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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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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高职专科 高校类型:师范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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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2023年五年制高等职业教育招生章程

fj037 2023-0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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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五年制高等职业教育招生章程

第一章总则

为了确保我校2023年五年制高职招生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和教育部、省招委会、教育厅有关规定,结合本校办学实际,认真制订本章程。

第二章学校概况

第一条学校全称:泉州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第二条学校代码:14331(全国代码)

第三条学校地址:

1.校 本 部: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嘉祥路801号(邮编362000)

2.永春校区:福建省泉州市永春县城北环路389号(邮编362600)

第四条办学层次:专科(高职)

第五条办学类型: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专科学校

第六条主管部门:福建省教育厅

第七条学校简介:

泉州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是国家教育部审批,福建省人民政府同意设立,泉州市人民政府举办的一所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建校于1890年,前身为泉州培英女校、福建泉州幼儿师范学校。

目前,学校占地面积532亩,现有东海和永春两个校区,设置1所附属实验幼儿园,形成“一校两区一园”的办学格局。建筑面积20.23万平方米,教学科研仪器设备总值9175.48万元,馆藏电子和纸质图书105万册,加入福建省高校数字图书馆联盟(Fulink)。建成万兆主干、全覆盖校园无线网络,有线无线两网一体化认证。校内实训基地56个,校外实践基地193个。标准恒温游泳馆1座、标准田径场2个、综合体育馆1座、综合技能训练馆1座,教师培训楼1座。

学校面向全国招生,下设7个二级院部,设置学前教育、小学教育、艺术教育、小学英语教育、早期教育、特殊教育、休闲服务与管理和婴幼儿托育服务与管理等23个专业,全日制在校生9521人,教职员工454人,其中专任教师332人、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教师137人、双师素质教师230人、硕士以上学位教师252人。

学校拥有国家级骨干专业2个,国家级生产性实训基地1个,国家级职业教育教师教学创新团队1个,省级精品专业1个,省级示范专业4个,省级高职院校试点产业学院2个,省级职业院校服务产业特色专业群2个,省高水平专业化产教融合实训基地2个,省级专业群实训基地2个,省示范性虚拟仿真实训基地1个,福建省学前教育技能实训基地1个,福建省高校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传承基地1个,职业教育国家在线精品课程1门、省级精品在线开放课程14门,省级课程思政示范项目2项。教育部卓越教师培养计划改革项目1个,省级“质量工程”项目32个,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教学能力比赛二等奖1项,三等奖1项,省级教学能力比赛一等奖5项,二等奖7项,三等奖4项;省级教学成果奖特等奖1项、一等奖6项、二等奖6项。教育部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2名,省级以上优秀教师、特级教师、教学名师、专业带头人、杰出青年科研人才等28人,泉州市高校中青年专业带头人3人,泉州市高层次人才46人。近几年来,教师和学生在省级、国家级竞赛中多次荣获佳绩。学校先后与9所中职学校联合培养五年制高职人才,与泉州师范学院联办3+2高本贯通人才培养项目,构建了完整的中高本一体化人才培养体系,在全省率先探索培养学前教育专业“二元制”学生。

学校承担福建省幼儿园师资、泉州市小学(幼儿园)师资培训任务,每年培训名校(园)长、名师、学科带头人、骨干教师、乡村小学(幼儿园)教师、小学(幼儿园)融合师资、民办幼儿师资等2万多人次。对口帮扶宁夏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西藏洛隆县,助力宁夏、西藏教育扶贫。学校先后与台中教育大学、新加坡工艺教育学院、马来西亚苏丹依德理斯教育大学、大同韩新学院、韩国中部大学和台湾环球科技大学等国(境)外院校签订教育交流与合作协议,师生进行短期交流学习。

学校传承百年老校“爱国爱校、爱拼敢赢、爱严相济”的“三爱”精神,遵循“自强进取、树己树人”的校训,培育具有百年特质的优良校风、教风和学风,培养高素质、反思实践型的特色人才。学校先后荣获“全国师范教育系统先进单位”“全国教育系统巾帼建功先进单位”“全国心理健康教育先进单位”“福建省‘三八’红旗集体”“福建省文明校园”“福建省先进基层党组织”“福建省高校先进基层党组织”“福建省平安校园”,入选首批国家级职业教育教师教学创新团队立项建设单位、教育部卓越教师培养计划改革项目实施单位、全国“1+X”证书制度试点院校、全国第二批新时代高校党建样板党支部培育创建单位、福建省示范性现代职业院校、福建省高水平职业院校建设计划立项建设高水平高职院校、福建省高职高专院校“三全育人”综合改革试点高校、福建省产创融合教育实践示范基地建设高校和福建省高校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传承基地。

