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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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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大学:普通本科 高校类型:综合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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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大学章程

js010 2017-11-22
431

 






南通大学章程

 

序言

 

2004年,经教育部批准,南通大学由南通医学院、南通工学院、南通师范学院合并组建成。学校的办学历史可追溯到近代著名实业家、教育家张謇于1912年创办的私立南通医学专门学校和南通纺织专门学校。学校秉承“祈通中西,力求精进”的校训,百余年来栉风沐雨、砥砺前行,形成了深厚的文化底蕴,取得了丰硕的教学、科研成果,培养了大批高素质人才。

学校立足江苏,面向全国,服务地方,积极拓展服务交通运输行业,不断提高国际化水平,努力建设有特色高水平教学研究型大学,积极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强有力人才支撑和智力支持。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依法治校,规范办学行为,建立现代大学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和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为南通大学,简称“通大”,英文名称为NantongUniversity,英文缩写为“NTU”,网址为http://www.ntu.edu.cn。

第三条  学校是由江苏省人民政府举办、江苏省人民政府与交通运输部共建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学校的行政主管部门是江苏省教育厅。因教育发展需要,经审批机关批准,学校可以分立、合并、更名及终止。

第四条  学校法定住所为江苏省南通市啬园路9号。学校根据办学资源分布,设有多个校区。

第五条  学校是实施高等教育的公益性事业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自主办学和管理,独立承担法律责任,接受政府监管和社会监督。

第六条  学校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为指导,遵守法律法规,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遵循高等教育发展规律。

第七条  学校坚持“质量立校、人才强校、文化兴校、特色名校”的办学理念,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学校建立健全教育教学质量保障体系,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第八条  学校积极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创新思路,对接需求,促进科研成果转化,提升协同创新能力,努力提高教育的社会贡献度和人民满意度。

第九条  学校主动适应高等教育国际化趋势,积极实施国际化发展战略,依法与海外友好学校和科研院所等广泛开展多样化的合作与交流,不断提高国际化水平。

第十条  学校实行信息公开制度,依法及时公开办学、管理信息。

 

第二章  学校举办者与学校

 

第十一条  学校举办者按照规定任免学校负责人,依法为学校提供办学经费和资源支持,保障办学条件,支持学校依据法律和学校章程独立自主办学,并依法对学校进行监管和考核。

第十二条  学校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章程自主管理;

(二)自主制定教学计划、选编教材、组织实施教学活动;

(三)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

(四)自主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

(五)自主开展与境外高等学校之间的科学技术文化交流与合作;

(六)自主确定教学、科学研究、行政职能部门等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

(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聘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调整津贴及工资分配;

(八)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制定招生方案,自主调节招生比例;

(九)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十)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

(十一)管理、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经费;

(十二)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

(十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三条  学校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

(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三)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

(四)以适当方式为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

(五)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

(六)依法接受监督;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校职能与教育形式

 

第十四条  学校以人才培养为中心,履行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与创新职能,全面提高办学水平。

第十五条  学校设置的专业涵盖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理学、工学、医学、管理学、艺术学等学科门类,依照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结合社会需要和办学条件,合理确定办学规模,适时调整学科和专业结构。

学校根据精简、统一和高效原则,设置党政管理机构、公共服务机构、群团组织和其他机构。学校根据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和自身发展需要,设置、调整学院和其他教学科研组织。

第十六条  学校主要教育形式为全日制学历教育。学校以本科教育为主,大力发展研究生教育,积极发展留学生教育,稳步开展继续教育。

第十七条  学校依法根据受教育者完成学业情况颁发相应学业证书。学校执行国家学位制度,依法授予受教育者相应学位。

 

第四章  学校管理体制

 

第十八条  学校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中国共产党南通大学委员会是学校的领导核心,履行党章等规定的各项职责,把握学校发展方向,决定学校重大问题,监督重大决议执行,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完成。

学校党委实行民主集中制,健全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重大问题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委集体讨论决定,党委成员要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自已的职责。

第十九条  中国共产党南通大学委员会主要职责: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讨论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依照有关程序推荐校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做好老干部工作;

