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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中医药高等专科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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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中医药高等专科学校:高职专科 高校类型:医科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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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中医药高等专科学校2021年招生章程

jx071 2021-0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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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关于普通高校招生工作规定,为进一步规范学校招生录取行为,切实维护考生与学校的合法权益,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全称:江西中医药高等专科学校,英文译名:JiangXi College Of Traditional Chinese Medicine ,学校代码:13775。

第三条 办学类型:公办全日制普通专科高校。培养层次:专科。学制均为3年。

第四条 学校设有:中医学、中医骨伤、针灸推拿、康复治疗技术、医学检验技术、医学美容技术、中医养生保健、护理、助产、智慧健康养老服务与管理、药学、中药学、药物制剂技术、中药制药和药品经营与管理十五个专业。

第五条 学校地址:学校现有2个校区。

【文昌大道校区】江西省抚州市文昌大道2766号。

【赣东大道校区】江西省抚州市赣东大道1111号。

第六条 颁发学历证书: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颁发江西中医药高等专科学校普通高等教育专科毕业证书。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七条学校成立由主要领导为组长、分管领导为副组长以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校招生工作,全面负责并协调普通高等教育招生工作,研究制定招生相关工作方案和原则,讨论决定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宜。

第八条学校招生实习就业工作处是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职能部门,具体负责学校招生与录取的日常工作。

第九条学校纪检部门负责监督招生工作各项政策规定的落实,维护考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招生计划

第十条在下达的年度招生计划规模内,学校以社会发展需求、发展规划、办学条件为主要依据,综合考虑生源和就业等因素,科学合理编制来源计划,对就业率偏低的专业隔年招生或暂停招生。

第十一条学校每年面向全国招生,招生计划具体以各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正式公布为准。

第四章录取原则

第十二条实行“学校负责,省招考办监督”的体制,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和各省(市、自治区)加、降分投档政策,以各省(市、自治区)位次排名及投档成绩作为录取和安排专业的主要依据。

第十三条往届考生和应届考生录取时没有区别,享受同等待遇,助产专业只招女生。

第十四条进档考生按照分数优先,遵循专业志愿择优录取。当所填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调剂录取到未满额的专业,若不服从专业调剂或计划满额,则退档处理。

第十五条 同分考生的投档排序规则原则上以各省(市、自治区)文件为准。若各省(市、自治区)无相关文件,则文科类考生依次按语文(不含附加分)、数学、外语分数,理科类考生依次按数学(不含附加分)、语文、外语分数。

第十六条 学校目前只提供英语教学,因此非英语考生报考学校原则上应有一定的英语基础。

第十七条体检标准按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执行。

第五章入学与注册

第十八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当向学校请假。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九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将在三个月内进行入学资格复查。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视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发现有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学籍。

第六章收费标准及其它

第二十条按照属地化原则,学校按江西省发改委、省财政厅和省教育厅核定的收费标准收取学费和住宿费等;在公布招生计划的同时公布收费标准,学费:3915元/年,学生公寓住宿费400-1000元/年。

第二十一条高等教育阶段建立起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勤工助学、学费减免等多种形式有机结合的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考入大学,可通过学校开设的“绿色通道”按时报到。入校后,学校对其家庭经济困难情况进行核实,采取不同措施给予资助。

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招收为士官的高校学生,在入伍时对其在校期间缴纳的学费实行一次性补偿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实行代偿;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退役后自愿复学或入学的,实行学费减免。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章程未尽事宜以教育部和各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有关文件规定为准。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由江西中医药高等专科学校招生实习就业工作处负责解释。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学校原政策、规定即时废止;如遇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政策变化,以变化后的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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