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童权利公约》,要求关于儿童的一切行动都以儿童最大利益为“首要考虑”。同时强调,国家才是儿童的最终监护人,如果父母不能监护好孩子,国家有责任也有权力接管父母的监护权。
近来,不断有孩子遭受意外或被故意伤害的报道,令人痛心——昨日,被“充气”的13岁杜传旺的情况仍十分严重。
如何最大可能地保护未成年人和减少类似悲剧的发生?目前,我们一定要强调直接监护人的责任。监护人在一些孩子伤害悲剧中应该承担的法律责任,是绕不过去的主题,在长期解决问题的考量上,某些孩子悲剧发生后,监护人不可免责,可能更有作用。
孩子的监护人是谁?首先是他的父母或法律指定的相关人。事实上,我国孩子被直接监护人忽视的事并不少见,笔者熟悉的一些急救医生气愤地说,每当看到孩子那种痛苦状,真想狠狠地抽他们的爸爸妈妈。而这些监护人在照料和养育上的严重忽视和失责,多年来,竟被法律和舆论所忽视。
可在一些国家,对忽视孩子的监护人,别说已造成恶果了,即使没出什么事,也会被法律的鞭子“狠狠地抽”。例如电影《刮痧》讲述了一位在美国的中国爷爷为孙子刮痧治病,却被不理解的美国人以虐待儿童为由告上法庭,宣布剥夺父亲的监护权。另一部根据真人真事改编的美国电影说一位父亲把患传染病而濒死的妻子接回家,被告忽视了家中的三个孩子,不能再做父亲,孩子全部被送人寄养。直到多年后,他另组家庭,有了孩子,证明自己是合格父亲后,法律才允许他见到三个孩子。一个意大利父亲在瑞典当街将孩子按倒,结果被判监禁6个月。
发达国家这些严苛,甚至不近人情的儿童法,其实并不“超越”或“先进”,只是贯彻世界上签字国最多的国际公约——《儿童权利公约》,要求关于儿童的一切行动都以儿童最大利益为“首要考虑”。同时强调,国家才是儿童的最终监护人,如果父母不能监护好孩子,国家有责任也有权力接管父母的监护权。
中国是《儿童权利公约》的签字国,以儿童最大利益为“首要考虑”的相关法律也比较完善,但现在每每发生孩子悲剧时,监护人很容易被舆论、社会,甚至政府纳入“受害方”(仅从自己孩子受害角度看,的确也是)加以同情和慰问,几乎没有舆论和执法部门去追究他们的法律责任,这样的惯例做法,会后患无穷。早就有未成年人法学专家警告说,做父母太安全了,孩子们就难免遭殃。如果我们的法律和司法没办法将忽视孩子而酿成悲剧的直接监护人送上法庭,就不可能避免悲剧的重演。所以,对我国监护人忽视孩子的司法实践要尽快开始,如在什么条件下可以剥夺监护人的监护权?靠什么儿童福利体系或寄养机制来支撑?对严重忽视孩子而造成恶果的监护人如何惩罚?
另一个更重要的问题是,国家是所有儿童的最终监护人。所以,一些少儿悲剧的发生,当地政府在社会管理上难脱其责。本地孩子生活和游玩的环境为何如此不安全?13岁杜传旺为何失学做工?政府管理尽到责了吗?所以,用法律惩罚在保护未成年人上渎职的官员?如何尽快弥补不足和织好儿童的安全网?都是我们避免孩子悲剧一再重演的关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