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十二条 学校根据办学条件等实际情况,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近年来源计划编制情况,综合分析,统筹考虑,科学、合理地编制来源计划。
第十三条 在国家核定的年度招生规模内,学校预留少量计划,主要用于生源质量调控及解决同分数考生的录取问题。
第十四条 各省分专业招生计划报教育部审核后,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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