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十六、信息管理
招生考试信息以及未授权公布的其他有关信息属于国家秘密。各级教育考试机构要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确保招生考试信息的绝对安全。招生考试信息由教育部或省招办向社会发布,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向社会发布或泄露招生考试信息。严禁考生信息被非法泄露、售卖或考生志愿被他人非法操控。
(一)进一步规范信息公开内容、拓展信息公开渠道、增强信息公开实效、完善信息承诺、审核公示、档案管理和违规惩处四项工作机制。进一步优化信息管理系统,使信息管理更加科学规范。高考信息包括考生情况,考区、考点、考场设置情况,监考人员、巡视员情况,考试情况,评卷情况,考试成绩、诚信考试情况,视频监控录像,考生志愿情况等。考区对信息的采集与处理工作要严格管理程序和工作纪律,做到准确无误。
(二)按照统一标准、分类采集、逐级负责的原则,做好考生信息的采集和确认工作,确保信息完整、准确、安全。报名、体检、志愿等信息一经考生签名确认并进入省级数据库,不再接受任何修改。考生、家长或录入人员必须为自己确认的信息承担责任。
(三)严格落实责任,严肃工作纪律,严密工作程序,严守管理权限,确保考生信息安全、保密、可靠。考生基本信息和志愿信息由考区招办负责收集汇总,全省同一天提交(另文通知),严禁考区之外的任何单位或人员(包括中学信息管理人员)以任何理由、任何借口收集统计甚至泄露、操控、篡改考生志愿信息,否则将作为严重违纪行为,由纪检监察部门严肃追究处理。
三十七、资格审查
按照省招委、省教育厅、省监察厅、省公安厅《关于认真做好普通高校招生考试资格审查工作的通知》(青教招委[2008]48号)、省招办《关于2014年普通高校招生报名工作的通知》中的规定、程序和要求开展考生资格审查工作。
资格审查工作实行四部门负责制,即:对考生户籍的审查由公安部门负责;对考生学籍的审查由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学负责;对加分条件、省外借读高中生的资格审查由考区招办负责;对违纪违规问题的查处由纪检监察部门负责。
(一)考生在青高考报名录取条件依据省招委“青教招委[2000]007号、[2006]33号,青招委[2011]42号、[2013]4号”文件规定审查。
(二)由考区招委牵头,教育、公安、纪检(监察)部门各负其责,核查考生的在青高考资格,并为其最终的审查结果负全责。市、州招考办做好协调,制定落实本地区资格审查工作责任制、责任追究制及督查督办制度,并对辖区考区的审查工作把关负总责;对资格有疑、群众举报的考生进行核查。
(三)要重点审查在省内中学空挂学籍、已注册省外借读高中生、三地间迁转户口等考生的资格。将不符合条件者已予注册或空挂学籍予以考试的;外省籍考生将户口从省外迁入青海后,又在青海省内州、县(市、区)之间进行迁移,从中变更并隐瞒原签发地、籍贯、身份证号等原始信息和真实身份后在青参加高考的,取消录取资格。并按照责任划分,交由纪检监察部门对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
考区招办之间要加强沟通或通过省招办协调,协助开展考生资格协查工作。
对考生的高考信息,要与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库(或省外借读高中生注册库)、往届生高考库、公安部门的户籍库照片等信息进行核对,清查不法人员假冒我省居民、往届毕业生、中途缀学学生的身份在青高考。对发现的违纪违规人员交纪检监察部门处理。对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要报案,依法追究责任。
将户籍迁移手续中的“非直系亲属”在落户时变更为“直系亲属”的考生不予报考,责任由变更部门承担;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库中为省外身份证号,高考库中改为青海省身份证号的,必须提供家长、考生从内地迁入青海的准迁证、迁移证,否则不予报考。
(四)依据《收养法》有关条款以及省招委“青教招委字[1987]018号、[1988]002号、[2000]007号”文件中的相关规定,我省居民从省外收养的孤儿,必须在我省就读高中。此类考生在我省参加高考时,必须符合《收养法》规定的条款,即:收养人夫妇无子女,被收养人亲生父母双亡。高考报名时,还必须要按照省招委上述三个文件中的规定出具以下证明材料:
1.收养人夫妇无子女证明(家长单位、县区级计生部门分别出具);
2.考生亲生父母双亡资料(原籍公检法部门对有关案件的处理结果文件);
3.考生亲生父母原单位证明;
4.户籍迁移手续(公安部门加盖户籍专用章的准迁证、迁移证复印件);
5.《收养证》以及公证手续。
省外居民与我省居民重组家庭后,从省外将本人及其与原配所生子女的户口迁入我省的,其子女必须在我省就读高中,且达到省招委“青招委[2011]42号、[2013]4号”文件规定的报考条件后,方准参与相应批次院校的录取。
(五)资格审查时发现的假户籍、假迁移等材料不退还,转交纪检监察部门查处并追究相关责任;对搭桥户、空挂户、空挂学籍、替考、冒考等行为做严肃处理和责任追究,涉及考生按教育部规定做处理,档案材料不退还。
(六)考生不按规定及要求报考,考生所在中学(应届生)、考区招办(往届生、省外借读高中生)未严格审查,考生报名、志愿填报等结果与规定、要求不一致的,取消录取资格,责任由考生本人、中学、考区招办承担。
(七)享受照顾加分的考生,经本人申报、有关部门审核,学校、考区、省招办三级公示后方能认可。学校、考区在5月10日前向社会公示(不少于10个工作日),5月20日前报省招办。报名结束后才取得的加分资格,由考区招办负责向省招办补报,补报时间不得超过6月6日(高考前)。
三十八、违规行为认定与处理
要严肃考试招生工作纪律,进一步加强高校招生监督监察,严格落实高校招生责任追究办法。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未认真履行职责、违反规定和纪律的单位和人员,依照《教育部关于实行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责任制及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实行相应行政和纪律处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1.对参加我省普通高考的考生以及考试工作人员、其他相关人员,违反考试管理规定和考场纪律,影响考试公平、公正的行为,依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进行认定与处理。
2.考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地区高考组织工作的管理与监督。考区教育考试机构负责对考生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报省考试管理中心处理。
(二)对违反招生工作规定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依据教育部《2014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中的相应条款认定和处理。
三十九、附则
(一)经批准的部分高校单独招生、保送生及各种特殊类型招生,按教育部相关规定执行。
考务工作未尽事宜,按教育部有关规定执行。
现役军人报考高校,按解放军总政治部的有关规定办理。为军队培养的国防生按有关要求执行。
(二)《主考、副主考职责》、《监考员职责》、《考试实施程序》、《考试规则》、《试卷保管、分发环节监控录像回放工作要求》见教育部2014年《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考务工作规定》附件。
(三)考生凭《录取通知书》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户口迁移等手续,在高校规定的时间报到。不能按时报到的向高校提出书面申请,经同意方可延期报到。对未经高校同意逾期不报到的,视为自行放弃入学资格。
(四)本《细则》由省招办负责解释。
(五)各市、州、各考区招生委员会负责将本《细则》全文转发至辖区各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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