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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医科大学普通高等教育招生管理办法

ah006 2017-1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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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医科大学普通高等教育招生管理办法

 

为了切实加强招生工作管理,规范招生工作程序,确保招生工作公正、公平,根据教育部和各生源省(直辖市、自治区)有关招生政策,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招生工作领导机构

第一条 学校成立由校长为主任,分管副校长为常务副主任,分管学生工作副书记、纪委书记等校领导为副主任,各有关部门负责人、学院总支书记为成员的普通高等教育招生工作委员会。

学校成立由分管副校长为组长,校招生办主任为副组长,有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校网上招生工作指导组。

我校普通高等教育招生录取工作,在校普通高等教育招生工作委员会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具体录取工作由网上招生工作指导组现场指导。

  第二条 学校普通高等教育招生工作委员会下设招生办公室和招生监察工作办公室,分别负责招生工作的组织实施和招生监察工作。招生办公室挂靠在教务处。招生监察工作办公室挂靠在校纪委(监察室)

第二章 招生章程制定和招生计划编制

第三条 校招生办公室根据教育部、各省级招生主管机构的有关文件及我校实际情况,拟订我校年度招生章程,经校长办公会议审议同意后报安徽省教育厅审核批准。

第四条 校招生办公室根据各专业培养能力、近两年报考情况、当年就业率及教学资源等综合因素,拟订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草案。

第五条 招生计划草案在充分听取各院系意见的基础上,从学校全局统筹考虑,进行修订,初步形成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

第六条 初步招生计划报分管校领导审阅,经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上报安徽省教育厅。

第七条 安徽省教育厅审核批准后,下达学校当年最终招生计划。

第八条 通过招生办公室网站、有关媒体等向社会公布招生章程和招生计划。  

第三章 普通本专科招生录取

第九条 招生录取工作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政策和生源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规定。

第十条 在政审和体检合格的前提下,严格依据招生章程中规定的录取原则进行录取。

第十一条 调档比例按照国家教育部及所在省(市、区)的有关录取规定确定,一般为100%120%。具体调档比例根据各生源省(市、区)政策及生源实际情况由校网上招生工作指导组确定。

第十二条 在招生录取期间,要认真审阅考生档案,严格按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严格执行招生计划,如需改动,必须征得分管领校导和当地省(市、区)招生主管部门的批准。

第十四条 校网上录取工作指导组组长全面负责远程网上录取工作。拟退档和拟录取名单由招生办主任和招生监察办公室主任签名并经网上录取工作指导组组长审核同意后方可生效;其他录取工作人员未经授权不得自行决定录取有关事宜。

第十五条 在录取工作结束以后,招生办公室及时将录取名单上网供考生查询并将各招生省份录取分数线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六条 招生录取工作结束两周内,完成招生工作总结和有关招生数据统计工作。

第四章  招生工作纪律

第十七条 学校选派政治素质高、党性原则强、政策水平高、具有一定微机操作能力并且当年没有直系亲属参加高考的本校在职职工参加录取工作。

第十八条 全体录取工作人员服从学校网上招生工作指导组的领导,按照校招办的统一部署,遵守录取现场的纪律,严格按照政策秉公办事,不得擅自向外传递任何录取信息。

第十九条 实行录取工作人员佩证上岗,录取现场封闭,无关人员一律不得进入;非网络系统管理人员,未经允许不得进入系统管理组工作现场。

第二十条 录取期间,招生工作人员要按招生办统一安排和规定的工作流程操作计算机,专机专人专用。严禁无组织、无纪律,干扰正常录取秩序。

第二十一条 录取期间,工作人员携带手机进入录取现场,必须将手机交由现场招生监察工作人员保管。所有有关招生录取工作的信息,经省招生考试院同意后,由学校统一对外发布,任何人不得私自对外发布有关信息。

第二十二条 严格执行密钥管理办法,指定专人保管,安排专人使用,对密钥的使用记录流水账,确保密钥安全。

第二十三条 学校招生监察工作人员进驻录取现场,实行全程监察,学校设立举报电话和投诉箱。

第二十四条 严格执行回避制度。凡有直系亲属参加当年高考的人员(专兼职),应主动申明,实行回避,不得参加当年的录取工作。属回避对象,本人不申明的将给予纪律处分;本人申明,负责人仍决定安排录取工作的,将给予相关负责人纪律处分。

第二十五条 实施高校招生阳光工程,认真落实以“六公开”为主要内容的信息公开制度,严格执行“招生工作六不准”,完善招生管理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强化管理,进一步规范招生行为,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

第二十六条 全体录取工作人员必须做到遵纪守法,清正廉洁,严格执行政策,秉公办事。对于录取工作中发现违纪、违规的人和事,要坚决查处。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学校根据当年的国家及有关生源省(市、区)招生政策并结合我校实际,制定相应的高考录取实施文件。普通专科升本科教育招生工作按安徽省教育厅、安徽省教育招生考试院有关文件规定并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有相关规定与本规定冲突的按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安徽医科大学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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