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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语言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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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北京语言大学本科招生章程

bj024 2019-0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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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证北京语言大学本科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和教育部《关于做好2019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学校中文名称为北京语言大学;英文全称为Beijing Language and Culture University。地址为北京市海淀区学院路15号,学校代码为10032。

第二条 学校创办于1962年,是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在规定的年限内达到所在专业毕业要求者,颁发北京语言大学本科毕业证书;符合学校学位授予规定者,颁发相应的学士学位证书。

第三条 学校秉承“德行言语、敦睦天下”的校训,培养具有家国情怀、国际视野、人文素养、专业知识、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中外文化交流友好使者和高端涉外人才。学校是以对来华留学生进行汉语和中华文化教育,对中外学生进行文学、经济学、法学、工学、历史学、教育学、管理学和艺术学等专业教育的国际型大学。

第四条 学校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学校设立招生委员会和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招生委员会是学校招生工作的咨询机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是学校招生工作的议事决策机构。

第六条 招生办公室是学校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负责学校本科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七条 学校招生工作在学校纪委监督下进行。

第三章 招生计划与录取规则

第八条 学校根据办学特色、培养目标和学科建设等实际情况,统筹考虑各省(区、市)高考人数、生源质量、区域协调发展等因素,确定和调整分省来源招生计划。将招生计划总数的1%作为预留计划,主要用于生源质量调控及同分数考生的录取。报教育部审核后由各省(区、市)招生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 学校录取工作按照“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原则实施。在教育部领导下,在各省(区、市)招生主管部门统一组织下进行。

第十条 根据学校在各省(区、市)的招生计划和考生报考情况,确定调档比例。按照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学校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20%以内。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学校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05%以内,服从专业调剂不退档。按照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在第一志愿考生生源不足的情况下,可接收非第一志愿考生。

第十一条 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合格、统考成绩达到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符合学校提档要求的情况下,依据考生的高考实考分和专业志愿进行专业录取。专业录取时,按照考生实考分排序,先安排可满足专业志愿考生的专业,再安排专业志愿调剂考生的专业,专业志愿不设级差。学校将根据生源状况适量调整招生计划。

第十二条 对于符合国家政策享受加分的考生,我校原则上认可各省(区、市)招生主管部门确认的全国性加分,加分最多不超过20分。

第十三条 实考分相同的情况下,依次优先录取有政策性加分的考生、高考相关科目分数高的考生。相关科目分数比较顺序为:报考外国语学部、人文社会科学学部、艺术学院相关专业的考生,依次参考外语、语文、数学成绩;报考信息科学学院、商学院、语言康复学院、语言学系相关专业的考生,依次参考外语、数学、语文成绩。若排序顺序完全相同,学校将使用预留计划录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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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统考外语语种为英语的考生,可报考所有专业;统考外语语种为法语且具备良好英语水平的考生可报考翻译(本地化)、翻译(汉英法)专业。英语、翻译(英语)、翻译(本地化)专业入校后第二外语可选修日语、西班牙语、法语,其他外语类专业入校后第二外语均为英语。学校非外语专业的公共外语为英语,同时部分专业课为英语授课,所有学生应按学校课程设置规定学习。

第十五条 学校除汉语言文学、计算机类、艺术类专业外,其他专业均要求考生参加高考外语口试且成绩达到合格及以上(未组织高考外语口试的省份除外)。报考英语(英西复语)、日语(日英复语)和翻译(汉英法)专业,高考外语口试成绩应达到最高等第或不低于满分的90%,且高考外语单科成绩不低于满分的90%。语言学、金融学(宏观经济核算与分析)专业原则上要求数学成绩不低于满分的80%。符合上述要求的进档考生不足时,优先满足符合条件考生的相关专业志愿,其他考生参照第十一、十二条执行。

第十六条 学校在内蒙古自治区录取时,实行“专业志愿清”的规则。在江苏省录取时,对学业水平测试两门选测科目等级最低要求为B+、B。

第十七条 学校按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等相关规定,对新生进行复查。凡复查不合格的新生,将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章 其他

第十八条 本章程适用于学校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工作。学校保送生、艺术类、自主招生、国家专项和高校专项等类型的招生工作,依据教育部和学校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学费标准:外语、翻译和语言学专业6000元/年;汉语国际教育、汉语言文学、国际政治、新闻学、国际事务与国际关系、金融学、金融学(宏观经济核算与分析)、会计学、国际经济与贸易、人力资源管理、特殊教育(言语听觉科学)专业5000元/年,绘画专业10000元/年,书法学和音乐学(音乐国际教育与传播)专业8000元/年。计算机类第一年学费5500元/年,专业分流后计算机科学与技术、计算机科学与技术(语言智能与技术)、数字媒体与技术专业5500元/年,信息管理与信息系统专业5000元/年。

第二十条 住宿标准:学校中国本科生住宿标准最高为1200元/人/年,具体视宿舍分配情况执行。

第二十一条 资助政策:学校承诺不让任何一名学生因家庭经济困难而辍学。入学报到时学校设立家庭经济困难新生的“绿色通道”。在学期间,学生可通过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生源地贷款、国家助学贷款、困难补助、勤工助学等多种形式获得资助。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如遇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变化,以变化后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于北京语言大学招生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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