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学院根据发展规划、办学条件、学科要求、生源状况和社会需求制定每年度面向全国已投放招生计划的省份分专业计划。 第七条 经教育部核准下达的具体招生专业、招生人数,由各省普通高校招生工作部门向社会公布,同时学院也通过多种渠道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 在录取过程中,学院根据各省的报考生源状况,经研究并报请省级招生主管部门批准,在跨省招生计划内可作适当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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