(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校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校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五)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师生员工头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牢牢掌握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六)加强大学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风学风教风;

(七)加强对学校院(系)等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发展党内基层民主,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加强学校党委自身建设;

(八)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九)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十)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第二十条  中国共产党南通大学党委全委会是在校党代会闭会期间领导学校党的工作、执行校党代会决议的最高决策机构。全委会由党委书记(或其委托的副书记)主持,一般每学期召开一次,如有重大问题,可以随时召开。如因工作需要,可以召开全委扩大会议,扩大范围由党委常委会决定。

第二十一条  中国共产党南通大学党委全委会议议事范围主要有:

(一)讨论确定校党代会方案,校党委、校纪委工作报告和换届方案;

(二)选举校党委常委、党委书记、副书记,通过校纪委全体会议选举产生校纪委书记、副书记;

(三)批准校党委工作计划、工作报告和学校中长期事业发展规划;

(四)决定涉及学校改革、发展、稳定的全局性重大事项及干部任免重大事项;

(五)决定校纪委提交全委会审议的有关事项;

(六)定期听取校党委常委会工作报告,研究审定校党委常委会提交由全委会讨论决定的事项。

第二十二条  中国共产党南通大学党委常委会在全委会闭会期间,履行全委会的职能,讨论决定党委领导职责范围内的重大事项。党委常委会的主要议事范围是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和党的建设以及教学、科研、管理和服务等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内容包括:

(一)学习宣传和贯彻执行党和国家路线、方针、政策以及上级重要指示精神;

(二)学校办学方针、指导思想、事业发展规划和重大改革方案;

(三)学校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和反腐倡廉建设中的重大问题;

(四)学校政策和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和重大调整,年度工作计划、总结和校长工作报告;

(五)学校内部组织机构设置、人员编制配备、师资队伍建设、学科和专业建设、社会服务等方案及重大调整;

(六)干部任免、教育、培养、考核、奖惩和监督,后备干部队伍规划建设方案,重大人才引进政策;

(七)学校年度财务预决算和收入分配方案,大额度资金的借贷和使用,重大基建项目,产业发展政策,国内外重要合作、交流项目;

(八)学校土地、房屋和其他办学设施等重要资源、资产的管理和处置方案;

(九)审定学校表彰和向上级组织推荐表彰的先进集体和个人;

(十)需要党委常委会讨论决定的其他重大问题或重要事项。

第二十三条  学校党委书记是校党委领导班子的班长,主持党委全面工作。

第二十四条  中国共产党南通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校的党内监督机构,在校党委和上级纪委的领导下,围绕学校中心工作,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及学校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保障和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健康发展。

第二十五条  学校领导班子、领导干部每年在一定范围内述职述廉,并接受民主测评。

第二十六条  学校处、科级领导干部实行任期制。

第二十七条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校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第二十八条  校长主要职责: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校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九条  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会议由校长召集并主持,校领导参加,实行集体领导,保证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规范化。

第三十条  校长办公会主要职责:

(一)拟订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以及上级重要指示的实施意见和方案;

(二)贯彻落实党委关于学校办学方针、指导思想、事业发展规划、重大改革方案等决议、决定的实施方案;

(三)研究拟订学校年度工作计划及实施方案、学期工作安排、校长工作报告和向上级部门的重要请示、报告;

(四)研究拟订学校事业发展规划及学科建设、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校园建设和社会服务等规划;研究制订教学、科研、人事、后勤等改革方案;制订和实施教学和科研计划,检查评估教学质量和科研成果;

(五)讨论研究以行政系统为主的德育工作实施方案,组织引导教职工结合本职工作开展“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活动;

(六)拟订学校内部行政管理机构的设置或调整方案;制定教学、科研、管理、服务和学生工作等的具体规章制度;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其他工作人员,决定师生员工的奖惩;

(七)讨论决定筹措经费、吸纳资源、产学研合作等重要事项;拟订和实施年度财务预算,落实大额度资金使用、重大基建项目及重大投资项目,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研究处理保护和管理国有资产、维护学校合法权益的重要事项;

