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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南卫生健康职业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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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南卫生健康职业学院:高职专科 高校类型:医科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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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南卫生健康职业学院2021年普通高职(专科)招生章程

jx097 2021-0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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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学院招生工作,保证公平、公正、公开选拔符合培养要求的学生,根据《教育部关于做好2021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2021〕1号) 和江西省有关招生文件精神,结合我院招生工作具体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适用于赣南卫生健康职业学院普通高职(专科)招生录取工作。

第三条招生工作贯彻“公平、公正、公开”及“德、智、体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我院招生录取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新闻媒体、考生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学院概况

第四条基本信息

学校名称:赣南卫生健康职业学院

国标代码:14569

办学性质:全日制、公办普通高等院校

办学层次:高职(专科)

学校地址:江西省赣州市蓉江新区高校园区

邮政编码:341000

学院基本情况介绍:赣南卫生健康职业学院是经江西省人民政府批准、教育部备案设立的一所市属公办全日制专科层次普通高等学校。学院占地面积840亩,现有建筑总面积22万㎡,包括教学楼、实验楼、图书馆、学生食堂、学生宿舍、学生服务中心和校医院及其它附属设施,图书馆藏书52万册,拥有与人才培养相适应的教育教学实训、实验设施、实习基地。学院拥有一支年龄和学历结构合理、教育教学水平较高的师资队伍。现有教职工395人,其中博士研究生2人、硕士研究生学历118人,副高以上职称97人,“双师型”教师120人,全国职业教育名师1人,省级优秀教学团队1个,市级“五一劳动奖章”5人,省级“巾帼标兵”1人,赣州市特殊津贴专家和教育专家8人,13名教师在国家、省、市各类学术团体和协会担任重要职务。

第三章招生专业与录取规则

第五条招生专业:学院设有护理系、药学系、医学技术系、临床医学系、医学基础部、思政部(人文社科部)等6个专业系部,2021年开设临床医学、口腔医学、中医学、预防医学、护理、助产、药学、医学检验技术、康复治疗技术、医学美容技术、医学影像技术、口腔医学技术、中药学、中医康复技术、言语听觉康复技术和卫生检验与检疫技术等16个高职专业。

第六条招生计划:学院招生计划通过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学院网站、学院招生简章等形式向社会公布。录取批次详见各省(区、市)考试院(招生办)公布的2021年招生计划。

第七条招生录取:学院根据教育部和各省(区、市)教育考试院(招生办)有关文件的要求进行招生录取。

1.依据《教育部关于做好2021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2021〕1号) 要求,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依据本人志愿择优录取。

2.外语语种:语种不限。

3.男女比例:除助产专业只招收女生外,其它专业男女比例不限。

4.健康要求:执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选报符合自己身体条件的专业,否则,由学校负责调剂到其他适合的专业,如不服从调剂,则作退档处理。

5.专业安排:对进档考生,从高分到低分排序,按“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安排专业。不设立非第一志愿考生的分数级差。如专业志愿无法满足,服从专业调剂者,将由学校根据分数调剂到相应的专业,不服从调剂者,作退档处理。

6.同分排名处理:执行各省关于做好2021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要求中总分相同的排序方法,按位次先后进行录取。

7.对加分或降分投档考生:执行各省市区的照顾加分政策,加分考生可凭加分后的总分投档。

8.录取结果公布:各省教育厅网站或省教育考试院网站查询、学院招生信息网站(http://zsjy.gnhvc.cn/)查询、寄发录取通知书等形式。

9.以上录取规则与所在省份招生政策不符的,执行所在省份的招生政策。

第四章入学、奖助政策、就业及证书

第八条资格确认:新生入学后,学院按照教育部的有关规定进行资格复查,对不合格的考生,取消入学资格。

第九条收费标准:执行江西省教育厅、财政厅、物价局有关文件规定标准,学费5000元/年,住宿费800元/年。

第十条奖励与资助政策:为鼓励优秀考生报考,帮助优秀学生和贫困生顺利完成学业,学院根据国家规定设立了国家奖学金(8000元/人·年)、国家励志奖学金(5000元/人·年)、优秀学生奖学金、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等系列奖励制度,并颁发奖金和荣誉证书,记入学生档案。同时采取国家助学金(一档4000元/人·年,二档3000元/人·年,三档2000元/人·年)、国家生源地助学贷款、勤工俭学、临时困难补助、学费减免、应征入伍学费补偿代偿及学费资助等多项帮困助学措施。

第十一条学历证书:学生在校期间修满教学计划规定的学分,即可取得教育部统一编号的专科毕业证书。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二条学院不委托任何机构和个人办理招生录取相关事宜,不收取国家规定之外的任何费用。对以赣南卫生健康职业学院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和宣传等活动的个人或机构,学院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十三条本章程若有与国家有关政策不一致之处,以国家有关政策为准。

第十五条本章程由赣南卫生健康职业学院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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