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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江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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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江学院:普通本科 高校类型:综合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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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江学院爱恩国际学院2016年招生章程

fj013 2016-0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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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进一步建立和健全招生管理制度,维护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教育部和福建省教育厅的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章程。

  一、学校全称:

  闽江学院爱恩国际学院(闽江学院(国际课程教育项目), 院校代

  码:福建1038;闽江学院(中外合作),院校代码:1042)

  二、校址:福州市大学城文贤路1号

  三、办学层次:本科、专科

  四、办学类型:省属公办综合性高等学校

  五、 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闽江学院

  六、学历证书种类: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

  七、招生计划:

  本科专业(3个):会计学、金融学、财务管理

  专科专业(4个):会计、金融保险、国际经济与贸易、市场营销

  具体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将在我们学院招生办网页上公布,计划数以各省、市招生办公布的为准。

  八、专业录取要求:福建省报考中外合作办学本科专业的考生,高考英语成绩必须高于英语总分的60%。

  九、男女生比例:录取时,无男女比例限制。

  十、身体健康状况要求:按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执行。新生入学后将进行身体复查,对高考中隐瞒身体状况或弄虚作假者将取消入学资格、退回原籍处理。

  十一、收费标准

  1、学费:各专业学费按照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和福建省教育厅核      定的收费标准执行收费。国际课程教育项目本科专业28000元/学年(根据闽价费【2011】374号文件);中外合作项目专科专业18000元/学年(根据闽价费【2011】315号文件)

  2、住宿费:按专业统一安排住宿,每生每年1300元收取(根据闽价费【2007】 75号文件、榕价费【2012】69号文件)。

  3、学费和住宿费清退办法:

  根据《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教育厅 关于规范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收费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闽价〔2005〕费435号)规定,学生注册缴费后,因故转学、退学和死亡,以及其他原因终止学业的,其入学时缴交的代办费一律按实结算,学费和住宿费按以下办法清退:

  (1)缴费后未入读的,学年的学费和住宿费按收费标准的90%予以清退。

  (2)缴费后入读未满一个月的,学年的学费和住宿费按收费标准的80%予以清退。

  (3)缴费后入读超过一个月至一个学期(含读完一个学期)的,学年的学费和住宿费按收费标准的50%予以清退。

  (4)缴费后入读超过一个学期的,学年的学费和住宿费不予清退。

  (5)被开除学籍的,其学年的学费和住宿费不予清退。

  十二、 录取原则:

  1、成立招生工作委员会,统一领导全校招生录取工作。遇重大和特殊事项,由招生工作委员会集体研究决定。学校招生办负责处理日常具体工作。

  2、录取新生贯彻“德智体全面考核”,坚持“公平竞争、公正选拔、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3、普通文理科专业调配原则:

  (1)在福建省采用专业级差调配原则。

  a.第一专业志愿与第二专业志愿设3分的专业级差,第二专业志愿与第三专业志愿设2分的专业级差。

  b.对按专业级差未调配满的专业,按照分数从高到低,结合考生填报的专业志愿、高中阶段综合素质、奖励、单科成绩、特长等方面择优调配。

  c.对“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按“分数优先”模式调配到未录满的专业。

  d.对所填报的专业均未被录取,且不愿意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作退档处理。

  (2)福建省外的其他省份均实行“分数优先”录取原则。

  4、录取模式:实行计算机远程网上录取。

  十三、 纪律检查

  招生期间,学校成立以校纪委书记为组长的招生监察小组,负责监察招生工作人员执行招生政策、规定和履行职责等情况,检查出档考生的调配以及录取新生的情况。招生录取期间设立招生举报专线电话,接受考生举报和咨询。

  十四、 奖、贷、助学金制度

  1、优秀奖学金:设有优秀学生奖学金,颁发证书、奖金,并记入本人档案。一、二、三等奖学金分别奖励1500元、1000元、500元。

  2、具有闽江学院学籍的在校普通全日制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独立核算的办学单位经济困难学生助学贷款交学费和缓交学费相关规定由相应办学单位另行制定后报学生工作处备案)可申请助学贷款交学费和缓交学费“绿色通道”,困难学生申请“绿色通道”时,应如实提供家庭经济情况和有关证明材料,并在申请表中注明交清学费的具体时间。

  3、助学贷款交学费和缓交学费工作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助学金及勤工助学活动相结合,学校及院(系)定期组织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参加各种形式的勤工助学活动。

  十五、 本章程自颁布之日起生效,由闽江学院爱恩国际学院招生部负责解释。学校以往规定凡与本章程有相悖之处的,均以本章程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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