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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理工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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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理工学院:民办学校 高校类型:理工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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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理工学院2017年高职招考招生章程

fj057 2017-0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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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确保2017年高等职业教育入学考试(以下简称“高职招考”)招生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和教育部、省招委会、省教育厅、省教育考试院有关规定,结合本校实际情况,特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全称:福州理工学院(全国代码:13773)
学校地点:福州市连江潘渡
主管部门:福建省教育厅
办学性质:民办全日制普通本科院校
办学层次:本科,学制四年;高职专科,学制三年
学校简介:福州理工学院是经福建省人民政府批准、国家教育部备案、国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举办的民办全日制普通本科院校。学院坐落于拥有2200多年悠久历史的国家级历史文化名城——福建省福州市,在校生近7000人。
第三条 学校招生工作将全面贯彻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并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及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四条 2017年高职招考专业及指导性招生计划具体以省教育厅批准或者省考试院汇总公布为准。
第二章 招生录取组织机构及人员
第五条 学校设立招生委员会,全面负责福州理工学院的高职招考招生工作。招生委员会制定招生政策、招生规模、招生计划,讨论决定招生重大事宜。招生委员会由校领导及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六条 学校设立招生办公室,负责学校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七条 招生工作在学校招生委员会监督下进行。
 
第三章 本科招生计划和录取规则
第八条 2017年本科招生计划具体以省教育厅批准或者省考试院汇总公布为准。
第九条 本科批志愿设常规志愿和征求志愿,所有报考面向中职生考试的考生在录取前须按类别参加省里统一组织实施的技能测试,测试成绩达到合格以上者方可参加录取。本科录取时,技能测试成绩均占总成绩的30%(文考成绩占70%)。
第十条  本科批录取,福建省教育厅根据各类别招生计划按一定比例分别划定各类别录取控制分数线。实行按各类别专业志愿平行投档,由院校根据专业招生计划录取。成绩按投档分从高分到低分进行排序。投档分相同时,先同等优先、再按文考单科成绩从高分到低分顺序进行排序。文考单科成绩排列的先后顺序为:语文、数学、英语、信息技术。线上生源不足时,经批准,可在录取控制分数线下20分以内(含20分),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第四章 专科招生计划和录取规则
第十一条 2017年专科招生计划具体以省教育厅批准或者省考试院汇总公布为准。
第十二条 专科批志愿设常规志愿和征求志愿,参加面向普通高中生考试的考生填报志愿不分文理科,成绩按投档分从高分到低分进行排序。投档分相同时,先同等优先、再按文考单科成绩从高分到低分顺序进行排序。文考单科成绩排列的先后顺序为:语文、数学、英语、信息技术。
参加面向中职生考试的考生职业技能测试合格,方可参加相应类别的专科批次录取。具体如下:
1.根据教育部关于高职院校考试招生实行“文化素质+职业技能”评价方式的改革精神,经我校招生委员会研究,凡报考我校面向中职生招生专科各专业的考生,其文化课成绩(含政策加分,下同)应达到省定的专科保底线,且必须参加我校组织的职业技能测试;没有参加职业技能测试的考生,将不予录取。
2.我校面向中职生招生的各类职业技能测试的相关具体事宜按照福建省教育厅公布规定执行。请考生务必按照福建省教育厅官公布的时间、地点、测试办法和相关要求参加技能测试。
3.录取时,专科各专业均按照考生文化课成绩与职业技能测试成绩合成的综合分从高分到低分录取。考生的文化课成绩占综合分的比例为70%,职业技能测试成绩占综合分的比例为30%。综合分相同时,依次按照考生专业基础课、语文、数学、英语等科目的成绩从高分到低分录取。
4、美术类考生由于已参加专业省级统考,不另行组织职业技能测试,但专业省级统考达到专科专业合格线以上者方可参加我校高职(专科)录取。
第十三条  报名参加高职招考的毕业生录取照顾加分政策按照福建省教育厅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各专业男女生比例无任何限制。
 
第五章 体检及身体健康状况要求
第十五条 考生身体健康状况要求按教育部、卫生部、残疾人联合会印发《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附件和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的要求执行。
 
第六章 收费标准
第十六条 2017年我校高职招考收费项目、标准按物价主管部门批准及学校最终确定公布的收费标准执行,退费办法按闽价〔2006〕费154号文件执行。
 
第七章 毕业生学历、学位证书
第十七条 按教育部有关规定,符合毕业条件的学生,将取得国家承认学历并经教育部电子注册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颁发证书学校名称:福州理工学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列》,本科毕业生符合福州理工学院学位授予条件的,由我校授予相应的学士学位。
 
第八章 奖、贷学金制度
第十八条 学校实行奖学金制度, 设有国家奖学金、励志奖学金、学院奖学金以及企业或个人奖学金,奖励品学兼优的学生。对贫困生实行国家助学贷款制度,提供国家助学金、困难补助及校内外勤工俭学岗位,帮助贫困学生完成学业。
 
第九章 录取结果公布渠道
第十九条 录取结束后,录取结果在福建省教育考试院网站和学校网站上公布,录取通知书于录取结果公布后统一寄出。
第十章 新生入学
第二十条 高职招考录取的考生,应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报到时间到校办理入学手续,报到之日起两周内不报到且无正当理由的,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招生办公室请假。
 
第十一章 咨询和联系方式
学校地址:福州市连江县潘渡福州理工学院
邮政编码:350506     联系老师:林老师 陈老师
招生电话:0591—62990018   投诉电话:0591-62990012
学校网址:http://www.fit.edu.cn
 
第十二章 其它
第二十一条 考生个人应本着诚信原则向学院提出申请,如有虚报、隐瞒或伪造、涂改有关材料及其他欺诈手段取得注册入学试点资格的,将按照有关规定取消其报名资格;已被录取或取得学籍者,学校将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学籍。
第二十二条 凡在高职招考中违规的考生及工作人员,按《国家教育考试院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处理。考生的违规情况将上报福建省教育考试院,记入高考诚信档案。
第十三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由福州理工学院招生办负责解释。
 
                              福州理工学院
                              二○一七年三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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