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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海洋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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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海洋大学:普通本科 高校类型:综合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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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海洋大学2012年普通本专科招生章程

gd006 2017-1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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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第一条 为保证学校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广东省有关规定并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并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三条 学校全称:广东海洋大学

第四条 学校国标代码:10566

第五条 学校地址:

本科校址:广东海洋大学主校区(广东省湛江市湖光岩东)邮政编码:524088

专科校址:广东海洋大学海滨校区(湛江市海滨大道中43号)邮政编码:524009

第六条 办学层次:本科、专科(高职)

第七条 办学性质:公办普通高等学校

第八条 办学类型:全日制

第九条 学校主管单位:广东省教育厅

第十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并取得我校正式学籍的学生,在允许的修业期限内修完《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获得相应的学分,达到毕业基本要求时,准予毕业并按规定颁发广东海洋大学毕业证书。对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毕业生,授予广东海洋大学学士学位并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十一条 学校设立由学校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贯彻执行教育部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的有关招生工作政策,负责制定招生章程、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确定招生规模和调整学科专业招生计划,领导、监督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协调处理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 招生办公室为学校招生领导小组的执行机构,其主要职责是根据学校的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编制招生计划,组织招生宣传、艺术类招生术科考试和录取工作,处理普通全日制本、专科(高职)招生的日常事务。

第十三条 学校设立由学校领导和纪检监察部门组成的招生监督小组,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在录取期间成立信访组,安排专人负责考生的信访、申诉、投诉处理工作。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十四条 学校分专业招生计划及有关要求均以生源省公布的专业目录为准。

第十五条 学校本科层次各类专业在广东省外的录取批次按各省规定的普通本科院校相应类别专业的录取批次设置,以生源省公布的专业目录为准。广东省内本科层次各类专业的录取批次为第二批本科A类,高职层次专业的录取批次为第三批专科A类。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六条  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招生录取严格遵守教育部、省招生办公室的有关政策和规定,以考生高考成绩为基本依据,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综合衡量德智体美,择优录取。

第十七条 在省招生委员会划定的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上,在保证完成招生计划的前提下,制定具体录取标准,按照文科类、理科类、体育类、艺术类(音乐类、美术类)分类录取。

第十八条 根据生源情况确定投档比例,投档比例一般控制在招生计划的120%以内,学校视生源情况在此比例内作适当调整。在广东省文科类、理科类本科招生实行平行志愿,投档比例不高于105%

第十九条 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合格、统考成绩达到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符合提档要求的情况下,根据考试成绩和综合素质评价情况,按照院校志愿先后,优先录取院校第一志愿的考生,第一志愿不足时,依次考虑后续志愿考生,原则上不录取没填报我校志愿的考生。

第二十条 尊重考生所填报的专业志愿顺序,按考生分数优先原则确定考生专业。不录取既不填报专业志愿,又不填报专业服从志愿的考生。

第二十一条 考生所有专业志愿都未被录取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根据考生总成绩并兼顾单科成绩,调剂到招生计划有空额的专业录取,否则,作退档处理。专科(高职)的商务管理(会计、市场营销)专业属中外合作办学、高收费专业,原则上只录取有填报本专业志愿的考生。

第二十二条 个别省份录取要求:江苏考生进档后按照“先分数后等级”的规则排序。在内蒙古自治区实行“专业志愿清”录取规则。

第二十三条 外语语种及相关科目的要求:

外语语种不限,除外语专业外的专业,本校公共外语教学为英语,请非英语语种考生慎重报考。航海技术、轮机工程专业(不含轮机工程(陆上)专业)只招男生,其余专业男女比例不限。

第二十四条 艺术类(音乐类、美术类)专业招生录取时,在考生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与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合格的基础上,考生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的成绩达到生源所在省(市、自治区)相关层次最低控制分数线的情况下,舞蹈编导专业按专业成绩,音乐学、表演、美术类专业按照综合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的原则择优录取。音乐学、表演专业综合成绩=专业成绩(满分100分)×90%+文化权重分;美术类专业综合成绩=专业权重分+文化权重分。其中音乐学、表演专业文化权重分=文化考试总分×(100÷文化总成绩[满分])×10%,美术类专业权重分=专业考试总分×(100÷专业总成绩[满分200])×80%),美术类文化权重分=文化考试总分×(100÷文化总成绩[满分])×20%)。广东省美术类、体育类专业的考生按统合成绩(文化课成绩×30%+术科统考成绩×70%)从高到低择优录取。

