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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农林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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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农林大学:普通本科 高校类型:综合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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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农林大学2021年普通高考招生章程

fj005 2021-0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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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福建农林大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以及教育部的相关招生工作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福建农林大学创办于1936年,经过80多年的发展已成为一所以农林学科为优势和特色,理、工、经、管、文、法、艺等多学科协调发展的省属重点高水平大学。学校是农业农村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与福建省人民政府共建高校,福建省重点建设高水平大学,福建省一流大学建设高校。

1.高等学校全称及颁发学历证书学校名称:福建农林大学

2.学校代码:10389

3.办学性质:省属公办普通本科高等学校

4.证书种类: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证书

5.学校地址:设有福州金山校区、福州大学城旗山校区、南平校区和安溪校区。新生入学报到地点以我校录取通知书为准。

第二章 招生计划及要求

第三条 学校2021年分省(区、市)分专业招生计划以各省(区、市)招生主管部门公布的为准,学校招生办公室网站也将予以公布。福建省2021年学校招生专业及计划以福建省教育考试院公布的为准。

第四条 考生须符合国家及省的有关高考报考条件;各专业男女比例不限;我校入学后主修外语语种为英语。福建省考生报考英语专业应参加全省统一组织的英语口试;福建省考生报考中外合作办学(中加合作班)各专业,高考外语成绩按福建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各招生专业体检受限标准参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患有下列疾病者,学校可以不予录取:

1.严重心脏病(先天性心脏病经手术治愈,或房室间隔缺损分流量少,动脉导管未闭返流血量少,经二级以上医院专科检查确定无需手术者除外)、心肌病、高血压病。

2.重症支气管扩张、哮喘,恶性肿瘤、慢性肾炎、尿毒症。

3.严重的血液、内分泌及代谢系统疾病、风湿性疾病。

4.重症或难治性癫痫或其他神经系统疾病;严重精神病未治愈、精神活性物质滥用和依赖。

5.慢性肝炎病人并且肝功能不正常者(肝炎病原携带者但肝功能正常者除外)。

6.结核病除下列情况外可以不予录取。

(1)原发型肺结核、浸润性肺结核已硬结稳定;结核型胸膜炎已治愈或治愈后遗有胸膜肥厚者;

(2)一切肺外结核(肾结核、骨结核、腹膜结核等)、血行性播散型肺结核治愈后一年以上未复发,经二级以上医院(或结核病防治所)专科检查无变化者;

(3)淋巴腺结核已临床治愈无症状者。

7.轻度色觉异常(俗称色弱)不能录取的专业:应用化学、化学工程与工艺、制药工程、生物科学(基地班)、生物科学类、生物信息学、生物工程、动物医学、动物科学、生态学、生态学(中外合作办学)、食品科学与工程类、食品科学与工程(闽台合作项目)、轻化工程、农学、园艺、园艺(中外合作办学)、植物保护、茶学、林学类、园林、蜂学、农业资源与环境、农业资源与环境(中外合作办学)、水产养殖学、环境工程、环境工程(闽台合作项目)。

8.色觉异常II度(俗称色盲)不能录取的专业:除同轻度色觉异常外,还包括动画、交通运输专业。

9.不能准确识别红、黄、绿、蓝、紫各种颜色中任何一种颜色的导线、按键、信号灯、几何图形者不能录取的专业:除同轻度色觉异常、色觉异常II度两类列出专业外,还包括工程管理、工商管理类、财务管理、会计学、会计学(闽台合作项目)、管理科学、商务经济学、人力资源管理、公共管理类、公共事业管理(闽台合作项目)、土地资源管理、农业经济管理类、计算机科学与技术。

第三章 录取规则

第六条 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一般为本校招生计划数的100%-120%(部分省份和批次对投档比例有特殊要求的按要求的比例投档)。

第七条 在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投档范围内,凡投档我校的非美术类考生,我校按照“分数优先”且“所有专业调剂考生的优先级均低于其他考生(其他考生指有专业志愿的考生)”的录取原则,根据考生投档成绩从高到低遵循考生专业志愿进行专业调配,专业志愿间不设专业级差;高考综合改革省份以院校专业组为填报单位的志愿,只能在同一院校专业组内调剂。内蒙古文理科考生录取时实行“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的录取规则。

学校依据各省2021年公布的美术类专业省级统考(联考)涵盖专业范围,认可招生省份相应专业类别省级统考(联考)成绩。凡投档我校的美术类专业考生,专业统考(联考)和文化考试成绩应符合所在省份美术类本科专业有关招生录取规定,我校按照“分数优先”且“所有专业调剂考生的优先级均低于其他考生(其他考生指有专业志愿的考生)”的录取原则,根据相关省份相应批次的投档规则所规定的排序成绩从高分到低分遵循考生专业志愿进行录取。

第八条 相同专业志愿出现同分考生时的录取原则:投档分有体现小数点位次的,按投档分从高到低录取;投档分没有体现位次的,按相关省份规定的平行志愿同分排序规则确定录取顺序;如仍同分的,再参考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择优录取。

第九条 录取到中外合作办学(中加合作班)专业的考生,应有填报该专业志愿,或有填报中外合作办学(中加合作班)任一专业并服从专业调剂。闽台合作专业录取时也按此规则执行。

第四章 学籍管理及收费标准

第十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读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达到毕业要求的,准予毕业,并在学生离校前颁发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颁发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证书。

第十一条 新生入学体检复查后遗留问题的处理,学校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学生入学取得学籍,可根据学校转专业政策提出转专业申请,学校按有关规定进行审批。

第十三条 学校部分专业2021年按大类招生,每个专业大类包含若干个不同专业。大类招生实行分段式培养,即第一阶段为专业基础教育,按大类设置课程,第二阶段为专业培养,根据学生学习情况等在大类范围内选择专业。

第十四条 福建省乡镇农技推广紧缺专业定向委培生面向户籍在定向县(市、区)、且在该县(市、区)报名并参加高考的考生招生。考生录取后,需在入学注册前与户籍所在县(市、区)农业农村局、公务员局签订委托培养协议,并持定向培养协议入学,未签订协议者,取消录取资格;定向委培生在校期间,不得转学、转专业;毕业后定向回户籍县的乡镇农技推广机构就业,在聘用单位连续工作时间不少于5年(详见闽教学〔2013〕17号文件要求)。

第十五条 学费标准参见闽价费〔2013〕176号、252号,闽价费〔2015〕201、286号,闽价费〔2017〕243号等相关文件,如学费标准遇上级政策调整,按新标准执行;退费办法按闽农林大财字〔2008〕9号文件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学校坚持以生为本,立足学生需求,设置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严家显奖学金、优秀学生奖学金、社会奖助学金、困难补助、学费减免、新生入学绿色通道、应征入伍学费补偿贷款代偿、勤工助学等涵盖“奖、助、贷、勤、缓、免、补”的资助体系,多层次、多方位满足贫困生的求学梦想,保障每一个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辍学。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学校未委托、授权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进行招生、录取有关工作,不举办任何形式的营利性培训活动。对以学校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机构机构或个人,学校将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十八条 本章程在实施过程中,因国家有关法律和招生政策规定调整而需要变更的,按新规定执行,学校也将在招生办网站公布变更内容。其他情况由学校研究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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