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 学校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指在学校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或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或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发生的,造成学校及教职员工、学生伤亡和较大财产损失的事故,以及虽发生在校外,但涉及学生非正常死亡和性质严重、影响较大的学生伤亡事故。 事故按事发地点分成两类:发生在学校管辖区域内的事故为校内事故;发生在学校围墙及校门外的事故为校外事故。本规定要求上报的事故,不包括学生因自身疾病在校外死亡的事件。 五个事故等级 按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可分为五个等级: (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2人以上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五)轻微事故,是指造成5人以上轻伤,或者1人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事故。 四类责任主体 《规定》按责任主体将事故分为四类:A类、因学校过错导致事故发生,应由学校承担全部或部分责任的;B类、因学生父母(其他监护人)过错或学生自身原因导致事故发生,应由学生父母(其他监护人)或学生本人承担责任的;C类、因第三人过错导致事故发生,应由第三人承担责任的;D类、因地震、雷击、大风、洪水等不可抗拒的自然因素或学校无法预见原因造成事故,学校不承担责任的。 三个短期时效 市属学校发生事故和学生非正常死亡情况,应立即书面报告市教育局安办。若是市属高校的,还应同时上报省委教育工委宣传部。重大和特别重大事故快报时,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或市属学校主要领导或分管安全工作的领导签发。特殊情况的,可经主要领导或分管安全工作领导同意后,由安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人签发上报后,再由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及时补签。 事故或学生非正常死亡情况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学校负责人报告。学校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在2小时内向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立即逐级上报,每级上报的时间不超过2小时,一般事故以上的事故应同时直接上报至省教育厅学校安全工作处。 若是学校发生轻微事故的,应在24小时内向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报告。轻微事故情况由县(市、区)教育局负责汇总处理,每半年将汇总情况报市教育局,由市教育局报省教育厅备案。 两种责任追究 事故发生后,有“未在规定时间内上报,且无法说明未及时上报正当理由的;故意少报或漏报伤亡人数的;故意隐瞒不报、谎报的”行为之一的,提请行政监察部门按《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并作为单位和个人绩效考核、评先评优、奖惩任免与评选文明学校、达标学校、示范性学校、平安先行学校等创建活动的重要依据。 以上三种行为中,如果是情节特别严重且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规定》指出,各级各类学校、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规定报告事故,应报告省教育厅的,必须报至省教育厅学校安全工作处或体育卫生与艺术教育处市属高校必须报至省委教育工委宣传部。应报告市教育局的,必须报至市教育局安办、再由安办及时报告分管局领导并报送省教育厅相关处室。重大及以上事故,由市教育局办公室按照程序上报省教育厅和市政府相关部门。 此外,事故信息实行归口管理,由县、市两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市属学校主管学校安全工作的部门负责。事故一旦发生应立即呈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如事故处理时间较长,还应及时报告事故后续处理情况;报告采取纸质传真和电子邮件同时上报的方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