(八)审议决定教学、科研、管理、服务、学生工作等具体事项,部署、协调全校性的行政工作,听取院(系)、相关部门及直属单位的重要工作汇报;

(九)讨论处理教代会、工会、团代会、学代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以及关系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问题;

(十)讨论决定并组织实施与国内外高等学校、科研机构、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社会组织之间交流与合作;

(十一)研究处理必须由校长办公会议负责的突发事件等。

第三十一条  学校行政工作实行校长全面负责、副校长分工负责、职能部门组织实施的工作机制。学校行政工作坚持民主集中制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十二条  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作为校内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

第三十三条  学校根据需要可在学术委员会下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和学术分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和学术分委员会根据法律规定、学术委员会的授权及各自章程开展工作,向学术委员会报告工作,接受学术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

第三十四条  学术委员会组成人选如下:

学术委员会由学校不同学科、专业的教授及具有正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并有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学术委员会人数与学校的学科、专业设置相匹配,并为不低于15人的单数。其中,担任学校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1/4;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及院系主要负责人的专任教授,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1/2。学校根据需要聘请校外专家及有关方面代表,担任专门学术事项的特邀委员。

第三十五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的产生及任期规定如下:

学术委员会委员的产生,经自下而上的民主推荐、公开公正的遴选等方式产生候选人,由民主选举等程序确定,充分反映基层学术组织和广大教师的意见。学术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任期一般可为4年,可连选连任,但连任最长不超过2届。学术委员会每次换届,连任的委员人数不高于委员总数的2/3。

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可根据需要设若干名副主任委员。主任委员可由校长提名,全体委员选举产生。

第三十六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的任职条件:

(一)遵守法律法规,学风端正、治学严谨、公道正派;

(二)学术造诣高,在本学科或专业领域具有良好的学术声誉和公认的学术成果;

(三)关心学校建设和发展,有参与学术议事的意愿和能力,能够正常履行职责。

第三十七条  学术委员会职责:

(一)学校下列事务决策前,应当提交学术委员会审议,或者交由学术委员会审议并直接做出决定:

1.学科、专业及教师队伍建设规划,以及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

2.自主设置或者申请设置学科专业;

3.学术机构设置方案,交叉学科、跨学科协同创新机制的建设方案、学科资源的配置方案;

4.教学科研成果、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

5.学位授予标准及细则,学历教育的培养标准、教学计划方案、招生的标准与办法;

6.学校教师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与办法;

7.学术评价、争议处理规则,学术道德规范;

8.学术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组织规程,学术分委员会章程;

9.学校认为需要提交审议的其他学术事务。

(二)学校实施以下事项,涉及对学术水平做出评价的,应当由学术委员会或者其授权的学术组织进行评定:

1.学校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和奖励,对外推荐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奖;

2.高层次人才引进岗位人选、名誉(客座)教授聘任人选,推荐国内外重要学术组织的任职人选、人才选拔培养计划人选;

3.自主设立各类学术、科研基金、科研项目以及教学、科研奖项等;

4.需要评价学术水平的其他事项。

(三)学校做出下列决策前,应当通报学术委员会,由学术委员会提出咨询意见:

1.制订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全局性、重大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

2.学校预算决算中教学、科研经费的安排和分配及使用;

3.教学、科研重大项目的申报及资金的分配使用;

4.开展中外合作办学、赴境外办学,对外开展重大项目合作;

5.学校认为需要听取学术委员会意见的其他事项。

学术委员会对上述事项提出明确不同意见的,学校应做出说明、重新协商研究或者暂缓执行。

(四)按照有关规定及学校委托,受理有关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并进行调查,裁决学术纠纷。

第三十八条  学术委员会议事规则:

(一)学术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每学期至少召开1次全体会议。根据工作需要,经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或者校长提议,或者1/3以上委员联名提议,可以临时召开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商讨、决定相关事项;

(二)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学术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委托副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会议。学术委员会委员全体会议应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应当提前确定议题并通知与会委员。经与会1/3以上委员同意,可以临时增加议题;

