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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职业技术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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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深圳职业技术学院夏季普通高考招生章程

gd033 2019-0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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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六章 录取体检标准

第七章 收费标准

第八章 资助学生政策

第九章 招生工作的咨询、监督与申诉

第十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夏季普通高考招生工作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规、国务院和广东省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文件精神以及教育部、省招生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全面落实《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推进高校招生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教学函〔2013〕9号)的要求,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三条 学校名称:深圳职业技术学院

第四条 学校国标代码:11113

第五条 学校地址:深圳市南山区西丽街道留仙大道7098号,邮政编码:518055

第六条 办学层次:专科(高职)

第七条 办学性质:公办普通高等学校

第八条 办学类型:全日制

第九条 学校主管单位:深圳市人民政府

学校业务主管单位:广东省教育厅

第十条 毕(结)业颁证:按国家招生管理规定录取并取得本校正式学籍的学生,在校期间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理论和实践教学环节,成绩合格,获得规定的学分,达到毕(结)业要求者,颁发普通高等学校毕(结)业证书。颁发证书学校名称:深圳职业技术学院,证书种类: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毕(结)业证书。退学者,视具体情况发放肄业证书或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十一条 学校设立由校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学校教师、学生及校友代表组成的招生委员会,全面贯彻执行教育部和广东省招生委员会有关普通高校考试招生政策,负责制定学校招生章程、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确定招生规模和调整专业招生计划,组织管理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协调处理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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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招生办公室为学校招生委员会的执行机构,其主要职责是根据学校的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编制招生计划,组织招生宣传和录取工作,处理招生的日常事务。招生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招生纪律和有关考试命题的规定,主动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第十三条 学校设立由学校领导和纪检监察部门组成的考试招生监察小组,对招生工作全过程实施监督。在录取期间成立信访组,安排专人负责考生和社会的信访、申诉、投诉处理工作。

招生计划

第十四条 录取批次:学校在广东省的录取批次为专科批次;省外考生为当地专科批次或提前专科批次。

第十五条 学校分专业招生计划及有关要求均以生源省公布的专业目录为准。

第十六条 本校计算机网络技术、商务英语专业分别与华南师范大学网络工程(职业教育师范)、英语(职业教育师范)专业联合开展“三二分段专升本协同育人项目”。本校“三二分段专升本协同育人项目实验班”通过广东省普通高考招收学生,与本校其他专业同批次录取,单独编班。试点专业实验班学生按五年人才培养方案要求,完成三年高职学段学习,各项考核合格,并符合相关条件和要求的,获得本校普通高职(专科)毕业证书。通过转段选拔考核合格的实验班学生进入华南师范大学试点专业学习两年,符合相关条件和要求的,可获得华南师范大学普通本科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非实验班学生,不得转入试点专业实验班学习。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七条 学校遵循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严格遵守教育部、省招生办公室的有关招生录取政策和规定,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考生高考成绩为基本依据,综合衡量德智体美劳,择优录取。

第十八条 在省招生委员会划定的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上,在确保完成招生计划的前提下,按照文科类、理科类、美术类、音乐类进行分类录取。

第十九条 根据生源情况确定投档比例,投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招生计划的100%-120%以内,学校视生源情况在此比例内作适当调整。在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的省份(自治区、直辖市),学校可根据各省级招生办公室公布的平行志愿投档规则及生源情况确定招生计划和调档比例。

第二十条 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合格、统考成绩达到同批录取最低分数线,符合本校提档要求的情况下,依据考生志愿,择优录取。

第二十一条 在广东省,报考普通专科层次普通类专业,文科类考生必须参加普通高中学业水平物理、化学、生物学3门科目的考试,理科类考生必须参加普通高中学业水平思想政治、历史、地理3门科目的考试,各门考试均须获得等级成绩。且至少须有1门成绩达到C级及以上等级。

第二十二条 在广东省,报考艺术类(音乐类、美术类)考生,参加高考文科类文化课考试的考生必须参加物理、化学、生物学3门科目普通高中学考,参加高考理科类文化课考试的考生必须参加思想政治、历史、地理3门科目的普通高中学考,且至少须有2门科目成绩达到D级及以上等级。

第二十三条 普通高考文科类及理科类专业分档时按“分数优先”原则,根据考生投档总分从高到低录取,先安排高分考生的第一专业志愿,若该志愿额满,再逐一查看该生的后续专业志愿。投档总分相同的,按考生排位顺序或排位分择优录取。投档总分排位相同时,优先录取已修习相关专业基础知识(模块)的考生。如没有排位或排位分的省份(自治区、直辖市)及科类,则依次按普通高考单科顺序及分数从高到低排序:文科类为语文、数学、外语、文科综合,理科类为数学、语文、外语、理科综合。

