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系:
根据《南昌大学共青学院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实施细则(试行)》的相关规定,2017届本科毕业生申请恢复学士学位授予资格工作已启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适用于符合学位授予其它所有条件,仅因为在校期间违反校规、校纪曾受过记过(含记过)以上处分而被取消学士学位授予资格者。
不适用于代考者和两次舞弊者。
二、申请条件:
在校期间因违反校规、校纪(代考者和两次舞弊者除外)曾受过记过(含记过)以上处分,如果毕业时达到以下条件之一,可以申请恢复学士学位授予资格:
1、学生受处分后,对违纪行为有深刻认识且作出书面检查,没有其他违纪行为,通识课和专业核心课四年总成绩排名在本系同年级同专业前30%者;
2、学生受处分后,无课程补考且获得学院普通奖学金或学习进步奖学金者;
3、学生受处分后,获得院级以上(含院级)“三好学生”者或获得院级以上(含院级)“优秀学生干部”且通识课和专业核心课四年总成绩排名在本系同年级同专业前50%者;
4、在校期间取得全国硕士研究生入学资格者;
5、在毕业前参加国家公务员考试并确定被录用者。
三、申请程序和时间安排:
凡符合申请条件者,由本人填写《恢复学位授予资格申请表》并附相关证明材料于5月16日前交所在系教务办,各系教务办汇总后于5月17日下班前报教务处学籍科,需提交证明材料如下:
1、普通奖学金原件及复印件(须学工处盖章)或学习进步奖学金原件及复印件(须教务处盖章)一份,并注明学院表彰文件的发文号。
2、所获院级以上(含院级)“三好学生”或院级以上(含院级)“优秀学生干部”证书原件及复印件(须学工处盖章)一份,并注明学院表彰文件的发文号。
3、硕士研究生入学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4、国家公务员录用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5、《恢复学位授予资格申请表》一份(见附件)。
6、《本科毕业生申请恢复学士学位授予资格名单汇总表》一份(见附件)。
附件一:恢复学士学位授予资格申请表
附件二:2017届毕业生申请恢复学士学位授予资格名单汇总表
教 务 处
2017年5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