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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农林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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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农林大学:普通本科 高校类型:综合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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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农林大学2015年招生章程

fj005 2015-06-01
311

 福建农林大学2015年招生章程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以及教育部的相关招生工作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具体内容如下:

  一、学校简介

  1.高等学校全称:福建农林大学

  2.学校代码:10389

  3.办学层次:全日制本科

  4.办学性质:省属公办普通高等学校

  5.证书种类: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证书

  6.学校地址:设有福州金山校区、南平校区和安溪茶学院校区

  7. 招生部门及联系电话:福建农林大学招生办 0591-83789216

  招生工作申诉举报电话:0591-83789205

  8.网址:http://www.fafu.edu.cn(学校)

  http://zsb.fafu.edu.cn(招生办)

  二、考生要求

  符合国家及省的有关高考报考条件;男女比例不限;福建农林大学入学后主修外语语种为英语。专业体检受限标准依据《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蜂学专业按该意见中的蚕学专业要求实施, 环境科学与工程专业按该意见中的环境工程专业要求实施;分专业录取的预科班,也按相关专业体检受限标准执行;福建省考生报考英语专业应参加全省统一组织的英语口试;福建省考生报考中加合作班各专业,高考英语成绩不得低于英语总分的60%。

  三、投档政策

  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一般为福建农林大学招生计划数的100%-120%(部分省份和批次对投档比例有特殊要求的按要求的比例投档)。

  四、录取规则

  1.每一轮次投档福建农林大学的非美术类考生,院校志愿采用“分数优先”,专业志愿采用“专业清”的模式录取。“专业清”即专业志愿之间有先后顺序,先按第一专业志愿排序从高分到低分按计划录取,如有未完成计划的专业,则从未录取的考生所填报的第二专业志愿中从高分到低分排序录取,以此类推直到专业计划完成。内蒙古文理科考生录取时实行“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的录取规则,即投档考生按计划数1:1的数额内,按“专业清”的模式录取,若有退档可顺延录取。江苏省文理科类考生选测科目等级要求为BB,必测科目等级要求均须达到C级及以上等级(技术科目必须合格),考生进档后采用“专业清”的专业安排方式,按照“先分数后等级”的办法录取。

  2.福建省美术类考生录取时,根据闽考院普〔2015〕10号文件精神,对于投档福建农林大学符合录取条件的合格考生,分专业按综合分从高分到低分进行预录取排序(综合分计算方法:综合分=考生省级专业统考成绩*R*60%+考生文考总分*40%,R系数=高考文化满分值/省级专业统考满分值;若有享受福建省加分政策照顾的考生,文考总分取加分后的文考总分);若综合分相同时,依次按省级专业统考成绩、文考总分、语文、文科综合、数学、外语从高分到低分进行排序;福建省外考生报考福建农林大学美术类专业必须参加福建农林大学美术类校考并取得专业合格证,校考专业成绩对福建农林大学在该省招生的美术类各专业均通用,考生可以兼报,考生专业考试和文化考试成绩应符合所在省份美术类本科专业有关招生录取规定,对于投档福建农林大学的合格考生,福建农林大学按校考专业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

  3.录取到中加合作班专业的考生,应有填报该专业志愿、或有填报中加合作班任一专业并服从专业调剂。生源不足时,由学校决定是否电话征求部分无法录取其他专业的考生意见,在要求的上载时间前,录取符合条件并明确表示愿意录取到中加合作班专业的考生。闽台合作专业录取时也按此规则执行。

  五、其他

  1.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参见省招生部门公布信息;学费标准参见闽价费〔2013〕176号、252号,闽价费〔2004〕16号等相关文件,如学费标准遇国家政策调整,按新标准执行;退费办法按闽农林大财字〔2008〕9号文件规定执行。新生入学就读地点以福建农林大学录取通知书为准。

  2.新生入学体检复查后遗留问题的处理,学校按有关规定执行。

  3. 学生入学取得学籍,可根据学校转专业政策提出转专业申请,学校按有关规定进行审批。录取安溪茶学院的学生转专业参照学校转专业管理办法执行,并限在安溪茶学院内各专业间互转(不包括其它学院第一年在安溪茶学院校区就读的学生)。

  4. 福建省乡镇农技推广紧缺专业定向委培生面向户籍在定向县(市、区)、且在该县(市、区)报名并参加高考的考生招生。考生录取后,需在入学注册前与户籍所在县(市、区)农业局、公务员局签订委托培养协议,并持定向培养协议入学,未签订协议者,取消录取资格;定向委培生在校期间,不得转学、转专业;毕业后定向回户籍县的乡镇农技推广机构就业,在聘用单位连续工作时间不少于5年。(详见闽教学〔2013〕17号文件要求)。

  5.本章程在实施过程中,因国家有关法律和招生政策规定调整而需要变更的,学校将在招生办网站公布变更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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