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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及教育部《关于规范并加强普通高校以新的机制和模式试办独立学院管理的若干意见》((教发〔2003〕8号)和《独立学院设置与管理办法》(教育部令2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0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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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及教育部《关于规范并加强普通高校以新的机制和模式试办独立学院管理的若干意见》(教发[2003]8号)和《独立学院设置与管理办法》(教育部令2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0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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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教育部《关于规范并加强普通高校以新的机制和模式试办独立学校管理的若干意见》(教发[2003]8号)和《独立学校设置与管理办法》(教育部令2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院名为南昌大学共青学院,国标代码为13430,上级主管部门为江西省教育厅。学校成立于1985年,2002年由南昌大学申报举办,经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江西省教育厅批准成立、教育部确认为一所本科综合性独立学校。
第三条学校办学地址位于江西省共青城市南湖大道465号,现有在校生8000余人,校园占地面积1014亩;学校现有专任教师354名,其中副高以上职称78人,硕士以上学位为181人。
第四条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本科颁发南昌大学共青学院本科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南昌大学共青学院学士学位证书;专科颁发南昌大学共青学院专科毕业证。
第五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当向学校请假。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六条学校注重学生的综合素质拓展和实践能力锻炼,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创业能力,系统掌握本专业所必需的基础知识和基本操作技能,具有从事本专业实际工作的较强能力和技术研发推广能力的高素质应用型专门人才。
0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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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教育部《关于规范并加强普通高校以新的机制和模式试办独立学校管理的若干意见》(教发[2003]8号)和《独立学校设置与管理办法》(教育部令2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院名为南昌大学共青学院,国标代码为13430,上级主管部门为江西省教育厅。学校成立于1985年,2002年由南昌大学申报举办,经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江西省教育厅批准成立、教育部确认为一所本科综合性独立学校。
0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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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教育部《关于规范并加强普通高校以新的机制和模式试办独立学校管理的若干意见》(教发[2003]8号)和《独立学校设置与管理办法》(教育部令2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0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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