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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邑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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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邑大学:普通本科 高校类型:综合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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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邑大学2017年本科招生章程

gd037 2017-1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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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五邑大学招生工作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国务院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发〔2014〕35号)、《教育部关于做好2017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2017〕1号)有关精神及广东省招生考试相关文件,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并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三条  学校全称:五邑大学

第四条 学校国标代码:11349

第五条 学校地址:广东江门市东成村22号,邮编:529020

第六条 办学层次:本科

第七条 办学性质:公办普通高等学校

第八条 办学类型:全日制

第九条 学校隶属单位:江门市人民政府;业务主管单位:广东省教育厅

第十条 毕业颁证:按国家招生管理规定录取并取得我校正式学籍的学生,在规定学业年限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并取得规定的学分,德智体美考核合格,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并颁发五邑大学普通高等教育毕业证书。对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并颁发学位证书。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十一条 五邑大学根据教育部的有关规定,设立由学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学校教师、学生及校友代表组成的招生委员会,全面负责贯彻执行教育部和生源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的有关招生工作政策,负责制定招生章程、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确定招生规模和调整招生计划,领导、监督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协调处理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  五邑大学招生办公室为学校负责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招生工作的日常管理机构及学校招生委员会的执行机构,其主要职责是根据学校的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编制招生计划,组织招生宣传和录取工作,处理普通全日制本科招生的日常事务。

第十三条 学校设立由学校领导和纪检监察部门组成的招生工作监督小组,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在招生录取期间成立信访组,负责处理考生的信访、申诉、投诉工作。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十四条 五邑大学在国家政策方针的指导和教育部的统筹安排下,根据社会和经济发展的需求,制定学校分专业、分省生源计划,计划及有关要求报教育部批准后,均以生源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布的专业目录为准。

第十五条  五邑大学艺术类(美术、舞蹈)本科专业录取批次按生源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确定;在广东省,文科类、理科类安排在第二批本科录取;联合招收港澳地区及台湾省学生的录取批次为联招第二批。

第十六条 学校预留计划不超过本科招生计划总数的1%。预留计划用于生源质量调控及解决考生专业服从调剂而需要增加的计划等问题。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七条   五邑大学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招生录取严格遵守教育部、生源省(自治区、直辖市)省招生办公室的有关政策和规定,以考生高考成绩为基本依据,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综合衡量德智体美,择优录取。

第十八条  在生源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划定的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上,严格执行招生计划,制定具体录取标准,按照文科类、理科类、音乐类(舞蹈)、美术类分类录取。

第十九条  根据生源情况确定投档比例,投档比例一般控制在招生计划的100%-120%以内,学校根据生源情况在此比例内作适当调整。在广东省,文科类、理科类招生实行平行志愿,投档比例不高于105%。

第二十条  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合格、统考成绩达到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符合学校投档要求,学校将依据考生志愿,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第二十一条   专业录取遵循“专业志愿优先”原则。即按考生所填报的第一专业志愿从高分到低分录取,在第一专业志愿额满的情况下,按考生第二专业志愿录取,依次类推,不设置专业志愿级差,考生专业志愿填报顺序且总分相同时,按高考总分排位前者优先录取。

在内蒙古自治区实行“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的录取规则。

第二十二条  考生所有专业志愿都未被录取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根据考生总成绩由高到低调剂到招生计划有空额的专业录取;否则,作退档处理。

第二十三条  凡以生源省(自治区、直辖市)术科联考成绩录取的艺术类(美术、舞蹈)专业,专业录取时,在思想政治品德及体检合格、文化课与术科联考成绩均达到生源省(自治区、直辖市)划定的对应批次录取分数线的前提下,按术科联考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先安排有专业志愿的考生,再进行调剂,若术科联考分相同,文化分高者优先录取。

凡以生源省(自治区、直辖市)术科校考成绩录取的艺术类(舞蹈学)专业,录取办法:在思想政治品德及体检合格、文化课与术科联考成绩均达到生源省(自治区、直辖市)划定的对应批次录取分数线的前提下,按五邑大学单独组织的术科校考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术科校考分相同者,文化分高者优先录取;专业术科校考未取得本校合格证者,不予录取。

