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七条 学校在教育部和省教育厅核定的年度招生规模内,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学校发展规划、办学条件和学科建设等实际情况,统筹考虑各省(区、市)考生人数、生源质量、社会需求等因素,结合往年招生情况和当年招生政策规定,合理编制年度各省(区、市)分专业招生计划。
第八条 按教育部规定,我校预留计划数量为本科招生规模的1%,由学校招生领导小组决定,用于调整各省高考上线考生生源不平衡的问题。
第九条 招生计划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校招生考试主管部门公布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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