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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交通职业技术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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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交通职业技术学院:高职专科 高校类型:理工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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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2016年全日制专科招生章程

jx040 2018-0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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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为保障学院2016年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深入实施招生阳光工程、规范招生管理,维护学院和考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及我省有关招生文件精神,结合学院招生工作的具体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一条 本章程适用于江西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全日制高职(专科)招生录取工作。

  第二条 江西交通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工作贯彻“公平、公正、公开”和“德、智、体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接受纪检部门、新闻媒体、考生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院概况

  第三条 学院名称:江西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国标代码:12940),办学层次:高职(专科),办学性质:国有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院校,上级主管部门:江西省交通运输厅,校址:国家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昌北),邮编:330013。

  第四条 学院历史:学院创建于1956年,前身为南昌公路工程学校,1958年升格为江西交通学院(本科),1973年更名为江西省交通学校,2002年经江西省人民政府批准升格为专科层次的普通高等职业院校。

  第五条 学院现况:设有路桥工程系、建筑工程系、汽车工程系、机电工程系、管理工程系、信息工程系、基础课部、思政部和成人教育部等9个教学系部,共开设道路桥梁工程技术、物流管理、数控技术等43个专业。学院是江西省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立项建设院校;被交通运输部认定为全国交通职业教育示范院校;被教育部、财政部确定为“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计划”骨干高职院校立项建设单位。

  第三章 招生组织机构

  第六条 江西交通职业技术学院成立以学院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的招生工作管理委员会,招生管委会对招生录取的全过程进行监督,并负责制定招生政策,讨论决定招生工作的重大事宜。学院招生就业处是组织实施招生及相关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学院的招生日常工作,院纪委对招生工作全过程进行监督。学院建立了分层负责、纪委全程监督、招生就业处具体实施的招生录取工作运行机制。

  第四章 招生录取规则

  第七条 江西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单独招生计划通过江西省教育考试院、普通高考招生计划通过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及学院网站、学院招生简章等形式向社会公布。录取批次详见各省(区、市)招生办(考试院)公布的2016年招生计划。

  第八条 根据教育部和各省(区、市)教育招生办(考试院)有关文件的要求,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德、智、体、美综合衡量,择优录取。

  学院单独招生考试由两大部分组成,一是文化考试,二是技能测试。录取过程坚持德智体美全面衡量,录取原则是根据考生成绩划定文化成绩最低控制线,按技能测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 技能测试成绩相同按文化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同等条件下,依据考生特长及获得的技能证书和大赛获奖等级情况从高到低优先录取。

  学院普通高考录取,按照上线报考我校考生的志愿、和各地录取规定,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的原则确定录取资格。学院按照各省教育招生考试院(招生办)规定的投档比例调阅考生档案。

  学院普通高考录取其他说明:《轮机工程技术》专业不招女生;报考《轮机工程技术》专业,如选择海员、海乘方向,身体要求身体健康、五官端正、口齿清晰、肝功能正常,无色盲、无色弱;海员方向,男性身高1.6米以上,海乘方向,男性身高1.7米以上;报考《报关与国际货运》专业,如选择海乘方向,男性身高1.7米以上,女性身高1.6米以上,入校报到时面试,合格后就读相关专业,报考《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专业,要求男性身高1.7米以上,女性身高1.6米以上,五官端正。其他各专业录取无男女生比例限制;无相关科目成绩或加试要求;录取考生无分数级差;对享受加分政策的考生,按生源所在省(区、市)招考院的规定执行;招收外语语种:英语。对考生身体健康要求:执行《普通高等学院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文件规定。录取结果的公布:各地教育厅网站查询;学院网站查询;寄发录取通知书等形式。

  学院五年制高职(专科)录取原则,按江西省中考录取规定执行。

  第五章 其它

  第九条 新生入校后,学院按照教育部的有关规定进行复查,对不合格的考生,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条 收费标准:执行江西省政府有关文件规定标准。资助与奖励政策:学院根据国家规定设立“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学院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家庭困难学生可申请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为特困生提供俭学资助。

  第十一条 学历证书。在校学习期满,成绩合格,颁发江西交通职业技术学院的教育部统一印制的普通高等教育专科学历证书。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我院不委托任何机构和个人办理招生相关事宜,不收取国家规定之外的任何费用。对以江西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个人或机构,学院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十三条 本章程若有与国家有关政策不一致之处,以国家有关政策为准。

  第十四条 本章程由江西交通职业技术学院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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