(三)学术委员会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重大事项应当以与会委员的2/3以上同意,方可通过。学术委员会审议或者评定的事项与委员本人或其配偶、直系亲属有关,或者具有其他利益关联的,相关委员回避;

(四)学术委员会会议可以根据议题,设立旁听席,允许相关学校职能部门、教师及学生代表列席旁听;

(五)学术委员会做出的决定予以公示,并设置异议期。学术委员会建立年度报告制度。学术委员会年度报告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九条  学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成立学位评定委员会,依法开展学位事务工作。

第四十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组成及任期规定如下:

学位评定委员会由9至25人组成,任期2至3年。成员包括学校负责人和教学、研究人员。教学、研究人员主要从教授、副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中遴选。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由校长(或主管研究生、教学和科研工作的副校长)担任。学位评定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报江苏省教育厅和江苏省学位委员会备案。学位评定委员会按学位的学科门类,设置若干分委员会,协助学位评定委员会工作。

第四十一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一)作出授予或撤销相应学位的决定;

(二)审议增列或调整学位授权点的相关工作;

(三)审议研究生指导教师的资格;

(四)研究和处理授予学位的争议;

(五)其他需要学位评定委员会决定的重大事项。

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决定以不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

第四十二条  学校实行以教师为主体的校院两级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日常工作由校工会负责。

第四十三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在本校权限范围内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及其他基本制度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校园建设、学校管理和后勤保障等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等,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审议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三)讨论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办理情况报告;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通过校务公开、听证会、质询会、代表巡视制度等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四)听取和讨论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四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的构成应具有广泛性和代表性。其中,教师应不少于60%,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以及离退休教职工、非中共党员、女性、青年、工人应占一定比例。学校党政领导和工会、团委负责人以及学校民主党派基层组织负责人,一般应提名为代表候选人,由有关选区民主选举。

第四十五条  教职工代表的权利:

(一)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上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上充分发表意见和建议;

(三)提出提案并对提案办理情况进行询问和监督;

(四)就学校工作向学校领导和有关部门反映教职工意见和要求;

(五)因履行职责受到压制、阻挠和打击报复时,有权向有关部门申诉和控告。

第四十六条  教职工代表的义务:

(一)认真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的法律法规、党和国家关于教育改革发展的方针政策,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民主管理的能力;

(二)积极参加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活动,认真宣传和贯彻大会决议,完成教职工代表大会交给的各项工作;

(三)为人正派,办事公正,密切联系群众,如实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做好群众工作,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四)及时向本部门教职工通报参加教职工代表大会活动和履行职责的情况,接受评议监督;

(五)自觉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提高业务水平,做好本职工作。

第四十七条  校学生代表大会是全体学生在校党委领导、校团委指导下行使民主权利和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拓宽学校和学生联系的重要渠道。

第四十八条  校学生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是校学生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

第四十九条  校学生代表大会的主要任务是:

(一)审议学生会组织工作报告;

(二)选举产生新一届校学生会组织领导机构(主席团);

(三)选举新一届常设机构委员;

(四)制定、修订组织章程或工作制度;

(五)开展学生代表提案工作,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讨论和决定应当由校学生代表大会决议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五十条  校学生代表大会代表由各选举单位经民主程序产生,代表条件如下:

(一)具有我校正式学籍的全日制在校生;

(二)自觉遵守和维护校纪校规,敢于同不良现象作斗争,能起到模范带头作用;

(三)具有全局观念和良好的群众基础,能积极主动反映学生的意见和要求,切实代表同学的利益。

第五十一条  校学生代表大会组织制度如下:

(一)校学生会和研究生会,依照《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章程》规定并报学校党委批准,每一到两年召开一次学生代表大会。如果校学生代表大会委员会2/3以上委员或者1/3以上校学生代表大会正式代表联名提案,经校党委同意后,可提前或延后召开代表会议或召集临时代表会议;

(二)校学生代表大会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1名。主任、副主任通过校学生代表大会委员会会议以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任免。校学生会主席不得参选校学生代表大会委员会主任、副主任;