第三章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八条学校成立招生工作委员会;成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下设招生工作办公室;成立招生监察组。

招生工作委员和招生工作领导小组会负责招生政策和计划的制定,讨论决定招生工作重大事宜;审核学校招生计划、招生章程、招生宣传材料;负责学校招生工作,组织召开相关会议;负责对招生录取争议的仲裁,讨论和决定重大招生问题;负责安排新生报到与新生资格审查工作,督促有关部门对违纪问题进行查处;服从省招生委员会的工作安排,协助地方招生委员会完成招生方面的相关工作。招生工作办公室,是组织和实施招生及其相关工作的常设机构,负责处理招生日常具体工作;监察组负责监督招生录取的各项工作和处理各类招生投诉。

第四章招生计划及录取规则

第九条招生专业及计划

1.以福建省教育厅发布的计划为准。

2.注意事项

(1)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要求按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联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附件)和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的要求执行。其中因身体原因不适合今后从事教师职业要求的考生不宜填报师范类专业。

(2)学前教育专业、艺术教育专业、舞蹈教育专业、休闲服务与管理专业均为“三二分段制”培养模式,前三年在联办中职学校就读,后两年回学校就读。

3.面试时间:将在中考前后分别组织一次面试,需要报考的考生及时关注泉州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官网(https://www.qzygz.edu.cn/index.htm),了解面试的具体时间安排与面试要求。

第十条录取规则

1.报读艺术教育专业、舞蹈教育专业的考生均须参加泉州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与泉州艺术学校共同组织的专业面试(总分350分)。考生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为:专业面试成绩合格(即专业成绩达到210分及以上);中考成绩达到生源所在地2023年中考普高录取分数线下60分以内。学校将根据考生的综合分按计划数从高到低录取,综合分具体折算方法如下:考生综合分=考生中考文化投档成绩×40%+考生专业面试成绩×60%。当考生综合分相同的情况下,优先录取专业面试成绩较高的考生,当专业面试成绩、中考文化成绩均相同时,依次以中考语文、数学、英语、道德与法治、历史、地理、物理、化学、生物、体育与健康单科成绩高低为录取优先顺序。若生源仍旧不足,由我校招办联系有关设区市招生办根据上级文件协商解决。

2.学前教育专业和休闲服务与管理专业均无需面试,按中考成绩从高到低录取,最低控制线以各地市教育局公布的为准。

3.录取考生男女比例不限。

第五章收费标准

第十一条收费标准

1.学 费:按专业类别的收费标准收取。

前三年免学费,后两年:(1)学前教育专业,6000元/生.学年;(2)艺术教育专业、舞蹈教育专业,7200元/生.学年;(3)休闲服务与管理专业,6000元/生.学年。

2.住宿费:按学生公寓分档收费标准不同收取。

三二分段制:前三年,按联办中职校的住宿收费标准。后两年:分档收费标准800元/生.学年和650元/生.学年。住宿由学校统一安排后,按对应的收费标准收取。

3.代办费:三二分段制前三年,按联办中职校的标准执行;三二分段制后两年,据实收取。

以上收费标准按上级有关部门批复文件执行,如有政策变化,按新政策执行。

第六章学历文凭和学生待遇

第十二条学生毕业颁发国家教育部电子注册的专科毕业证书,毕业证书可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上查询认证,颁发毕业证书的学校名称:泉州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在学费、学籍管理、学历文凭、“国家高等学校学生资助政策”体系以及学校的奖、贷、助学等方面与普通高考高招录取的学生享受同等待遇,师范类专业学生需通过教师资格证全国统考后才能取得教师资格证,其中艺术教育专业(国家级骨干专业)可由学校自主制定考核方案,组织考核认定。

第七章咨询、查询、联系方式

第十三条凡志愿报考我校的考生,可登录学校网站或来电咨询我校及联办中职校办学情况和有关招生资讯。

学校网址:http://www.qzygz.edu.cn/

招生咨询电话:0595-22392362(招生办)

0595-28067159(艺术学院)

招生投诉电话:0595-22387109

第八章附则

第十四条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开始执行。本章程仅适用于泉州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2023年五年制高职招生工作。如有与国家和省有关部门制定的政策相抵触之处,以国家和省有关部门制定的政策为准。

第十五条凡以前我校有关招生录取工作规定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一律以本章程规定为准。

第十六条在招生咨询过程中,我校咨询人员的意见、建议仅作为考生填报志愿的参考,不属于学校录取承诺。

第十七条我校未委托、授权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进行招生和录取有关工作,不举办任何形式的营利性培训活动。对以我校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机构或个人,我校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十八条本章程由泉州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招生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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