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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17届毕业生申请恢复学位授予资格的通知

jx058 2018-03-01
349

各系:

根据《南昌大学共青学院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实施细则(试行)》的相关规定,2017届本科毕业生申请恢复学士学位授予资格工作已启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适用于符合学位授予其它所有条件,仅因为在校期间违反校规、校纪曾受过记过(含记过)以上处分而被取消学士学位授予资格者。

不适用于代考者和两次舞弊者。

二、申请条件:

在校期间因违反校规、校纪(代考者和两次舞弊者除外)曾受过记过(含记过)以上处分,如果毕业时达到以下条件之一,可以申请恢复学士学位授予资格:

1、学生受处分后,对违纪行为有深刻认识且作出书面检查,没有其他违纪行为,通识课和专业核心课四年总成绩排名在本系同年级同专业前30%者;

2、学生受处分后,无课程补考且获得学院普通奖学金或学习进步奖学金者;

3、学生受处分后,获得院级以上(含院级)“三好学生”者或获得院级以上(含院级)“优秀学生干部”且通识课和专业核心课四年总成绩排名在本系同年级同专业前50%者;

4、在校期间取得全国硕士研究生入学资格者;

5、在毕业前参加国家公务员考试并确定被录用者。

三、申请程序和时间安排:

凡符合申请条件者,由本人填写《恢复学位授予资格申请表》并附相关证明材料于516日前交所在系教务办,各系教务办汇总后于517日下班前报教务处学籍科,需提交证明材料如下:

1、普通奖学金原件及复印件(须学工处盖章)或学习进步奖学金原件及复印件(须教务处盖章)一份,并注明学院表彰文件的发文号。

2、所获院级以上(含院级)“三好学生”或院级以上(含院级)“优秀学生干部”证书原件及复印件(须学工处盖章)一份,并注明学院表彰文件的发文号。

3、硕士研究生入学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4、国家公务员录用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5、《恢复学位授予资格申请表》一份(见附件)。

6、《本科毕业生申请恢复学士学位授予资格名单汇总表》一份(见附件)。

附件一:恢复学士学位授予资格申请表

附件二:2017届毕业生申请恢复学士学位授予资格名单汇总表

          教 务 处

2017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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