(三)校学生代表大会必须有2/3以上的代表出席方能召开,会议决议应得到与会代表半数以上同意,方能通过;

(四)校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校学生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行使其职权。

第五十二条  校学生会是校学生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是代表本校全体学生的唯一学生组织,对校学生代表大会及其委员会负责。

第五十三条  院级学生代表大会制度参照校学生代表大会制度。

第五十四条  学校尊重和支持学生代表大会行使学校民主管理的职权。

 

第五章  学院

 

第五十五条  学校设立学院,学院是组织实施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与创新的二级办学单位,在学校授权范围内实行自主管理。

第五十六条  学院主要职责:

(一)制定并组织实施学科专业建设、人才培养方案及教学计划、课程建设、教材建设等的方案。提出本学院所办专业年度招生计划建议;

(二)制定内部工作规则和办法,组织实施学院教师的考核工作;

(三)在学校核定的编制内,提出学院师资队伍建设的规划和实施方案;

(四)负责学生的教育与管理,就学生的奖惩提出意见;

(五)管理和使用学校核拨的办学经费和资产;

(六)行使学校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五十七条  学院实施党政共同负责制。党政联席会议是学院党政共同负责制的决策形式。学院的重要工作和重大事项,由党政联席会议决定。

第五十八条  学院院长全面负责本院行政工作,明确行政职责分工。学院实行院长行政工作统一领导、副院长分工负责。院长定期向本学院全体教职工或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第五十九条  学院党总支(党委)负责学院思想政治和党建工作,保证并监督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学校各项决定在本学院的贯彻执行。

第六十条  学院根据需要设立学术分委员会,学术分委员会根据法律规定、学术委员会的授权及其章程开展工作,向学术委员会报告工作,接受学术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

第六十一条  学院设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和工会组织,作为教职工参与学院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重要渠道。

第六十二条  学院根据需要可设系、实验教学中心、研究所、教研室等机构,分别组织落实各项教学、科研和社会服务任务。

 

第六章  教职工

 

第六十三条  学校教职工由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

学校对教职工实行岗位管理制度。按照科学管理、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置岗位,明确岗位名称、职责任务、工作标准和任职条件。

第六十四条  学校教职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规定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

(二)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相应工作机会和条件;

(三)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四)公平获得劳动报酬、各级各类奖励及各种荣誉称号;

(五)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关涉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六)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就职务评聘、福利待遇、评优评奖、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聘任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十五条  学校教职工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遵守《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二)珍惜爱护学校声誉,维护学校利益,自觉为学校事业发展建言献策;

(三)勤奋工作,恪尽职守,完成规定的教学、科研、管理和服务岗位要求的工作任务;

(四)尊重和爱护学生,保护学生权益,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五)爱护学校教育教学设施,合理使用学校资源;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聘任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六十六条  对教职工实行全员聘用制度,竞聘上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新聘用教职工,应当面向全社会公开招聘。

第六十七条  学校按照按岗申报、按岗评聘原则在授权范围内开展教职工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

第六十八条  学校设立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委员会,由相关校领导、教授代表、具有高级技术职务的教学科研单位和相关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等组成。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委员会是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的学术组织,根据评审条件和评审规则,评审、评议或推荐教职工专业技术职务。

第六十九条  学校坚持办学以教师为本,学校尊重教师的创造性劳动,为教师开展教学和科学研究活动、进行学术创新、职业发展、个人成长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学校坚持严谨治学,规范教师的学术行为,引导教师树立良好的学术道德风尚。学校对教师实行资格认证和职务聘任制度。

第七十条  学校制定人事管理制度,依法依规对教职工进行聘用、考核、培训、奖惩、办理退休等。

第七十一条  学校按照国家和江苏省统一规定的事业单位人员岗位绩效工资制度,全面落实包括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和津贴补贴在内的各项政策。工作人员享受国家和江苏省规定的福利待遇。根据发展水平和实际条件,努力改善教职工工作和生活条件。

