技术、茶叶生产加工技术、林业技术、森林资源保护、动物防疫与检疫、畜牧兽医、兽医、经济动物养殖等专科专业的考生,在该校平行志愿投档录取(不含征求志愿投档录取)时,可享受加10分的照顾;
本科提前批、专科提前批第一志愿第一专业填报在闽高校农学、园艺、植物保护、茶学、草业科学、林学、水土保持与荒漠化防治、农业资源与环境、蚕学、蜂学、动物科学、动物医学、农村区域发展、森林资源保护与游憩等本科专业,以及园艺、园艺技术、茶叶生产加工技术、林业技术、森林资源保护、动物防疫与检疫、畜牧兽医、兽医、经济动物养殖等专科专业的考生,在该校录取第一轮投档时,可享受加10分的照顾。
第六十一条 符合第十一章、第十二章规定享受加分照顾的考生(限报考高校招生全国统考的考生)均须在规定时间内(5月20日之前)填写《注意录取考生登记表》上交当地高招办汇总,逾期不受理。考生若一人同时享受多项加分照顾的,投档时只能取其中最高的一项分值作为考生照顾分值。考生只要享受一项照顾加分政策后,就不能再享受其它加分政策(含固定加分和选择性加分)。凡符合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规定享受政策性照顾项目及分值的考生名单必须由省高招办和考生所属设区市、县(市、区)高招办、中学负责向社会公示,未经公未的考生其加分项目、分值不得计入投档成绩并使用。
第六十二条 投档录取时,凡按照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规定享受的照顾项目及分值仅适用于在闽高校。在“平行志愿”投档时,该项目加分不作为固定加分进入排序,只是在检索考生平行志愿时,才作为相关志愿栏目的加分处理。
第十三章 信息公开公示
第六十三条 各级教育行政管理部门、高招办、有关高校、中学应按照有关要求,分别公开招生政策、高校招生资格及有关考生资格、招生计划、录取信息、考生咨询及申诉渠道、重大违规事件及处理结果等相关信息。
省高招办负责公布本省有关招生政策、计划、考生咨询及申诉渠道、重大违规事件及处理结果、考生统考成绩和录取结果的查询办法、各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填报志愿和录取时间安排、各录取批次高校未完成的分专业招生计划,以及须向社会公布的其他信息;公示本省享受照顾政策类别及具有相应资格的考生、以及高校特殊类型招生测试合格考生等名单。
各设区市、县(市、区)高招办和中学分别在其所在地公示本地区、本校享受照顾政策类别及具有相应资格的考生、以及高校特殊类型招生测试合格考生等名单。
高校在其网站上公布本校招生计划、招生章程、录取结果查询办法;公示取得本校特殊类型招生测试合格的考生名单。
第六十四条 省高招办、设区市高招办和高校公示的信息保留至当年年底。县级招办和中学公示的考生有关信息,上报前至少公示10个工作日,并保留至当年8月底。
第六十五条 各级教育行政管理部门、高招办、有关高校、中学要在公示有关信息的同时,提供举报电子信箱、电话号码、受理举报的单位和通讯地址,并按照国家有关信访规定及时调查处理。
第十四章 新生入学与入学复查
第六十六条 被高校录取的新生,凭本人准考证和身份证,于8月10日开始(正常上班时间内)到报名确认所在地县(市、区)高招办指定的地点核对由省高招办提供的录取考生名单后,签名领取经密封、加盖当地高招办公章的本人纸质报考材料(被本科层次民办学校和独立学院录取的考生还须领取《录取考生信息确认表》),按高校录取通知书上规定的日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时及时将本人报考材料交给学校有关部门。考生应妥善保管好报考材料,不得私自拆封,如因各种原因未到校报到的,应于当年12月底前将报考材料原封不动交回原报名确认所在地高招办统一保管。有关县(市、区)高招办要及时给予办理报考材料接收手续。考生的党、团组织关系和在职人员的干部人事档案,按原单位的规定办理接转手续。?
第六十七条 为确保新生质量,各高校在新生入学后,要组织对新生报考材料进行复核,并对新生身体健康状况进行复查。
第十五章 对违反规定行为的处理
第六十八条 考生以虚报、隐瞒或伪造、涂改有关材料,利用通讯工具进行考试作弊,由他人代替考试或代替他人考试,以及使用其他欺诈手段,或者因招生工作人员或其他人员的徇私舞弊行为取得考试资格、加分资格或录取资格的,由省教育厅或经省教育厅授权的省高招办或高校,取消其当年的考试资格或录取资格;已经被录取或取得学籍的,由高校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学籍并将其退回户籍所在地。
对考生在高校招生考试中的各种违规行为的处理,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18号)执行。其中:对利用通讯工具作弊、由他人代替考试或代替他人考试等考试作弊行为情节严重的考生,取消其当年报名参加高校招生考试的各科成绩,同时给予下一年度不得报名参加高校招生考试的处理;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对违规参加高校招生考试的高级中等教育学校非应届毕业的在校生,取消其当年高校招生考试各科成绩,同时给予其应届毕业当年不得报名参加高校招生考试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