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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大学至诚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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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福州大学至诚学院高职招考招生章程

fj016 2014-0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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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规划纲要和教育部、福建省委省政府有关推进高等职业教育改革发展文件精神以及教育部关于高校招生“阳光工程”精神,进一步规范招生工作,维护考生合法权益,确保招生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及福建省“高等职业教育入学考试(以下简称‘高职招考’)”有关招生文件精神,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学院概况

第一条  学院全称:福州大学至诚学院(全国代码:13470)

第二条  办学性质:独立学院

第三条  学院地址:福州市鼓楼区杨桥西路50(福州大学老校区)

第四条  学历与学位:符合毕业条件的毕业生,颁发经教育部电子注册的福州大学至诚学院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毕业生,由福州大学至诚学院授予相应专业的学士学位。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学院成立由院长、分管院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和负责招生工作,包括:制定招生政策、招生计划,研究决定招生重大事宜。

第六条  学院招生办公室,是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新生录取和招生日常工作。

第七条  学院在招生过程中将严格做到招生政策、招生计划、工作程序、咨询服务、录取结果、重大投诉举报查处情况等“六公开”。录取期间,福州大学纪检监察部门将派出招生监察组,负责监察招生工作人员执行招生政策、规定和履行职责等情况,查处违反招生纪律、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不良行为。招生录取期间,举报、投诉电话为:0591-83790879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八条  学院具体招生专业及计划详见我院招生网站,最终以福建省教育考试院网站(www.eeafj.cn)公布为准。

第四章  录取原则

第九条  学院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按《福建省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关于做好2014年高职招考招生录取工作的通知》(闽招委〔20141号)规定的录取原则开展高职招考招生录取工作。

第十条  学校专业录取原则为:根据专业招生计划按进档考生投档分(其中面向中职生的投档分为文考总分加照顾政策加分)从高分到低分进行排序,择优录取。

第十一条  学院承认省教育厅有关加分政策。

第十二条  学院仅以英语作为公共基础外语安排教学。报考外语类专业的考生,英语单科成绩须合格以上(含合格)

第十三条  学院各专业均无男女比例限制。考生身体健康状况要求参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执行。新生入学后,学院根据录取有关要求对其进行身体健康状况复检,凡不符合录取要求或弄虚作假的,依照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章  学生待遇

第十四条  高职招考招生选拔录取的新生属于国家计划内统招,其学籍管理、学费、学历文凭与参加全国统一高考的学生一样,并同样享受“国家高等学校学生资助政策”体系和学校在校生奖、助学等其它一切待遇。

第六章  新生入学

第十五条  2014年高职招考录取的新生入学时间与普通高考录取的新生入学时间相同。新生注册时间具体以我院2014年新生录取通知书及入学须知为准。

第七章  收费标准

第十六条  根据福建省物价局有关文件规定,学院收费标准如下:

1、学费

(1)国际经济与贸易、财务管理、物流管理、汉语言文学、行政管理、日语、英语、商务英语等专业,每人每学年学费16000元;

(2)材料成型及控制工程、材料科学与工程、材料化学、过程装备与控制工程、化学工程与工艺、应用化学、安全工程、环境工程、人文地理与城乡规划、生物工程、生物技术、食品科学与工程、信息管理与信息系统、包装工程、工业设计等专业,每人每学年学费17000元;

⑶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自动化、机械设计制造及其自动化、计算机科学与技术、软件工程、网络工程、建筑学、土木工程、工程管理、金融工程、电子信息工程、电子科学与技术、通信工程、微电子科学与工程、产品设计等专业,每人每学年学费18000元;

2、住宿费

学院统一安排住宿,住宿费按每人每学年1000元或1150元收取。

第十七条  退费办法:根据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教育厅有关文件及学院财务部门相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其他

第十八条  招生咨询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0591-87893368   (招生办公室)

联系人:老师(18960878883)老师(18065109388)

咨询通讯地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杨桥西路50

福州大学至诚学院招生与就业管理办公室

邮编:350002

传真:0591-87893159

E-Mailfdzczsb@fzu.edu.cn

网址:http://zsb.fdzcxy.com(公网)210.34.52.1(教育网)

第十九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若与主管部门有关政策不一致之处,以主管部门有关政策为准。

第二十条  本章程最终解释权归福州大学至诚学院招生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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