第七十二条  学校尊重、关心、照顾和关怀本校离退休人员,创造条件充分发挥离退休老同志在学校事业发展中的作用。

第七十三条  学校依法建立权利保护和救济机制,设立教职工申诉委员会,依法处理教职工申诉,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

 

第七章  学生

 

第七十四条  学生是指在学历学位教育中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并报到注册后取得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七十五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十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

(二)遵守学校管理制度;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七十七条  学校为学生全面发展提供必要条件,鼓励学生参加校园文化、科学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

第七十八条  学校成立共青团、学生会和研究生会等组织,支持其按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支持学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

学校共青团组织在校党委和上级团组织的领导下,围绕学校党政工作中心,加强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服务青年学生成长成才、促进校园文化建设。

校学生会、研究生会是在校党委领导、校团委指导下,代表本校学生根本利益的学生自己的群众组织,是学生自我服务、自我管理、自我教育的主体组织,是学校党政联系广大同学的主要桥梁和纽带,是完善学校内部治理结构的重要力量。

第七十九条  学校成立校友会,支持其按照章程开展活动。学校鼓励通过校友会加强校友与母校、校友与校友之间的联系,加深了解,增进友谊,为母校建设与发展、国家经济社会发展贡献力量。

第八十条  学校对取得突出成绩和为学校争得荣誉的学生集体或个人进行表彰奖励。

第八十一条  学校对违规、违纪学生给予批评教育或相应的处理。学校给予学生的处理与违规、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

第八十二条  学校健全学生权利保护机制,依法设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按规定程序处理学生申诉,维护其合法权益。

 

第八章  财务与资产

 

第八十三条  学校的经费来源主要包括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缴款、债务资金、接受社会捐赠等其他收入。

第八十四条  学校成立教育发展基金会,支持其按照章程开展活动。学校鼓励通过教育发展基金会多渠道筹集办学资金,争取国内外企业、社会团体、个人的支持,促进学校事业发展。

第八十五条  学校国有资产是指由学校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和,包括国家拨给学校的资产,学校按照国家政策规定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

第八十六条  学校国有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对外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

第八十七条  学校建立和完善资产配置、日常管理、出租出借、对外投资和资产处置等管理制度,建立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国有资产管理体系。

第八十八条  学校按照《会计法》、《高等学校财务制度》、《高等学校会计制度》及有关法规,建立健全学校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加强学校财务管理,实行统一领导,集中核算,分级管理的财务管理制度和经济责任制度。学校成立财经工作领导小组,具体协调和处理全校有关财经工作。

第八十九条  学校一切收支实行预算管理。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和“勤俭办学、厉行节约”的原则,合理编制年度财务预算。财务预算方案须经财经工作领导小组讨论,校长办公会审议,党委常委会审定后实施。

第九十条  学校财务实行年终决算制度。按要求向学校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提供财务报告。依法公开关系学校和教职工经济利益的有关财务事项,每年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财务收支情况。

第九十一条  学校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监督机制。学校内部财务工作由学校审计部门具体负责审计,同时接受上级有关部门的审计和监督。

 

第九章  校标校徽校训

 

第九十二条  学校校标是内外两圈双圆相套的圆形徽标,圆形上方是中文“南通大学”字样,下方为英文名称“NANTONGUNIVERSITY”字样,内圆中间自下而上、由短到长、对称排列次第舒展的五根曲线,第一根曲线中间有一圆孔;内圆下方为1912字样。

第九十三条  学校校徽为教职工和学生佩戴的题有中文“南通大学”字样校名的长方形证章。

第九十四条  学校的校训是“祈通中西力求精进”。

 

第十章  附则

 

第九十五条  本章程的制定与修改,须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校长办公会审核、校党委会审定,由学校法定代表人签发,报省教育厅核准后发布,并报教育部备案。

第九十六条  本章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时修改:

(一)章程依据的教育政策或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二)学校举办与管理体制发生变化;

(三)学校的办学理念、办学目标发生变化;

(四)其它应修改章程的情形。

第九十七条  本章程是本校运行的基本规范,校内其他规章应依据本章程制定、修改。

第九十八条  本章程由学校党委会解释。

第九十九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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