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籍以外学生,从今年起,对2009年及以前年度发放的市属学校生源地助学贷款,其财政贴息均改由生源所在设区市承担,不再由学校所属设区市承担。日前,省教育厅等单位联合制定了《福建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财政贴息及风险补偿金管理暂行办法》。
办法规定,厦门市籍以外学生中,考入部(委)属及省外高校就读的学生,风险补偿金全部由中央财政承担。在福建本省高校就读的,由中央和福建省各承担7.5%。福建省分担的7.5%部分,省财政承担4.5%,高校承担2%,生源地所在设区市承担1%。
对于厦门市籍学生,考入部(委)属及省外高校就读的,贴息及风险补偿金均由中央财政承担。在福建本省高校就读的,贷款贴息全部由厦门市财政承担;省分担的7.5%风险补偿金部分除2%由高校承担外,其余5.5%全部由厦门市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