学校术科类联考专业在第一次投档录取结束后,如果还有剩余计划,在第二次投档时录取原则为分数优先原则。分数计算方式同第一次投档录取时的计算方式相同。

第二十四条  专业录取时对生源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办公示通过的当年度《普通高等学校照顾加分考生资格》中的加分予以认可。符合国家和生源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办公示通过的各种符合优录条件的考生,学校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对享受加分政策的考生,录取专业时以加分后的总分为准。

第二十五条  相关专业说明及要求

(一)凡以分专业模块培养的专业按《五邑大学交通工程等专业分专业模块培养管理办法》执行,具体分专业模块培养的专业以当年招生专业目录公布为准。

(二)建筑学、工业设计专业录取要求有绘画基础,入学后加试素描。

(三)本校公共外语教学为英语,请非英语语种考生慎重报考。

第二十六条 录取时对学业水平测试等级有要求的生源省(自治区、直辖市),按生源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执行。

在广东省,(一)报考学校文科类、理科类的考生,三门学业水平考试均须获得等级成绩,且至少有两门达到C级及其以上等级;(二)报考学校艺术类(美术、舞蹈)专业考生,三门学业水平考试至少分别有两门学科成绩达到D级及以上等级。当考生考试成绩(或排序)相同时,优先录取综合素质评价及学业水平考试成绩优秀的考生。

第六章  录取体检标准

第二十七条  学校录取考生的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和《教育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视觉传达设计、环境设计、产品设计、服装与服饰设计、建筑学、化学工程与工艺、环境工程、应用化学、纺织工程专业对视力有要求,请色弱色盲考生慎重报考;机械工程、工业设计、交通工程专业对视力有要求,请色盲考生慎重报考;因用人单位对交通工程(轨道交通自动化、轨道交通电气化、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轨道交通车辆工程)专业模块有要求,请色弱考生慎重报考。

因用人单位对舞蹈学专业有要求,请男生身高低于170cm,女生身高低于160cm的考生慎重报考。

第二十八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以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为依据,对新生进行身体健康状况复查,对经复查不符合体检要求或不宜就读已录取专业者,按学籍管理有关规定办理,予以转专业或取消入学资格。

第七章  收费标准

第二十九条 学生学费按省政府批准同意实施的标准执行;住宿费收费标准按照省、市物价局有关文件执行。

学费:文史、财经、管理专业  5050元/每人每年;

理工、外语专业  5710元/每人每年;

艺术专业(非理论类)  10000元/每人每年。

住宿费(按不同建筑标准):1400-1500元/每人每年。

收费标准若有更改,以政府有关部门最新核定为准。

第八章 资助学生政策

第三十条 国家助学贷款、奖学金、助学金等政策措施按照教育部、广东省教育厅和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一)设立贫困新生入学“绿色通道”,协助办理国家助学贷款,每年最高金额为8000元;

(二)国家奖学金、助学金。国家奖学金标准为8000元/年•人,国家励志奖学金标准为5000元/年•人;国家助学金标准为3000元/年•人;广东省家庭经济困难大学生新生助学金根据新生学费最高补助6000元。

(三)  优秀学生奖学金设一等、二等、三等奖,奖金分别为2500元/年•人600元/年•人不等;设优秀学生干部、个人单项优秀奖学金。

(四)社会资助的奖助学金金额为10000元/年人—800元/年人不等。主要项目有:伍舜德精神奖学金、香港台山商会助学金、冯佩玲女士膳食资助计划助学金、黄炳礼奖(助)学金、黄笏南优秀学生国(境)外培训奖学金、江门市昌兴关爱慈善会奖(助)学金、江门市昌兴关爱慈善会励志补助金、泓善慈善基金奖(助)学金、史带奖(助)学金、五邑慈善会贫困学生奖学金、梁向荣助学金、梁向荣励志补助金、广发银行“自强•诚信”奖学金、江门市潮资企业联谊会助学金、刘冠华社会服务义工奖学金、李瑞莲奖学金、刘荣萧奖学金、江门安徽商会奖(助)学金、联通科技奖学金、江门市总工会励志助学金、五邑大学志愿者助学金和五邑大学爱心互助基金等。

(五)组织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对生活困难的学生提供资助。

(六)设立创业奖励基金,对勇于创业的学生给予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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