第二十四条 普通高考美术类及音乐类专业录取的基本原则:高考文化成绩及术科统考成绩分别达到生源省份(自治区、直辖市)控制分数线的基础上,按照该省份(自治区、直辖市)招办的投档原则投档后,学校根据高考文化成绩、术科统考成绩按比例合成综合分,考生总分=(文化课成绩×40%)+(术科统考成绩×2.5×60%),学校专业分档按“分数优先”原则,根据考生综合分从高到低录取,先安排高分考生的第一专业志愿,若该志愿额满,再逐一查看该生的后续专业志愿。综合分相同时,按考生排位顺序或排位分择优录取。无排位顺序或排位分的省份(自治区、直辖市),则依照术科统考成绩从高到低排序,术科统考成绩仍相同时,按照普通高考语文、英语、文科综合/理科综合、文科数学/理科数学科目成绩依次排序。

第二十五条 本校软件技术(中美合作)、金融管理(中澳合作)、国际商务(中澳合作)、物流管理(中美合作)中外合作办学专业只招收填报本专业志愿的考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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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考生所填报的所有专业志愿均未被录取时,若服从专业调剂,调剂到计划有空额且符合相关专业要求的专业录取,按考生投档总分从高到低作调剂录取;考生不服从调剂的,或服从调剂但是不符合计划有空额专业相关要求的,作退档处理。

第二十七条 本校公共外语教学为英语,非英语语种考生需慎重报考。

第二十八条 有关加分或照顾录取政策,在各省份执行各省招生办公布的加分项目及分值。加分分值适用于投档及专业分档。符合国家和省招生办公布的优录条件考生,学校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对考生学业水平成绩的要求,按各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学校2019年四年制高职专科招生专业为:电子信息工程技术、机械设计与制造、建筑智能化工程技术。学制四年,专科批次招生。完成三年学习后,成绩优秀的学生再进行一年的学习,考试合格者颁发四年制高职专科毕业证书,在深圳市机关事业单位职称评定、报考公务员、职雇员时,学历资格可享受与普通本科相同待遇,在企业就业的参照执行;不愿再续读的学生,考试合格者颁发三年制专科毕业证书。

第三十条 对深圳市外(含省外)户籍的考生,其户籍待遇按《关于调整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技术学校 技工学校录取新生办理迁移户口手续的通知》(广公(治)字〔2015〕9号)及《关于普通高等、中专学校新生户口迁移问题的紧急通知》(广公(户)字〔2003〕186号)办理,即学生入学时可自愿选择是否办理户口迁移到深圳市的手续。

第六章 录取体检标准

第三十一条 本校录取考生的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于残障考生,若其生活能够自理,符合所报专业要求,且高考成绩达到录取标准,予以正常录取。

各专业对体检有具体要求的,详细请看各省考试院公布的专业目录。

第三十二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以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为依据,对新生身体健康状况进行复查,对经复查不符合体检要求或不宜就读已录取专业者,按有关学籍管理规定办理,予以转专业或取消入学资格。

第七章 收费标准

第三十三条 学生学费、住宿费的收费标准按照深圳市物价局有关文件执行。具体学费标准为:文科类和理科类专业6000元/年(旅游管理和人力资源管理专业5000元/年);美术类和音乐类专业10000元/年;国际商务(中澳合作)和金融管理(中澳合作)专业19000元/年;物流管理(中美合作)和软件技术(中美合作)专业15600元/年。住宿费标准为:每人1200-1500元/年。

第八章 资助学生政策

第三十四条国家助学贷款、奖学金、助学金等助学措施按照教育部、广东省教育厅和学校相关规定执行,具体为:

1.新生奖学金:

按照学校在各省各科类(以各省各科类为单位,分别排队,含文科、理科、美术、音乐四类)录取人数中达到本科线前10%发放新生奖学金(人数按照小数点四舍五入后取整,下同),考生总分不含加分,本科线以各省招办第一次公布为准,不含降分后的分数线。具体标准为:

①达到本科线前1%(含1%)的考生奖励人民币10000元/人;

②达到本科线前1%—3%(含3%)的考生奖励人民币5000元/人;

③达到本科线前3%—10%(含10%)的考生奖励人民币2000元/人。

2.国家奖学金每人每年8000元;国家励志奖学金每人每年5000元。

3.学校奖学金:一等奖学金每人每学期2000元,二等奖学金每人每学期1250元,三等奖学金每人每学期750元,优秀毕业生每人一次性奖励500元。

4.助学金:家境困难学生可申请政府贴息贷款、可申请勤工助学岗位、可申请学校困难补助,部分贫困学生可获得国家助学金,国家助学金的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000元。

第九章 招生工作的咨询、监督与申诉

第三十五条 招生录取工作接受纪律监督与申诉的联系部门:学校监察审计室

监督电话:0755-26019371

第三十六条 招生咨询及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0755-26731715、26731216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由深圳职业技术学院2019年元月14日党委办公会议讨论审查通过,适用于深圳职业技术学院2019年夏季专科(高职)招生工作,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后逐年修订。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由深圳职业技术学院委托深圳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就业办公室解释。本章程若与国家和生源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不一致,以国家和生源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政策、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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