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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金融职业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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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金融职业学院 :高职专科 高校类型:财经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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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浙江金融职业学院招生章程

zj052 2018-0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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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主管部门的有关政策和规定,结合学院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二条  浙江金融职业学院是经浙江省人民政府批准建立的公办高等职业技术学院。由浙江省教育厅领导和管理,是教育部、财政部确定的首批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

第三条  学院经批准具有高等职业技术学历教育招生资格,颁发高职学历证书。中澳合作专业学生完成双方联合制定的人才培养方案,达到毕业要求者,可获得由浙江金融职业学院颁发的普通高等专科(高职)毕业证书和澳大利亚阳光海岸大学颁发的学习证明。

第四条  学院以就业为导向,致力于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具有高素质技能型人才。是一所金融特色明显的多学科高等职业技术院校。

第五条  学院位于杭州市下沙高教园区,占地面积518亩,具有完善的现代教育教学设施和雄厚的教育教学资源,产学合作广泛,后勤服务实行社会化。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六条  学院2013年面向全国14个省(市、自治区)招收高职生3000名,以各省招生主管部门公布的招生计划为准。

第七条 经浙江省招生主管部门批准,在3000名计划中含在浙江省自主招生的300名计划,自主招生如计划有余额,则转入浙江省相应生源的高职批次招生。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八条 学院实行“学校负责,省教育考试院监督”的录取体制,严格遵守教育部和省招生主管部门的有关招生录取工作政策和规定,严格执行招生工作 “六不准”、“十严禁”,实施“阳光工程”。坚持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公平、公正、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九条 学院专业培养以英语为外语考试的语种。

第十条 对考生的身体健康要求,参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规定。凡考生体检符合“学校可以不予录取”条款的,学校将按“不予录取”执行。

第十一条  录取新生的男女生比例不限。

第十二条 学院根据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提供的招生批次分数线以上生源情况,由学院确定调档比例。遵循“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开展录取工作。录取时,按照考生报考学院的平行志愿录取。根据平行志愿录取情况,对未完成招生计划的专业,进行征求志愿,仍未完成招生计划的专业视情进行降分征求志愿。

第十三条 学院对进档考生按照“专业志愿优先”的原则,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第一专业志愿不能满足的考生考虑第二专业志愿,仍不能满足的考虑第三专业志愿,以此类推。学院允许专业调剂,对于考生所填专业志愿均不能满足但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学校将随机将其调剂到未满专业中,直到录取满额为止;对所填专业志愿均不能满足且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作退档处理。

第十四条 报考商务英语、国际商务、国际贸易实务、国际金融、国际金融(中澳合作)专业考生的英语单科高考成绩折合百分制不低于60分(单考单招生源除外);如英语单科高考成绩符合条件的生源不足,先录取进档考生英语单科高考成绩符合要求且服从调剂的考生;生源仍不足,在进档考生中英语单科按5分一档降分总分从高分到低分录取至额满。

第十五条  学院对进档填报过中澳合作项目专业的考生,其第一至第六专业均视为有效(不含专业服从),中澳合作项目专业就读期间不能转专业。

第十六条   表演艺术(金融礼仪方向)专业要求取得由我院颁发的《浙江金融职业学院表演艺术(金融礼仪方向)专业综合素质测试合格证》并报浙江省教育考试院备案的考生。

第十七条 高考成绩总分相同的情况下,优先录取有文体特长、综合素质好、英语及专业相关科目分数高的考生。

第十八条 学校认同各省(市、自治区)对考生的加分政策,按省级招生主管部门的规定加分提档、录取。

第十九条 学校对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不合格的考生不予录取。

第二十条 根据生源情况确需进行招生计划调整时,学校向计划主管部门及省级招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同意后执行。

第五章 招生监督

第二十一条 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对招生录取全过程进行监督;自觉接受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第六章 其 他

第二十二条  学校的学费、住宿费等收费严格执行浙江省高校收费的标准和有关规定。(学生学费每人每年6000元,表演艺术(金融礼仪方向)专业每人每年7800元,中澳合作项目专业学费暂定每人每年不超过15000元(最终以浙江省物价局规定为准),住宿费每人每年1200元。)

第二十三条 学院有完备的奖学金制度和完善的帮困资助机制。设有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校内各类奖学金及新生“钻石”奖学金等二十多项校外奖学金。实行了国家助学贷款、国家助学金、勤工助学和爱心帮困等各类资助政策,建立了“绿色通道”帮困制度。

第二十四条 学校通过校园网公布录取结果。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由学校招生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学院联系方式:

(1)联系电话:0571-86739200、86739000、86739100

(2)传    真:0571-86739000

(3)联系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下沙高教园区学源街118号

浙江金融职业学院招生就业办公室

(4)院校网址:http://www.zfc.edu.cn

招生信息网网址: http://zsjy.zfc.edu.cn/sss/index.asp

(5)E-mail地址:zjfczs2008@126.com

(6)监督电话:0571-867392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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