第二十五条 对于按照教育部及各省(直辖市、自治区)确定的增加分数或降低分数投档的考生,学校认可其加分,并在安排专业时以考生加分后的投档成绩为准。学校不另外制定加分或降分政策。

在广东省,报考我校文科类、理科类本科层次的高中毕业生,三门学业水平考试均须获得等级成绩,且至少有两门达到C级及其以上等级。当考生考试成绩(或排序)相同时,综合素质评价及学业水平考试成绩优秀的考生可优先录取。专业录取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修习相关专业基础知识(模块)的考生。

在广东省,报考我校文科类、理科类专科层次的高中毕业生,三门学业水平考试均须获得等级成绩,且至少有一门达到C级及其以上等级。当考生考试成绩(或排序)相同时,综合素质评价及学业水平考试成绩优秀的考生可优先录取。专业录取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修习相关专业基础知识(模块)的考生。

在广东省,报考我校美术类、音乐类、体育类的高中毕业生,三门学业水平考试成绩至少有两门达到D级及其以上等级。当考生考试成绩(或排序)相同时,综合素质评价及学业水平考试成绩优秀的考生可优先录取。专业录取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修习相关专业基础知识(模块)的考生。

 

第六章  录取体检标准

第二十六条 我校录取考生的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2号)和《教育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对残障的考生,若其生活能够自理、符合所报专业要求,且高考成绩达到录取标准,则予正常录取。

第二十七条 航海技术、轮机工程(不含轮机工程(陆上)专业)专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行业标准《海船船员体检要求》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调整有关船员健康检查要求的通知》(海船员【2010306号)有关规定,只招男生,不招身高低于1.65米、双眼裸眼视力低于4.7(轮机工程专业4.6)、色盲、色弱者。海洋渔业科学与技术专业不招色盲、色弱者;请双眼裸眼视力低于4.5的考生慎重报考。制药工程、生物工程、动物医学、动物科学、海洋科学、海洋技术、食品科学与工程、农学、园艺、植物保护、园林、农业资源与环境、水产养殖学专业不招色弱、色盲者;美术学、艺术设计、工业设计(美术类)、交通运输专业不招色盲者;因职业、用人单位有特殊要求,报考社会体育专业,男身高低于1.68米、女身高低于1.58米、双眼裸低于4.7的考生请慎重报考。

第二十八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以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为依据,对新生进行身体健康状况复查,对经复查不符合体检要求或不宜就读已录取专业者,按有关学籍管理规定办理,予以转专业或取消入学资格。

 

第七章  收费标准

第二十九条 学生学费、住宿费的收费标准按照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我省高等学校收费管理的通知》(粤价〔2007186号)文件及物价部门核准的教育收费许可的标准执行。本科专业学费4180-4730/年(艺术类专业学费10000/年;软件工程专业8000/年);高职(专科)专业学费4500-5500/年〔中外合作办学商务管理(会计、市场营销)专业学费24600/年,以物价部门批复为准〕;学生公寓住宿费:750-1500/年。

 

第八章  资助学生政策

第三十条 国家助学贷款、奖学金、助学金等助学措施按照教育部、广东省教育厅和我校相关规定执行。

(一)设立国家助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奖学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申请获得国家助学金;家庭经济困难且品学兼优学生可以申请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特别优秀学生可申请获得国家奖学金。

(二)设立学校优秀学生奖学金。学校优秀学生奖学金获奖面最高达30%,奖学金分一、二、三等,奖金分别为每人每学年1400元、700元、300元。

(三)设立专项助学奖学金。主要是社会企事业单位或个人捐资在我校设立的各类金额不等的专项助学奖学金。

(四)设立国家助学贷款。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申请国家助学贷款。

(五)设立勤工助学岗位。学生可以申请勤工助学岗位,通过利用课余时间参加工作,获取劳动报酬,解决部分生活费用。

(六)设立临时特困补助。对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学校将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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